據生態環境部10月26日消息,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更好發揮投融資對應對氣候變化的支撐作用,對落實國家自主貢獻目標的促進作用,對綠色低碳發展的助推作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五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要求,到2022年,營造有利于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氣候投融資相關標準建設有序推進,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啟動并初見成效,氣候投融資專業研究機構不斷壯大,對外合作務實深入,資金、人才、技術等各類要素資源向氣候投融資領域初步聚集。
到2025年,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與投資、金融、產業、能源和環境等各領域政策協同高效推進,氣候投融資政策和標準體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綜合示范、項目開發、機構響應、廣泛參與的系統布局,引領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氣候投融資合作平臺,投入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資金規模明顯增加。
指導意見提出,強化金融政策支持,完善金融監管政策,推動金融市場發展,支持和激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氣候友好型的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結合自身職能定位、發展戰略、風險偏好等因素,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對重大氣候項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氣候友好型企業通過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和再融資。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推動小微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與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有效防范和化解氣候投融資風險。
指導意見指出,穩步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建設,不斷完善碳資產的會計確認和計量,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風險管控機制,逐步擴大交易主體范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機構及資本積極開發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有序探索運營碳期貨等衍生產品和業務。探索設立以碳減排量為項目效益量化標準的市場化碳金融投資基金。鼓勵企業和機構在投資活動中充分考量未來市場碳價格帶來的影響。
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企業在氣候投融資領域的務實合作,積極借鑒國際良好實踐和金融創新。支持境內符合條件的綠色金融資產跨境轉讓,支持離岸市場不斷豐富人民幣綠色金融產品及交易,不斷促進氣候投融資便利化。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進行氣候融資,積極探索通過主權擔保為境外融資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幣綠色海外投貸基金。支持和引導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境內的氣候投融資活動,鼓勵境外機構到境內發行綠色金融債券,鼓勵境外投資者更多投資持有境內人民幣綠色金融資產,鼓勵使用人民幣作為相關活動的跨境結算貨幣。
指導意見明確,開展氣候投融資地方試點,按照國務院關于區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積極支持綠色金融區域試點工作。選擇實施意愿強、基礎條件較優、具有帶動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開展以投資政策指導、強化金融支持為重點的氣候投融資試點。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