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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發布

2021-01-26 12:14:36 云南省委辦公廳

近日,云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省級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州(市)黨委和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第三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著力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積極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大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規依法、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優化督察程序,減輕基層負擔,強化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日常督察等方式開展。

原則上在每屆省委任期內,應當對全省16個州(市)黨委和政府開展例行督察,視情對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并根據需要對督察整改情況實施“回頭看”;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加強對重點地區、部門和企業的日常督察。

第六條 實行計劃管理。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確保任務落實到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省委、省政府研究確定,組成部門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和省人民檢察院等。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研究實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具體措施;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安排;

(三)向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省政府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四)審議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督察報告;

(五)聽取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情況匯報;

(六)審議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確定的工作任務;

(二)聯系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配合做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起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方案和整改情況報告,配合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案件開展責任追究;

(四)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的督導檢查和日常調度工作,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及有關單位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和跟蹤督察;

(五)負責擬訂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制度、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審核、匯總、上報,以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的組織協調和督察整改的調度督促等工作;

(七)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安排和實際需要,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任務。督察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予以保障。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和總協調人。組長由省委組織部確定,由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廳領導擔任,總協調人由省生態環境廳督察機構負責人擔任。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總協調人在組長和副組長的領導下,負責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督察機構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從省級有關部門、州(市)生態環境部門抽調人員及有關專家參加。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紀律,嚴守秘密;

(四)熟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或者相關政策法規,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加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隊伍建設,由省生態環境廳商省級有關部門和各州(市)建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人選庫,并進行動態管理。選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應當嚴格標準條件,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實行回避制度,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例行督察及“回頭看”

第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須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任務。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州(市)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可以下沉至有關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情況;

(三)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及交辦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八)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九)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第十七條 督察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有關情況以及問題線索,組織開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二)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開展動員及業務培訓;

(三)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四)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督察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督察任務確定。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督察動員,聽取被督察對象工作匯報和有關專題匯報;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以責成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八)根據掌握的線索和匯總的情況,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區、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九)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可以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提請有關地區、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九條 加強邊督邊改工作。對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當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對交辦問題查處不力、推諉扯皮、敷衍應付的,督察組可以采取約談、督辦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修改完善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要求制定督察整改方案,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調度督辦,并組織抽查核實。對整改不力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約談、典型案例曝光、專項督察、日常督察、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等措施,壓實責任,推動整改。

第二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文件、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歸檔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根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需要,經省委、省政府批準,視情組織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情況、重點整改任務完成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以及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情況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的組織形式、督察對象和督察程序等,參照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組建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任務。重要專項督察的有關工作安排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督察對象包括:

(一)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二)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確督察目的、人員分組和任務分工,通過暗查、暗訪等方式,深入摸排問題線索。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的督察形式、督察對象和督察內容應當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重要專項督察可以參照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有關程序和權限執行。

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不直接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督察進駐時間應當根據具體督察對象的實際情況和督察任務確定。

第三十條 督察進駐結束后,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應當及時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督察報告應當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修改完善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督察報告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由省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重要專項督察報告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根據督察報告要求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限內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實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章 日常督察

第三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由省生態環境廳督察機構組織開展。

第三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作為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的補充,其督察對象及范圍根據具體督察事項和要求確定。

第三十五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要求開展日常督察的事項;

(二)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整改落實情況;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及“回頭看”進駐期間人民群眾舉報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四)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省屬企業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五)其他需要開展日常督察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日常督察,可以視情采取走訪問詢、查閱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工作,必要時聽取被督察對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匯報。

第三十七條 對日常督察中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應當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并在日常督察結束后及時形成督察報告,如實報告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督察報告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及時向被督察對象反饋,指出督察發現的問題,明確督察整改工作要求。重要日常督察報告應當報省委、省政府。

第三十九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按照督察報告要求,對督察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

第六章 結果運用和信息公開

第四十條 加強督察問責工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地區和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應當依紀依法嚴肅、精準、有效問責;對該問責而不問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對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和案卷,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省國資委黨委或者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級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州(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檢察機關以支持起訴等方式進行協助的,檢察機關予以配合;督察中發現涉及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突出問題和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 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得發表與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論、文章等,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依規依法、客觀公正,做到聚焦精準深入督察,防止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過場。改進督察方式,規范督察行為,切實減輕被督察對象的負擔。

第四十四條 嚴守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不得濫用督察職權,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督察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在督察工作中,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的正常工作,不得向被督察對象提出與督察工作無關的要求,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五條 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不得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督察期間,嚴禁在非工作場合談論督察問題或者交流督察內部情況;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任何與督察有關的情況;未經批準嚴禁對外發布督察情況或者接受采訪。督察進駐結束后,所有督察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對外泄露任何未經公開的督察資料。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精神以及省委實施辦法,嚴格落實各項廉政規定。

第四十七條 嚴格落實群眾紀律,不得漠視群眾利益,對符合督察受理范圍的群眾環境投訴舉報均應當認真對待,及時轉辦督辦,不得消極應付、推諉扯皮。

第四十八條 嚴格遵守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開展督察,導致應當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督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工作中超越權限,或者不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違反督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組織協調。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自覺接受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二)拒絕、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干擾、阻撓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現場檢查或者調查取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推進整改落實的;

(六)對反映情況的干部群眾進行打擊、報復、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等“一刀切”方式應對督察的;

(八)其他干擾、抵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當建立健全督察反饋問題整改落實工作機制,壓實各地區各部門(單位)督察整改責任,加強督察整改的組織協調,積極推進整改工作,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對整改不力、推諉扯皮、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虛假整改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

第五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地區、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州(市)級及以下黨委和政府不再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當依規依法加強對下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云南省,生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