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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光伏項目的27項風險及規避措施!

2021-03-23 08:08:23 智匯光伏

國內光伏電站在開發、建設、運營過程中,存在大大小小的風險。本文匯總了國內光伏項目27項多發風險,如下表所示。

上述27項風險大致可以分為五類。各類風險及其應對策略如下。

一、政策變動風險及應對策略

1、地方補貼獲取風險

電站開發人員需第一時間獲取地方政府關于補貼的實施細則,并與政府政策接口人就補貼范圍及規模予以二次確認,特別是針對補貼政策存在設備采購限制要求的,需提前提交公司采購部以便指導設備采購計劃,確保項目可享受到地方補貼。

2、項目選址風險

全額上網的屋頂太陽能電站投資,項目開發人員需提前與建筑物所在行政區域的建設局提前溝通,了解掌握建筑物附近的整體規劃,規避可能出現的屋頂遮擋問題。

地面太陽能電站在項目開發的前期工作中,開發人員須從地方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黃委會等相關部門收集詳細的利用現狀及發展規劃的詳細資料,明確太陽能電站廠區用地是否涉及壓覆礦、農用地、軍事設施與管理區、自然保護區、生態脆弱區、濕地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宗教文化區。如果廠區用地涉及以上不允許利用的區域,盡快重新進行項目選址。

3、稅費風險

國內地面光伏電站市場真正大規模啟動時間較短,“光伏+”等新業態更是近幾年才大規模發展,國家關于光伏項目土地稅費問題還存在許多模糊地帶。因而,項目開發人員需在參考其他地區土地使用稅的基礎上,在項目投資預算及技經分析中提前計算。同時可聯合相關企業共同向當地政府、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機關爭取稅收優惠政策。

二、市場變化風險及應對策略

1、組件價格變動風險

投資企業采購部應當建立以周為周期的信息采集機制,隨時掌握組件的最新報價,并緊密結合每個項目的組件實際需求時間,確保每個項目的組件可以取得最底的采購價格。

2、電站指標風險

項目的實施及資金計劃需緊密的結合電站指標的確認情況,項目實施之前,電站開發人員需與當地省發改委建立有效的信息獲取機制,了解項目省級備案規模及年度指標體量。并隨時了解同一批備案項目的實時進度,確保項目實施計劃及實際進度符合項目取得指標的條件。

3、電站建設維穩風險

投資企業應建立“項目穩定建設保障小組”及應急反應機制,針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穩定性問題,如阻工現象,項目經理需第一時間匯報公司項目穩定建設保障小組,由保障小組會同當地縣政府與阻工對象溝通,了解阻工原因,對于合理要求可盡量滿足,對于不合理要求,需緊密依靠政府來協調解決。防止事態升級。

4、限電風險

項目前期開發工作中,開發人員與當地電網公司發展策劃部積極溝通并收集資料,掌握當地電網供電現狀與發展規劃,明確當地電網及電力市場是否有足夠用電容量可消納項目發電量,當地已建成的太陽能發電項目是否有棄光的現象發生。

基于掌握了當地電網的情況后,建議適當調整項目的超裝規模,使項目的發電容量能被國家電網接納、發電量能被當地電力市場消納,降低限電棄光情況的發生。

5、上網電價風險

根據項目所在省份出臺的太陽能發電實施競爭方式配置指標的辦法,投資企業決策人員在項目實施之前,需對項目投資收益仔細測算,按照公司可接受的收益率下限反推出公司可申報的最低上網電價,并與當地市發改委及省發改委緊密溝通,保證項目申報電價具有優勢,可在并網當年取得上網電價。

三、技術風險及應對策略

1、項目按時完工風險

投資人從項目施工及設備招標環節就應嚴格把關,從當地類似項目實施經驗、項目經理素質、墊資能力、設備到貨保障等多個環節確保工期可按照既定的里程碑實施,同時對未能按時完工,明確違約責任,將部分風險轉移至總承包方。

2、電力接入風險

一方面開發人員須提前與當地電網公司落實接入間隔使用的可行性,同時,項目前期開發階段,開發人員應提前與縣政府、省及地級市電網公司溝通、協商,盡快取得項目的電力接入系統批復,確保送出線路工程與電站本體工程同步實施。

3、自然條件評估風險

一方面,投資人應綜合參考多種太陽能發電測算軟件來評測項目選址地點的太陽能輻射量,并充分結合當地已經并網太陽能電站的實際發電量及當地氣象站數據,來確定太陽能電站最終的每瓦首年發電量數據。

另一方面,技術人員應充分考量近幾年不斷惡化的霧霾對空氣質量及潔凈度的影響。同時技術人員一定要去現場調研,查看附屬設施如熱電廠排出氣體對太陽輻照量的影響。

四、屋頂或用地相關風險及應對策略

1、屋頂載荷風險

按照水泥屋面及彩鋼屋面太陽能電站建設樁基基礎的不同,設定水泥屋頂活荷載大于等于2kN/m2,彩鋼瓦屋頂活荷載大于等于0.25kN/m2。

投資人在于屋面所有人簽訂屋頂租賃合同之前,一方面從屋面所有人獲取屋面設計圖紙,得到活荷載信息,同時需對照屋面實際情況及圖紙,對荷載進行二次符合,確保實際荷載與圖紙荷載保持一致,能夠滿足太陽能系統架設條件。

2、屋頂或地面租賃風險

1)針對租賃有效期的問題

明確在屋頂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周期為20年,并同時約定:租賃合同到期之后,雙方對租賃合同以補充協議形式續簽5年,且價格不變。

2)針對建筑物拆遷問題

提前與屋面出租人進行約定對建筑物所有人自身經營不善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面臨征收時的停產停業造成的太陽能電站損失的計算依據及征收補償的分配比例,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3)針對屋面租賃簽約主體的風險

在用電人與建筑物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投資人除與用電人前述《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之外,還需要求建筑物所有人出示建設場地所有權證明,并在主合同中明確屋面權屬發生變化的責任由用電人承擔。

4)針對房屋不合法,有被拆除、禁用的風險

太陽能電站投資人在與屋面所有人簽署租賃合同之前,須要求房屋面所有人提供竣工驗收證明、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驗收證明及房屋產權證明。同時,投資人須安排開發人員前往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對屋面所有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的產權進行盡職調查,確定房屋、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情況。并在屋面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中增加因屋面所有人實行抵押權的賠償條款;

5)地面租賃費用計入沉沒成本的風險

投資人在項目未取得備案之前須與當地政府簽署的土地租賃協議的情況中,盡量降低租賃預付款比例及額度,確保沉沒成本最小化。

五、項目運營相關風險及應對策略

1、電費結算風險

投資人與用電方首先確認太陽能電站電表計量裝置起始時間和起始讀數,在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中約定以供電部門計量的起始時間和起始讀數為參照。

同時,為了避免在電站運營期內用電人與電站投資人產生沖突等原因而拒交或拖欠電費等情況的發生。投資人須在項目實施前借助鄧白氏等第三方評測機構充分調查用電人的財務狀況和信用度,綜合評估用電人拖欠電費的可能性,并在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中明確約定拖欠電費的違約責任。

2、用電企業運營穩定性風險

該風險最直觀的表現就是太陽能電站的自發自用率。

一方面,投資人在屋頂開發時須了解屋頂業主在太陽能發電時段的用電負荷情況,在電站容量設計上保證太陽能功率不超過業主同時段用電負荷,確保自發自用比例達到最高。

二是要對屋頂業主所處行業的發展情況及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充分調研。優先選擇行業發展潛力巨大、經營業績良好、無不良記錄的優秀企業,確保自發自用電量需求穩定,從而保障投資人的項目收益率。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光伏項目,風險及規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