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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剛:中國碳市場開新局

2021-04-01 09:27:03 復旦金融評論   作者: 曾剛   

編者按:美國航天局最近公布的一組衛星數據表明,全球從2000年到2017年新增的綠化面積中,約1/4來自中國,貢獻比例居全球首位。有規劃地開展大規模植樹造林活動,可以提升森林碳匯能力,有利于實現碳中和。

2020年9月,中國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爭2030年前達到峰值,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碳達峰”是指二氧化碳的排放達到峰值不再增長,“碳中和”是指在2060年前,中國通過植樹造林、節能減排、產業調整等形式,抵消自身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0·60”目標的提出,意味著中國經濟全面向低碳轉型,而碳市場作為利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的風向標,正逐漸被委以重任。例如,阿里利用螞蟻森林創建碳賬戶,未來將逐步布局碳交易。與此同時,美國的特斯拉也早已將“賣碳”付諸實踐。

在中國向世界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的時間表之后,低碳發展的重要性正在被提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這充分展現了中國的大國責任和大國擔當,也確立了“十四五”期間我國綠色發展的目標任務和路線圖。堅持和加快綠色發展已成為我國中長期的重要戰略目標。

碳市場被視為利用市場機制應對氣候變化的風向標。2021年1月5日,中國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在全國范圍組織建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碳排放權交易系統。《辦法》的出臺,意味著醞釀10年之久的全國碳市場終于開始運營,標志著我國碳排放權市場以及碳金融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階段,有望在“十四五”期間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碳交易推動綠色技術應用

碳排放權市場(或碳交易市場)是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總稱,由于二氧化碳占據絕對地位而得名。從更廣義的范圍來看,碳排放權市場既包括排放權的交易,也包括那些開發可產生額外排放權(各種減排單位)的項目的交易,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各種衍生產品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1992年6月,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公約》,設定205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50%的目標,1997年12月有關國家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公約》的補充條款。《京都議定書》設定了發達國家(京都議定書附錄1中所列國家)在既定時期(2008—2012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為降低各國實現減排目標的成本,《京都議定書》設計了三種交易機制,即國際排放權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聯合實施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京都議定書》所列出的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為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締約國可以根據自身需要來調整所面臨的排放約束,當排放限額可能對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或成本過高時,可以通過買入排放權(包括向另一個附錄 1國家買入AAUs或獲取ERUs,以及向發展中國家購買CERs等)來緩解這種約束,或降低減排的直接成本。

在《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框架下,不少國家和地區陸續建立了碳交易體系。《全球碳市場進展:2019年度報告》顯示,目前全球共有20個碳交易體系正在運行,涉及電力、工業、航空、交通、建筑、廢棄物、林業等行業,覆蓋的碳排放占全球排放總量的8%。其中,運行最為穩定、發展最為成熟的市場主要有歐盟碳市場、美國碳市場(區域溫室氣體倡議和加州碳市場)和英國碳市場。按照交易原理劃分,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以分為基于配額的市場和基于項目的市場。而在基于配額的市場中,根據配額產生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為強制減排市場和自愿減排市場。

基于配額的市場具有排放權價值發現的基礎功能。配額交易市場決定著碳排放權的價值。配額多少以及懲罰力度的大小,影響著碳排放權價值的高低。當然,由政府管制所產生的約束要比市場自身產生的約束更為嚴格。因此,強制減排市場的排放權價格會更高,而交易規模也會遠遠大于自愿減排市場。配額交易創造出了碳排放權的交易價格,當這種交易價格高于各種減排單位的價格時,配額交易市場的參與者就會愿意在二級市場上購入已發行的減排單位或參與CDM和JI交易,來進行套利或滿足監管需要。這種價差越大,投資者的收益空間越大,對各種減排單位的需求量也會增強,這會進一步促進綠色項目的開發和應用。

我國碳市場需要區域協同

為落實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任務要求,2011年10月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七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正式拉開了我國碳市場建設的帷幕。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率先啟動,標志著碳排放權交易正式開始試點;隨后,上海、北京、廣東、天津四個交易所在2013年底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范圍擴大。2014年,湖北、重慶兩個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正式開始碳交易,七個試點區域碳交易所全部啟動。2017 年,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開始碳交易,福建加入試點范圍。截至2020年1月,前七家交易所共交易二氧化碳3.22億噸,實現交易總額71.55 億元。

從已有的八個省市的區域碳市場來看,它們在減排目標、配額總量、納入企業及門檻、配額分配方式、其他輔助減排措施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 8個市場的碳價并未呈現收斂跡象。此外,由于全國各個地區的產業結構、資源稟賦和發展模式都存在較大差異,不同地區擔負的減排責任和其對碳排放權市場建設的態度不同,統一標準和規定缺失,各地很難就碳市場的建設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調。這些都導致區域市場發展不平衡和區域市場相互割裂的問題。

此外,由于在試點階段各省市沒有明確罰則條款,且授予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也相對寬松,因此截至目前的碳排放權交易普遍活躍度較差,且不同試點之間碳排放權日交易均價差距也較大。北京的交易均價最高,如2020年12月30日的交易均價為80元/噸,而當日深圳、廣東、湖北、重慶、福建交易所的日交易均價分別為11.13元/噸、28.37元/噸、28.01元/噸、23.12元/噸、17.29元/噸,市場分割現象較為嚴重。同時,試點階段碳排放權日成交量波動巨大。以深圳交易所為例,日成交量最高時達到400噸/日,但部分交易日無交易;其他七個交易所也存在類似的情況。

建設統一市場進入新階段

我國碳市場體系的建設路徑是自下而上、先試點再推廣的傳統模式,一定程度上說,這樣的試點有其現實意義。但從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的現狀來看,試點的幾個市場相互分割,在許多方面都有獨特的設計,雖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地方特色也更多地滿足了地方發展要求,但分割的碳市場明顯限制了市場的靈活性及其功能的發揮。“十四五”期間要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建成全國統一的碳市場勢在必行。

早在2017年,國家發改委就印發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旨在推動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但由于種種原因,進展滯后于相關規劃。在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辦法》之后,統一的排放權市場建設正式啟動。分步實施的建議有以下三項。

第一項,電力行業先行,建立全國性市場。

《辦法》確立了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的管理辦法;涉及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和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將首先在電力行業落地實施。生態環境部發布了《2019-2020 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根據發電行業(含其他行業自備電廠)2013—2019 年任一年排放達到 2.6 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確定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目前共計2225家。

第二項,明確配額分配機制,完善強制減排制度。

《辦法》明確,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由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則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初始階段,碳排放配額為免費分配,未來將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制度。比如,當A企業年度排放總量超出配額時,需在碳排放交易市場購買配額;當B企業年度排放總量與所分配額度相比出現盈余時,可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出售配額,賺取減排帶來的收益。若A企業未在交易市場上購買配額,則在次年清繳核算時需補足配額缺口,否則就要面臨罰款和核減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的處罰。

第三項,覆蓋區域擴大到全國,增加罰則條款。

《辦法》推動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不僅將局限在試點區域的交易推廣到全國范圍,更重要的是明確了罰則條款,這對提升排放權定價和交易活躍度,將會有顯著的效果。碳排放權交易在全國推廣之后,區域市場分割、參與者較少的局面將逐漸緩解。管控趨嚴有助于提升高耗能企業(項目)碳排放權配額的需求。《辦法》明確提出:對瞞報、虛報或拒絕報告碳排放報告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按時足額清繳的重點排放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欠繳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目前參與各交易所試點的企業分散于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電力(包括企業自備電廠)、水泥、航空等 20 余個行業。由于電力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大,生產過程流程清晰易于核算,且行業內企業多為國企、便于管控,成為碳排放權交易由試點向全國推廣的排頭兵。《辦法》開始實施后,各試點交易所將根據各地方的覆蓋要求,安排全國碳排放門檻以下及其他行業企業的碳排放交易。雖然全國范圍內的交易僅涉及對電力行業的管控,但試點城市的交易或仍將涵蓋多個行業。

作者:曾剛,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