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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的意見建議

2021-04-08 10:04:08 配電企業發展研究中心   作者: 賈豫  

2017年12月29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文件,3年多來,一方面,該文件作為國家出臺的第一份指導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在電價、交易、結算方面的指導性文件,對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進程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隨著增量配電網企業的落地運營,凸顯了該文件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存在的局限性,與文件中提出的:形成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激勵有效的配電價格,促進售電側市場公平競爭,促進配電網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配電網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盡可能低的價格為用戶提供優質配電服務的目標相去甚遠。作為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地位的市場主體,在按照相同的原則和標準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的同時,增量配電網企業依據該文件不能體現配電網真實投資運營成本,難以獲得合理收益回報,成為了焦點、共性問題,從而對增量配電改革試點的良性運營產生了制約和障礙。為推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項目實現良性發展,為國家電力改革的實踐做出實績,使成本與收益、責任與權利公平對等發展,建議盡快研究完善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建議供參考決策:

一、進一步明確增量配電網在電力系統中的功能定位

依據《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文件總體要求第三條:“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文件第二十八條:“增量配網并網運行時,按網與網關系與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協議。增量配電網項目業主在配電區域內擁有與電網企業在互聯互通、建設運營、參與電力市場、保底供電、分布式電源和微電網并網、新能源消納等方面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十條:“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規劃需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實現增量配電網與公用電網互聯互通和優化布局,避免無序發展和重復建設。具備條件的,還應與分布式電源、微電網、綜合能源等方面的發展相協調,允許符合政策且納入規劃的分布式電源以適當電壓等級就近接入增量配電網”等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明確增量配電網在其配電區域內與省級電網為網間互聯的關系;進一步明確增量配電網在其配電區域內作為公用電網的功能定位;進一步明確接入符合政策且納入規劃的各類電源的接入權利。

二、采用“節點法”與“郵票法”結合的方式作為省級輸配電價定價方法

輸配電價改革是本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構建電力市場的關鍵改革舉措。現行省級輸配電價采用的“郵票法”定價方法,在還原電能在不同物理距離間的輸送成本,厘清電網物理約束條件下不同電壓等級間的輸配成本上存在著諸多障礙,未能體現能源資源稟賦對能源價格的有效傳導。也從某種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電力現貨交易和以現貨價格信號引導電網網架優化、輸配分類結算,凸顯資源稟賦成本優勢,推進供給側改革的目標實現。建議各省根據資源稟賦、電網網架約束條件,因地制宜靈活考慮采用“節點法”與“郵票法”兩種辦法或兩種辦法相結合的方式作為省級輸配電價定價方法;建議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定價方式為: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節點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用戶承擔的配電網配電價格與節點輸配電價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現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

三、明確網間電量電價交易路徑及結算機制

2020年9月2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的《2020-2022年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發改價格規〔2020〕1441號)和《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發改價格規〔2020〕1508號)文件,明確了區域電網間的電量、容量交易結算價格,明確了本輪監審周期內的各省輸配電價。從廣義上看,省級電網就是國家電網網架下的區域電網、增量配網應視為省級電網網架下的區域電網。遵循公平負擔、平等交易的原則,增量配網與省級電網間的電量、容量交易不應采用電網與用戶間的交易模式及價格。建議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網間電量電費、容量電費交易結算按照2020年9月28日國家發改委下發的《2020-2022年區域電網輸電價格》(發改價格規〔2020〕1441號)文件中區域電網間結算價格標準結算。國家部委文件及前述中已多次明確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享有電網企業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增量配網或區域電網不應視為電力用戶,不應采用《省級電網輸配電價》(發改價格規〔2020〕1508號)文件中對于電力用戶計收的容量電費標準全額或折扣收取增量配電網容量電費;網間結算的電量電費,由增量配電網向上游發電企業依據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進行交易結算,由增量配電網向省級電網結算節點輸配電價,增量配網應與省級電網一致采用單一制電價結算,不應采用適用于電力客戶交易的峰谷電價交易結算模式。

四、省級范圍內統籌考慮交叉補貼及綜合線損

增量配電網與省級電網按照相同的原則和標準承擔交叉補貼,同時,根據電網網架物理屬性及電壓等級差異,配電網線損率明顯高于輸電網。上述因素在《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文件中未能充分考慮。建議在省級范圍內統籌考慮省級電網、增量配網的交叉補貼、綜合線損的核定及結算。

稿件為榆林電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中國能源研究會中小配電企業發展戰略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專家委員會委員賈豫原創。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