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國新的《煤炭法》修訂工作獲得重大進展,其立法體系建設的四大框架已基本擬定,將涉及22項法規。我國《煤炭法》的修訂歷時五年之久,目前已經進入到實質階段,修改該最快將于年內上報提交到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審核匯總后提交國務院審議。
中投顧問煤炭行業研究員宋智晨指出,新修訂的《煤炭法》主要涉及四部分內容,分別從四個方面來規范煤炭行業的發展。首先,制定《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煤炭規劃實施辦法》等規章,強化規劃約束指導和資源管理,將我國目前對煤炭資源實施的礦區劃分,規范化、制度化,對煤炭資源的開采利用做到規劃在前,按規劃進行開發。
其次,通過制定《煤炭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煤炭建設工程資質管理規定》等規章,提高煤炭開發準入條件,規范煤炭資源開發秩序。提高煤炭開發準入條件,有利于我國煤炭資源的合理、有效開采,只有具備較高資質的企業,才能在煤炭開采過程中,充分的對煤炭資源進行開采,避免了對煤炭資源浪費現象的發生。
再次,通過制定《煤礦井下員工特殊保護條例》、《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保障礦工的合法權益。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一直是我國煤炭開采業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立法來提高煤炭生產企業對于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非常有必要。
最后,通過制定《煤礦礦區環境保護條例》、《煤礦礦區環境保護實施辦法》等規章,使得煤炭工業更加注重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煤炭行業一直是造成污染較為嚴重,對環境破壞較大的行業,通過立法使得煤炭生產者更加重視生產活動中對環境的保護。
中投顧問發布的《2010-2015年中國煤炭工業投資分析及前景預測報告》指出,《煤炭法》的修訂工作于2005年3月14日就已經啟動,這是我國自1996年實施《煤炭法》后的首次修改。但是,隨后2006年1月,發改委、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等15部委組成跨部門《能源法》起草工作,從而作為《能源法》子法的《煤炭法》的修訂工作就拖延下來。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