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國家發改委關于煤炭合同價格的一紙通知,被媒體解讀為“如此態度堅決,令市場各方普遍感覺出乎意料”,于是議論紛起。但記者注意到,媒體所稱“各方”似乎并不準確,參與議論者多為第三方,如證券機構、市場研究機構等,真正的“當事者”——無論是煤炭供應方還是消費方,卻聲音稀少甚至失聲,這又為何?記者在向煤炭供應方進行采訪后,聽到如下“聲音”,試作分析:
第一,“請注意,發改委說的是合同煤價,我們不在調整之列”。接受采訪的企業,多數強調“我們雖然參加了發改委的會議,但并沒有違反合同”。的確,國家發改委的要求很明確:“違反年度合同價格,已漲價的煤炭企業要在6月底前將煤炭價格下調至合同價,超收的價款要退回。”
據了解,當前關于“合同價格”的約定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約定一個數額,合同期內不變;另一種是在約定數額的基礎上,另加“如果市場煤價波動超過×%,相應調整結算價格”的兜底條款。如果合同采用的是第一種,又確有漲價行為,那么“退回去”、“吐出來”都是應該的,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信用經濟,簽了合同就必須得遵守。如果是第二種,即使有調價行為,也并沒有違反合同,調整后的煤價也是“合同煤價”。但當記者問及有多少企業采用第一種約定時,所有接受采訪的企業都選擇了回避。
第二,“我們這里不可能有違反合同價格行為”。如此表示的,是西部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炭企業,因為這些地區的煤炭價格(有些只限于動力煤價格),都是當地某級政府規定好的,企業根本就沒有自主定價權,連協商定價權都沒有,所以才“不可能發生違反合同價格行為”。
政府管理市場,其目的在于建立公平有序、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手段有行政、法律、經濟等多種,但前提是必須合法。國家發改委這次只規范“違反合同價格行為”,沒有把矛頭直接對準煤價,就體現了依法行政,體現了調控市場手段的豐富性。因為在市場經濟制度下,商品的定價權本就在企業。即使是煤炭這種大宗能源產品,我國現在實行的也是“企業自主協商”。那些還以直接限制煤價為管理手段的地方政府,應當更好地研究一下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為方式。
第三,“要從更深刻的層面上來思考這個問題”。在此觀點下,被采訪者提到了這樣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在煤價上漲,政府出面干預,但如果煤價下跌,沒有了“預防通脹及穩定電力市場”的預期,出現上世紀末本世紀初“有煤賣不出,賣出不回款”的現象,政府是否還會干預?言者認為,政府干預也應建立機制,只要市場波動到一定程度就出手“干預”。
二是為什么煤價會出現如此大的波動?直接來看,是簽訂合同時對市場未來走勢判斷不準。現在無論煤炭供方還是需方,對市場發展趨勢的研判多還停留在經驗層面,雖然方向上(是漲還是跌)不會出現大的偏離,但在變化程度上(漲幅或跌幅)卻準確度較低。對此,言者呼吁,企業應當更重視市場信息的搜集和研判,掌握信息最豐富的政府應當給企業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務。如果換個角度來看,在各類一次能源的比價中,煤炭的價格還不能反映其價值,這也許是其價格上漲的內因。
三是鑒于當前我國發電企業的較高的煤耗水平和并不透明的成本水平,政府應當強力推進其技術水平的提升,因為較低的煤價無疑會削弱其改進技術的能動性、積極性;政府應當加強對其成本的檢查和核算,從而使“干預”的結果有利于實現行業間的公平,有利于雙方的健康發展。
四是煤與電(包括其他煤炭消費者)作為上下游產業,其價格矛盾具有天然性,不可能根本消除。即使政府只在其矛盾激化時出手干預,也會“管不勝管”。與其如此,政府不如把工夫下在如何撤除行業間的進入壁壘上,鼓勵煤電企業之間、煤與其他用戶企業之間兼并重組、深度融合,建設上下游一體化的綜合性能源企業,則可事半功倍。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