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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機構實現碳中和的路徑和方法

2021-06-17 10:38:34 海通國際證券

2020年9月,中國鄭重向世界承諾,將于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這對中國未來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也給金融業帶來嶄新的機遇和挑戰。作為仍處于中高速發展的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實現上述目標時間緊、任務重。這就要求各行各業立即采取行動,通過能源轉型、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等手段,加速邁入低碳發展的軌道。在此過程中,中國的金融部門也應快速行動, 盡早實現自身的碳中和,同時通過加大在綠色金融領域的參與和投入,推動其他部門節能減碳,助力全社會早日實現碳中和目標。

為協助金融機構啟動碳中和計劃、盡快開展減排行動,我們對中國金融機構實現碳中和的路徑和方法進行了研究,希望為其減排實踐提供參考。在本報告中,我們首先對中國金融部門進行碳中和的成本進行估算,提出金融部門在2030年甚至更早實現碳中和的倡議。基于這一目標,我們研究了金融機構在運營層面推進碳中和的實現路徑,包括碳核算與碳中和規劃的制定、碳減排、碳抵消等三個主要環節,并對其中一些關鍵的實務操作環節進行介紹。除了實現自身運營層面的碳中和之外,中國金融機構還應積極開展各類綠色金融業務,降低自身在投融資活動中的碳足跡,推動其他行業實現低碳發展。但是由于對金融機構資產層面的碳排放進行全面核算目前從技術上還存在諸多挑戰,國際各方機構尚在積極研究和探索之中。因此,本報告暫不討論金融機構資產層面的碳中和問題,有待各方進一步深入研究之后再做詳細論述。

一、金融部門啟動碳中和規劃的背景、目標及成本

在聯合國的推動下,全球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宣布2050年之前實現碳中和的目標。中國做出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承諾,以及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國美國重返《巴黎協定》,意味著全球將邁入低碳轉型的快車道。在企業界,努力應對氣候變化、將環境議題納入企業的管治框架已是國際領先企業的普遍實踐。位列《財富》世界500強企業中的121家金融機構中,已有42家宣布了碳中和計劃,其中30家已實現運營層面的碳中和(遺憾的是,其中沒有一家中國金融機構)。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提出中國金融部門于2030年前率先實現運營層面碳中和目標的倡議,并在此基礎上,對金融部門實現碳中和的成本進行了估算。中國金融機構碳強度低、財務實力強,實現碳中和的年成本尚不足金融業GDP的萬分之三,完全有能力在2030年甚至更早實現碳中和。此舉不僅可以起到示范效應,引領全社會更多有條件的部門和企業也加入提前實現碳中和的運動之中,還有助于活躍國內碳市場,對碳交易市場的參與主體(控排企業、新能源相關企業等)形成更強大的激勵機制,促使更多 企業主動采用綠色低碳技術,令中國走上一條充滿正向激勵的、可持續的碳中和之旅。

二、碳核算與碳中和計劃的制定

碳排放的核算與統計是實現碳中和的前提和首要步驟。金融機構需要按照選定的溫室氣體核算標準,運用專業的方法學組織碳盤查(又稱為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對自身的排放情況進行“摸底”清查,掌握自身的碳排放量。主要包括四個關鍵步驟:

設定核算邊界:包括組織邊界(界定納入核算范圍的附屬機構和關聯公司)和運營邊界(界定產生碳排放的運營活動)。明確碳排放核算的運營邊界后,還需界定金融機構的各項經營和活動所產生的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又被分為三項范圍:范圍一是直接排放,主要來源于燃油車輛或其他燃燒裝置等。范圍二是與能源相關的間接排放,主要來源于外購電力和外購熱力。范圍三是指除能源使用之外的其他間接排放,主要來源于廢料處理、商務旅行及價值鏈上下游產生排放的活動等。

確定排放源:逐一識別排放源,并按照范圍一、范圍二、范圍三對排放源進行分類,建立盤查手冊。

計算排放量:按照專業的核算方法(如排放因子法),收集活動水平數據(燃油消耗量、用電量、用紙量等),通過活動水平數據和排放因子計算出各項活動的排放量, 加總取得金融機構的總排放量。

建立排放清單:對排放源、排放的溫室氣體類型和排放量等做完整的資料和數據記錄,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

制定減碳規劃是碳中和籌備階段的重要環節。在此過程中,金融機構首先要分析自身的排放結構,識別性價比最好的減排機會,提出減排策略。金融機構的主營業務大都基于辦公室作業,其最主要的碳排放源是外購電力,因此節約電能是金融機構制定減排策略的關鍵環節。隨后,金融機構還需要對減碳的成本、尤其是碳抵消的成本進行匡算,動態把控碳排放量變化、碳價浮動等因素對碳抵消成本的影響,為設定減排目標提供決策依據。最后,基于前兩項分析,金融機構應編制一套碳中和的整體規劃, 其中需涵蓋減碳目標(實現碳中和的年份、相關的能源使用目標等)和實施計劃(減排方案、抵消方案、財務預算、行動計劃等)。

在碳中和規劃實施的過程中,金融機構還需要在 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 社會責任報告或企業年報中對經第三方核證的碳排放信息進行披露,以便減排成果接受各利益相關方和公眾監督。此外,金融機構應將減碳納入公司的戰略規劃和管治框 架,同時建立碳管理制度,配備專門團隊和專業人才負責推進碳信息核查與報告、碳數據管理、減排計劃執行、內外部溝通等工作。

在以上各環節的實踐中,金融機構均可使用第三方機構的專業服務。目前,市場上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研究機構、環境顧問公司等,可提供培訓、核算、 核查審驗、減排計劃咨詢、信息披露等一系列與企業碳管理相關的服務。

三、碳減排的途徑與措施

企業做出碳中和承諾的首要意義在于降低對環境和氣候變化的負面影響。在碳中和計劃中,碳減排應優先于碳抵消,金融機構應首先著力降低自身的碳排放。金融行業碳排放主要來源于外購電力和辦公材料產生的間接排放,因此減排措施可以概括為節能降耗和使用綠色能源。我們分別針對溫室氣體范圍一、二、三的排放,介紹具代表性的減排措施和實踐案例,旨在為金融機構開展減排行動提供參考。

范圍一減排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進行能源轉型,將產生直接排放的設備裝置更換為零碳或低碳設備,例如將燃油車輛更換為混合動力車或新能源汽車;二是減少用能活動,通過降低這些裝置的使用頻率來節能減排,例如鼓勵員工以自行車、搭乘公共交通等低碳出行的方式減少公務燃油車的使用。

范圍二減排的主要路徑是節能和使用綠色能源。范圍二的排放源主要是外購電力。現代辦公中,金融機構的耗電設備主要包括空調系統、照明系統、電腦設備、以及復印機、飲水機等其他設備。減少或替代高碳電能使用的主要途徑包括四個方面:

節約用能:可通過倡導隨手關燈、室溫適宜時不使用空調、調低電腦屏幕亮度等綠色辦公的方式,減少非必要能耗,杜絕浪費。

提升能效:實現能源效率提升的主要途徑是設施的節能改造。在硬件方面,可將高能耗設備替換為節能裝置;在軟件方面,可引入智能化控制系統以實現能效的自動化管理。高效使用辦公空間、減少建筑面積占用也能令金融機構的能效提升事半功倍。

使用綠色能源:在建筑物內充分利用太陽能(光伏屋頂、光伏幕墻)、及地源熱泵等清潔能源替代外購火電、自建自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項目、向發電企業直接采購綠色電力,均是減少范圍二排放的有利舉措。

大力發展綠色建筑:由于金融機構主要的碳排放都源自辦公場所的建筑物排放, 發展綠色建筑是金融機構節能減排的綜合性解決方案,具體包括對既有建筑的低碳改造以及將新建筑建設為低碳建筑。此舉不僅能提升建筑本身的經濟價值、降低金融機構的氣候變化轉型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品牌形象,還能在全社會起到示范作用,助力綠色建筑行業的發展。

范圍三減排主要是針對碳核算與報告選擇的排放源,制定對應的減排措施,減少產生范圍三排放的相關活動和物料使用。例如金融機構可通過推行無紙化辦公來減少廢紙處理產生的排放,以遠程視頻會議的方式替代員工出差來減少商務旅行產生的碳足跡。

金融機構執行減排計劃同樣需要制度支持,包括科學高效的能源管理制度以及與減排成效掛鉤的績效激勵機制。同時,企業減碳離不開員工的參與和支持,因此提升員工對氣候變化的認知和環保節能意識、進行“綠色企業文化”建設對落實減排計劃也至關重要。近年,節能服務行業在我國發展迅速,金融機構在減排過程中可聘用第三方機構,獲得能源管理咨詢、節能改造工程、綠色建筑顧問等減排相關的專業服務。

四、碳抵消的概況與指南

金融機構的碳抵消活動通常是指通過購買高質量的、經認證的碳補償額度,來抵消自身在執行減排計劃后仍然剩余的碳排放量。在國際上,相關實踐主要包括采購可再生能源證書等方式來抵消范圍二中電力消費導致的間接排放、以及通過參與碳交易、購 買官方體系下的碳排放配額和經核證的自愿減排量。

可再生能源證書是指由認證機構對可再生能源電力核發的證書,以證明其綠色屬性, 是一種可交易的能源商品。一般來說,購買可再生能源證書相當于獲得了使用綠色電力的聲明權,企業可用其抵除等量電力所產生的范圍二排放。國際上,采購可再生能源證書是企業實現綠色電力使用目標和進行碳抵消活動的主要途徑之一。

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證書被稱為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綠證是由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電力企業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核發的電子證書。每份綠證對應 1 兆瓦時結算電量,并標記等量的溫室氣體減排量。需要指出的是,現階段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和綠證交易制度尚未建立協同機制,政策對采購綠證是否可用于碳抵消尚無明確規定。由于綠證具備和減排項目一樣的環保屬性,隨著相關政策制度的逐步完善成熟, 采購綠證有望成為金融機構實行碳抵消的途徑。

碳交易通常是指在碳市場內交易多種碳排放權產品(如碳排放配額或經核證的自愿減排量等)的行為。碳市場是碳交易發生的主要場所。我國自2011年起開始建設區域性碳市場,目前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這8個試點碳交易市場,但至今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交易體系。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大幕正式拉開。6月底將啟動上線交易,約2200多家發電企業將被納入首批交易主體中。雖然金融機構暫時不 能參與這一全國性的碳交易體系,但我們相信,隨著交易主體不斷擴容、交易體系愈益成熟,金融機構應該在不遠的將來也可以參與這一市場。

目前,在區域層級的自愿碳市場進行碳交易是金融機構實踐碳抵消的重要途徑。金融機構可購買的產品包括省級的碳排放權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和經區域審定的項目減排量。大部分交易平臺支持非重點排放單位注冊為會員并參與碳交易, 廣東、深圳、福建等地的交易所甚至單獨區分出以碳中和為交易目的的公益類會員。

如果金融機構為實現碳抵消、以買方身份參與碳市場交易,將有助于活躍國內碳市場, 提升碳需求,推高碳排放權的價格,對相關市場主體的低碳發展形成正向的激勵機制。雖然目前中國的碳市場金融化程度不高,但隨著碳市場的繁榮和成熟,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將愈益增強,未來也會為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業務發展機遇。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目前中國在碳抵消實踐領域的法規主要是針對特定高排放行業, 缺乏針對全社會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意見,因此,在碳抵消實踐與認證方面,尚有待政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來制定規則、形成共識。在這一背景下,我們建議金融機構在今后1~2年內將碳中和實踐的重心放在碳核算與碳減排領域,待碳抵消的法規或指導更明晰和成熟后,再致力于實現碳抵消。換句話說,中國金融機構實現碳中和,可實行分步走的做法,通過5~10年的時間分步完成,而不是一步到位。

五、以綠色金融助力碳中和

除了實現自身運營層面的碳中和之外,金融機構還應致力于實現資產層面的碳中和,通過加強投融資活動中的氣候風險管理,更主動、更直接地幫助和推動其他部門盡早實現碳中和。相關投融資活動包括發放綠色貸款、承銷綠色債券、設立碳基金、發行綠色低碳主題的股債基金或 ETF等投資產品。金融機構還可以積極推動碳市場的建設,逐步增強碳市場的金融屬性,參與碳市場的交易,開發、創新碳金融衍生品(如碳期貨、碳期權等),為促進全國統一、高效運作、與國際互聯互通的中國碳市場發展貢獻力量。

(作者孫明春系海通國際證券集團首席經濟學家,劉暢系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研究助理,夏韻系海通國際證券集團ESG專業分析師,李佳懋系海通國際證券集團研究助理)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中國金融機構,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