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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全國碳市場與碳金融發展

2021-07-05 14:41:32 五礦經濟研究院   作者: 周亞鋒  

摘要:我國碳市場建設按下“加速鍵”,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開啟進入倒計時。目前,碳價受到政策發放碳配額總量、經濟體降碳力度、參與主體、懲罰力度等多重因素影響。長期來看,碳價將逐步提高,推動產業結構轉型與低碳技術革新。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可以視為碳金融發展的重要組成與基礎。通過打造“碳交易現貨市場-碳交易衍生品市場-碳資產金融產品”的多層次機構,將充分發揮金融在支持實體經濟綠色低碳轉型、我國“碳中和、碳達峰”目標實現中的作用。

碳定價可以將碳排放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將碳排放造成的社會成本轉為排放主體的成本,是較行政指令或公益要求更加直接、有效的經濟驅動手段。碳交易作為碳定價的一種機制,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碳價格,引入市場資源推動低碳技術與產品的投資、創新與應用,最終實現社會整體低碳綠色轉型。

一、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

(一)碳定價與碳交易

根據世界銀行定義,碳定價是對溫室氣體排放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給與明確定價的機制,基于確定的碳價格,以“誰污染誰付費”為原則,將部分碳排放產生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從而推動低碳技術、產品的創新和產業結構的轉變。

碳交易市場是碳定價的機制之一,即以碳排放權為標的資產進行交易的市場。碳交易市場遵循“總量控制-交易”的原則,政府確定穩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總額,并分配給各排放主體碳排放配額。各排放主體實際碳排放量須低于配額,否則將在市場上購買碳排放配額。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碳配額價格得以確定。

在碳交易市場上,減排成本較低的企業可以進一步加大減排力度,將額外的碳配額出售給減排成本高、碳配額不足的企業。碳交易機制下,“降碳”直接影響各排放主體的收益與成本,而擁有明確定價、可交易的碳配額將成為一種資產,可以引導更多社會資源參與到碳市場中,最終實現以經濟高效的推動整體降碳目標的實現。

(二)碳交易市場發展歷程

根據世界銀行《2020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報告,截至2020年4月,全球共實施或計劃實施61項碳定價政策,其中碳排放交易政策31個,包括歐盟、中國、韓國、美國加州等國家與地區。其中,歐盟碳市場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在碳交易體系建設方面處于領先地位,其市場規模達到1690億歐元左右,占全球碳市場份額的87%。自2005年成立以來,歐盟碳市場已經歷三個階段,目前處于第四階段,呈現出政策趨嚴、行業與溫室氣體覆蓋范圍逐步擴大、碳金融市場日益完善等趨勢。

我國碳排放交易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以參與國際CDM項目為主,第二階段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第三階段開始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第一階段為2005年至2011年,我國以參與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為主。CDM機制是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投資實施減排項目,發達國家獲得核證減排量以抵減并履行自身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獲得資金與技術。

第二階段是2013年至2020年,為碳交易試點時期。試點市場由碳排放配額交易試點市場與國家核證資源減排量(CCER)市場組成。CCER 是指由發改委審定,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主要是通過清潔能源代替化石燃料產生的碳排量,或是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可與排放配額等量兌換以抵消超排部分,抵消比率一般不高于年度配額或排放量的5%或10%。2011年,發改委下發《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七個省市地區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2012年 6月發改委公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CCER審定與核準作出規定;2013年起七大試點地區碳市場陸續啟動;2016年福建作為首個非試點市場啟動;2017年由于存在交易量較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發改委暫停CCER。碳市場試點時期,整體碳交易規模有限,碳交易價格相對較低,但為我國建立統一的全國碳市場提供了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

第三階段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碳市場。2014年,發改委發布《碳排放權建議管理暫行辦法》,首次明確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2017年,發改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確定以電力行業為突破口,開啟全國碳市場建設。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聯合國氣候大會承諾,中國將力爭于2030 之前“碳達峰”,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我國碳市場建設按下“加速鍵”,相關文件陸續出臺。

2020年12月,《2019-2020 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發電行業)》發布征求意見稿,明確覆蓋2267家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021年1月,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作為全國碳交易市場的框架性文件。文件規定,一是交易主體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重點排放單位;二是碳排放配額當前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三是交易標的為碳排放配額,適時引入其他交易產品;四是交易主體為重點排放企業、符合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可采用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其他符合規定的交易方式;五是納入全國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納入地方碳排放試點市場,地方試點市場可能將短期存在,逐步退出;六是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額清繳,但比例不得超過配額的5%,CCER預期將重啟。

2021年5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三項文件,進一步落實全國碳交易市場的管理規則體系。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采用創新型的“雙城”模式,即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負責交易,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負責注冊登記,預期于6月底前啟動上線交易,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啟進入倒計時。

二、碳交易定價影響因素的探討

(一)碳交易定價的影響因素

碳交易機制下,碳排放配額作為在市場上交易的商品,其價格直接受供需的影響。但同時,政府也是重要的參與者之一,與碳排放相關的產業政策、碳交易相關的制度設計,都將直接對碳排放權價格產生巨大影響。根據《2020年中國碳價調查報告》,碳價影響因素中,政策因素占75%,市場因素占25%,政策因素匯總配額分配量與價格調控為主要影響因素,市場因素中供求關系變化波動為主要影響因子。

在簡化的碳交易市場上,供給方為具有低降碳成本,實際碳排放量小于分配得到的碳排放配額的排放企業,而需求方為降碳成本較高,碳排放配額不足以覆蓋實際碳排放量的企業,雙方通過衡量降碳成本與碳排放配額交易成本,在市場進上行碳排放配額的交易。但在實際過程中,會有多種因素影響供需雙方的決定。以下僅就部分因素進行簡要分析。

一是政府發放的碳配額總量。參考借鑒歐盟市場,在第一階段時發放的配額超過需求,且配額在第一、第二階段不能結轉,導致過期配額價值為零,碳價出現驟降。隨著政策趨嚴與逐步完善,碳配額總量低價速度加快,降低乃至取消遞交機制,完善碳配額儲備與預存機制等,均為在合理調控市場上流通的碳配額總量,以此調控價格,在上述機制的作用下,歐盟碳配額價格實現增長。

二是經濟體降碳力度。碳市場所在經濟體整體降碳目標的調整將影響各排放主體對于所分配配額的預期,增加碳配額購買的需求,逐步收緊的減排目標與更有力的降碳政策都將對碳排放額價格產生影響。

三是新的參與主體加入市場。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以電力行業為突破口,“十四五”期間預計逐步納入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等八個重點排放行業。個人投資者和非重點排放企業的投資機構在碳交易市場建立初期暫不參與交易,未來將會逐步納入。新行業與新投資者的加入將對原有市場供需以及流動性產生較大影響,從而影響市場價格。

四是懲罰機制。根據我國區域碳交易市場碳均價,北京、上海、深圳碳均價較高,主要原因為上述區域對于碳排放量大于碳排放配額的企業懲罰力度較大,對于未履約企業超額排放量處于前6個月市場均價3-5倍罰款,高額罰款增加了企業違約成本,從而增加企業在市場上購買碳配額的需求。

五是宏觀環境的不確定性因素,包括金融危機、新冠疫情等事件的爆發,將對企業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從而降低產業整體實際碳排放量,影響碳市場價格。

此外,各行業低碳轉型速度、減排技術研發與應用進度、具體的交易制度、碳交易衍生品市場等多種因素都可能對于碳交易價格造成影響。

(二)我國碳交易價格回顧與趨勢

根據中國碳交易網數據,自2013年6月17日碳市場交易開啟至2021年5月31日,試點市場線上碳交易總量為2.41億噸,成交總額為58.66億元。試點期間深圳市場曾達到122.97元的歷史最高價格,而從長期來看,價格基本保持在20-40元區間。對比歐盟碳排放市場,2021年5月歐美碳排放配額平均價格達到52.14歐元,價格差距較大。碳配額價格較低,導致對于低排放企業的激勵作用于高排放企業的約束作用不足,區域試點的碳交易市場的實際效用發揮受限。

全國碳交易市場成立后,預計短期內碳價增長幅度仍有限。市場建設初期以由區域市場向全國統一市場平穩過渡、市場順利運行為主要目標。配額發放為免費發放為主,預計總配額額度相對寬松,供需缺口較小,碳價提升空間有限。此外,我國電力價格仍以政府定價為主,電力行業企業難以將碳排放成本向下游轉移,因此無法承擔過高的成本。但隨著市場發展,為發揮碳市場推動降碳的功能,長期免費配額將逐步向拍賣分配配額轉變,總配額逐步收緊,納入碳交易市場的高能耗行業范圍擴大,碳價格將逐步提高,從而推動產業結構轉型與低碳綠色技術革新。

三、碳交易市場下的碳金融發展的探討

碳金融是服務于降低碳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與金融交易活動,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與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及其他相關金融中介活動。由于我國此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碳金融主要圍繞傳統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產業基金等形式,滿足企業在低碳轉型過程中的投融資需求。因此,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可以視為碳金融發展的重要組成與基礎。

金融機構在碳交易市場中可以扮演多種角色,包括作為中介機構,提供多種交易服務,或直接參與碳交易,作為做市商或投資碳配額獲利,以及提供碳交易衍生品、開展碳交易市場研究、投資咨詢等服務,最終增加碳交易市場交易量與流動性,提升交易效率。參考歐盟市場,在第一階段45%的交易量為金融機構貢獻。

以碳交易現貨市場為基礎,可以進一步發展期貨衍生品市場,探索碳遠期、掉期、期貨、期權等多種金融工具,豐富碳交易市場結構與交易手段。衍生品市場可以提供風險控制手段,發揮價格發現功能,有助于我國形成碳定價機制。

以明確定價的碳配額作為基礎資產,可以創新多種碳金融產品,包括碳資產抵押融資、碳資產回購融資、碳債券、碳配額托管、碳基金等等,金融業可以多種方式參與到經濟低碳發展中,引導更大規模的資金進入低碳產業轉型領域,滿足企業的多種金融需求。通過打造“碳交易現貨市場-碳交易衍生品市場-碳資產金融產品”的多層次機構,將充分發揮金融在支持實體經濟綠色低碳轉型、我國“碳中和、碳達峰”目標實現中的作用。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碳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