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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2021-07-08 09:58:17 財政部

7月7日,財政部發布《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旨在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土壤污染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等工作。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生態環境局:

為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使用管理,我們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21年6月2日

附件:

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稱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門用于支持地方開展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等促進土壤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資金。

第三條防治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以下原則和要求: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三)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土壤風險管控成效,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和生態環境改善情況較好地區的激勵。

第四條防治資金實施期限暫定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頭防控;

(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復治理;

(四)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

(六)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

本條第五項所稱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是指地方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開展的改革創新和先進做法,如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開展“無廢城市”建設取得實效等。

通過調整種植結構等方式進行農用地污染防治的相關涉農補貼事項、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設方面的資金不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防治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管理。

財政部負責確定防治資金分配標準、審核防治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并下達預算,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防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具體使用、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具體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方式進行分配。具體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風險防控工作任務量、修復治理任務量、管理改革創新和項目儲備情況,對應權重分別為50%、20%、20%、10%。因素和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后實施。

財政部可會同生態環境部,根據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合理調整,體現結果導向。

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據相關因素、權重以及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完成、考核等情況,向財政部報送當年防治資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各省)分配建議方案。

財政部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生態環境部防治資金分配建議等,審核確定各省資金數額,并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90日內下達預算。

生態環境部根據財政部確定的各省資金預算,組織各省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條接到防治資金預算后,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和本省績效目標一并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一條各省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生態環保資金項目儲備工作要求,積極做好項目儲備庫建設,扎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提升儲備項目質量。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強項目申報和執行管理,加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提高資金執行進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組織對防治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并在下達預算時將區域或項目績效目標一同下達地方,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同時,督促和指導地方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開展防治資金重點績效評價,并將各地的防治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加強結果應用。績效評價過程中應引入第三方社會評價機構。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具體組織實施防治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照本地區績效目標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資金考核獎懲機制。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績效管理中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財政部、生態環境部。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報送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五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專項轉移支付評估等情況,對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或者調整,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經評估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應按程序及時退出。

第十六條支持開展土壤修復治理的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避免不計成本、不顧技術可行性盲目推進大治理大修復。

第十七條防治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的要求,開展防治資金監管工作。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宜,包括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10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土壤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