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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構建

2021-08-30 09:28:03 長三角生態環境律師團隊   作者: 趙光  

[摘要]:氣候變化問題事關人類命運,如何在國際協作的框架內逐步抵御、解決其帶來的種種問題,需要各國長期密切的合作。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了“限期”和“限量”的原則性規定;1997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首倡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為各國共同協作、共擔責任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指明了路向。雖然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在如何分擔責任、履行義務方面存在著尖銳矛盾,但可以肯定的是,2009年的哥本哈根大會前后,各主要國家都宣布了到2020年各自的減排目標或行動綱要,表現出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強烈意愿。

需要肯定的是,國際社會經過復雜、漫長的努力,達成了一些多邊法律框架協議,并且由此建立了一些區域性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中國需要借鑒這些成熟經驗和做法,結合自身情況、總結國內已有的排放權交易試點運行數據,結合自身國情,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家整體和長遠利益的排放權交易市場體系。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構建

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歐美一些國家在近幾年相繼建立了國家和區域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力圖通過市場化機制推動碳減排,減緩氣候變化帶來的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印度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初具規模,在世界碳交易市場上占據一席之地。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國,其市場潛能無疑是巨大的,構建中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必將會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產生深遠影響。

后京都時代的中國,構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實現節能減排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市場機制,也是把握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全球產業競爭力的重大機遇,同時也是參與并重構國際金融格局的巨大挑戰。因此,探尋適應我國發展階段和發展模式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及早建立配額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一、碳排放權交易概述

碳排放權交易的理論來源是英國經濟學家庇古1928年提出的“外部論”(指個體經濟單位的行為對社會或者其他部門造成了影響卻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或獲得回報)和英國經濟學家科斯(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產權論(通過明確環境容量資源的產權,用一定手段將其分配,并在分配的基礎上允許對其進行交易,從而促進社會成本的最小化)。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權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權利,將其通過排放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令環境資源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當時,戴爾斯給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應用的方案。隨后,在解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減排問題中,也應用了排放權交易手段。

上世紀七十年代,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于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了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

針對全球氣候變暖的挑戰,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1992年6月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規定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控制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相應的技術和資本支持,讓發展中國家能夠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上達成了《京都議定書》(KP以下簡稱《議定書》)。《議定書》要求30多個附件一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在2008至2012年間,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平均比1990年削減>5.2%。

在得到占發達國家1990年CO2排放總量55%以上的締約發達國家批準后,《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這標志著國際社會進入了一個實質性減排溫室氣體的階段,人類發展史上首次具有了一個用以限制人類活動對地球系統的碳循環和氣候變化的干擾國際法律框架。減少碳排放也由此成為締約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目標之一。

《議定書》設計的三個靈活機制,即“排放交易”機制(ET)、“聯合履約”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其中,《議定書》設計的清潔發展機制(CDM)為溫室氣體減排提供了一個長期行動框架。其初衷是為了各國可以采用最小成本且有效的方式來削減碳的排放,同時各國可以運用這些機制相互協作以履行減排的承諾。重要的是,該機制允許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減排項目來獲取減排信用,并從2000年開始到第一個承諾期(2008-2012)執行。

它既可以使發達國家降低減排的成本,同時又使發展中國家通過項目合作,獲得相應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積極參與項目獲得巨大的經濟收益,據估計中國可以提供全球CDM所需項目的一半以上。此外,碳交易市場也有望成為世界最大的市場之一。

2005年,伴隨著《議定書》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于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及期權產品不斷涌現,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據世界銀行2009年公布的報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擴張至1263億美元。據韓國KBS電視臺2012年10月24日報道,金融投資業界、世界銀行等機構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規模1760億美元,與2005年正式引入碳排放交易制度時的108億美元相比,6年間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規模增長了15倍以上。目前,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場由歐盟主導。2011年,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規模1480億美元,占全球的84%。

二、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狀況

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主要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其中基于配額的交易構成了碳排放交易市場的絕大多數市場交易量。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狀況可以用下面這個圖表來體現:

注:(1)包括美國區域溫室氣體協議(RGGI)、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GGAS)。

(2)包括馬來西亞、印尼、梵蒂岡、泰國、巴西、墨西哥、智利、韓國、朝鮮、伊朗。(截止2013年1月已注冊CDM項目)

綜合上述表格,目前全球碳交易市場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配額交易市場,包括基于配額交易市場和基于項目交易市場,其前提是交易者必須完成量化減排指標;另一類是自愿交易市場,例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日本自愿排放交易體系(J--VETS)。配額市場的基礎是國際排放交易機制,即采用區域性的“總量控制”與“排放交易”,允許企業把所屬的減排配額的消費余額進入市場交易;項目市場的基礎是聯合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即項目合作產生的核證減排量可以沖抵企業的減排額度并進入市場交易。進入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企業和機構一般是為了履行社會責任或出于品牌建設和未來發展的目的,這些企業和機構大多來自沒有簽署《議定書》的發達國家。

其中,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屬于總量交易(cap-trade)。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并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區域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減少排放量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和企業,并向這些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份額——歐洲排放單位(EUA)。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將剩余的排放權拿到排放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份額。否則,企業將會被征收高額碳稅。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27個主權國家,它們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歐盟對此采用了分權化治理模式(指該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這樣,歐盟在總體上實現減排計劃的同時,兼顧到各成員國的差異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雖然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在一定限度內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但是它們只能是《議定書》規定的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或聯合執行(JointImplementation,JI)獲得的減排信用,即核證減排(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或減排單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此外,通過雙邊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性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實現兼容。

英國是歐洲比較早關注氣候變化并制定相關政策的國家,于2000年發布了其“氣候變化計劃”(CCP),提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既定目標的一攬子工程,其中就包括了排放權交易機制。英國排放交易體系(The UK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世界上第一個廣泛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機制,它的實施對EUETS的設計和實施提供了寶貴經驗。UKETS的運作方式包括配額交易與信用額度交易兩種模式。配額模式擬定一個絕對減量指標,然后指定每個企業的排放配額。信用額度模式則由參與者以其他提升能源效率或減量專案計劃提出其相對減量目標所產生的額外減量。

北美減排交易:在運作地方性行動基礎上健全碳交易體系。包括區域溫室氣體行動計劃(RGGI);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西部氣候倡議(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中西部溫室氣體減排協議(The 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Accord ,MGGA)。

區域溫室氣體行動計劃(RGGI)。該計劃由美國東北部和大西洋沿岸中部地區的10個州聯合發起,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溫室氣體排放。RGGI是第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強制性總量限制交易的碳減排計劃。該計劃的目標是通過限制電力行業排放總量,在2008年至2018年的10年內實現減排10% 。與EUETS相比不同的是,該體系在一開始就決定通過拍賣分配較大比例的配額。RGGI各州通過拍賣排放配額獲得資金,并投資于節能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清潔能源技術。僅在2008年9月至2008年結束的幾個月,交易的配額就有約65mtCO2e,而2009年全年的交易量則超過200mtCO2e。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成立于2003年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規范的、氣候性質的氣候交易機構,也是全球第一個實施自愿參與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總量限制交易計劃(Voluntary Cap-and-Trade)的交易機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目標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2003-2006年間將六種溫室氣體每年減排1%(在1998-2001年的水平上),第二階段在2007-2010年間將六種溫室氣體減排6%。

西部氣候倡議(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該組織始建于2007年2月,由美國西部7個州和加拿大的4個省組成,以基于市場的限額交易系統為中心,通過認證、定價、執行等綜合方式減少該地區的溫室氣體排放。WCI提出的共同目標是到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05年水平減少15%。

中西部溫室氣體減排協議(The 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Accord ,MGGA)。美國有6個州簽署該協議。協議提出的目標是到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要比當前水平減少60%到80%。

澳大利亞排放貿易體系。澳大利亞沒有加入《議定書》,但是也建立了溫室氣體減排體系,并將澳元作為國際碳結算貨幣推出。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是全球最早強制實施的減排計劃之一。2003年1月1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啟動了為期10年涵蓋6種溫室氣體的州溫室氣體減排體系。該體系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機制相類似,但參加減排體系的公司僅限于電力零售商和大的電力企業。為了保證交易制度的順利實施,澳大利亞西南威爾士州也設計了一個嚴格的履約框架,企業的CO2排放量每超標1個碳信用配額將被處以11.5澳元的罰款。

排放體系所有的活動由新南威爾士獨立價格和管理法庭(IPART)監督,作為監督機構,IPART評估減排計劃對可行的計劃進行授權、頒發證書,并監督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同時也管理溫室氣體注冊—記錄減排計劃的而注冊及證書的頒發。

面對歐美不斷壯大和擴張的交易體系,包括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都相繼采取了貿易性的減排計劃以應對,印度更是推出了兩個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包括多種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歐盟減排許可(EUA)期貨和5種核證減排額(CERs)期貨,以及印度國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s期貨,提高了印度國際碳交易份額。

三、中國正在努力構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一)關于全國自愿碳交易行為的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關于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基礎主要有三部關聯法律,分別是:《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缺少一部《排放權交易法》。自2009年以來,國家發改委就啟動了國家自愿碳交易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2年6月13日,《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施行。該辦法規范的是我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保證自愿減排市場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可以提高企業參與減緩氣候變化行動的積極性。相關交易活動是基于項目級的自愿減排交易,交易的需求主要基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機或為將來應對強制性碳交易做準備。全國自愿交易試點將建設和實踐國家級碳市場的完整交易框架,包括交易流程框架,監管框架和技術支撐體系,并同時培育了市場參與方,為建立全國交易市場積累經驗。

(二)關于地方碳交易試點

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兩省五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相關碳交易機制試點實施方案正在醞釀和準備過程中,這些地方碳交易試點方案的設計將在國家發改委的指導下完成。總體上,相關方案設計主要涉及管理辦法和技術方案兩大內容。

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當天,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完成協議交易5筆,成交量4.5萬噸,交易額125萬元。2013年12月19日,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市,當天共完成7筆交易,成交120029噸碳排放配額。2013年也由此被稱為國內碳交易元年。2014年4月2日,湖北碳市場正式啟動,成為國內第六個開市的試點。同時,湖北市場配額總量超過3億噸,開市后成為世界第三大碳市場。在7個碳交易試點中,湖北市場雖然啟動較遲,但具有產業重型化、高排放企業多、省內發展水平差異大等特點,具有其獨特的代表性。而在碳市場制度設計上,湖北也在配額注銷、價格發現機制、CCER抵消等方面做出了諸多創新。2014年6月3日,重慶市發改委下發《重慶市碳排放配額管理細則》,該市將對配額實行總量控制,2015年前配額實行免費分配。重慶成國內最后一個啟動碳交易試點的城市。

目前我國碳排放交易進入了實際操作階段,但對于如何建立全國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我國還沒有明確的路徑。為建立更大范圍的跨區域或全國性交易市場,國家應加強法律支持及出臺配套政策,盡快完善碳排放交易的頂層設計。據《易碳家》了解到,國家2014年將提出新的全國碳排放管理辦法并制定國家碳排放總量和交易總量的初步方案。今后,碳排放和交易配額將實行自上而下進行分配,由國家出面分配配額,統一標準,建立跨區域的市場。這就需要在2014年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實際運行中總結經驗,在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標準、宏觀目標等方面發布一些政策。而更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比如市場交易準則、交易規范等,還需要地方政府根據國家的宏觀政策與自身的實際情況來制定與發布。現在需要研究設定全國的碳排放總量,同時研究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在總量控制基礎上確定全國的碳交易總量。這一體系一旦建立,將有望讓全國的碳金融真正流動起來。

四、構建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議

碳排放權市場分為三個層次:項目化市場、商品化市場、金融化市場。我國目前碳排放權交易停留在最低層次的項目化市場階段,提供原始的CERs和自愿減排市場上的項目交易。而在能夠有效配置資源,提高市場效率的商品化市場和金融化市場層面上起步較晚。在現階段,我國構建全國范圍的總量控制的排放權交易市場還在不斷探索,因此應該首先在自愿減排市場上建立“自愿加入,在“強制減排”的配額型市場進行實驗。

首先,政府在建立碳交易市場中應當具有創新意識。

1、加大政策引導企業和機構參與自愿減排市場。政府對于參與自愿減排的排放主體,可以通過對其實行補貼、稅收優惠、保護性價格即低息貸款等各種財政、稅收和貨幣政策手段來降低其參與排放權交易的成本,通過利益杠桿使得更多符合條件的排放實體能夠也愿意加入到自愿減排市場中。

2、大力發展自愿減排市場的金融服務。自愿減排市場發展的充分條件是金融組織的廣泛介入。由于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尚未建立,其他的碳金融服務組織如碳基金、碳資產管理公司、碳經紀公司等缺乏成立的動機。目前國內只有浦發、民生、興業等7家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開始試水碳金融,并開發出8種融資模式。同時,國內金融機構也開始關注個人環保類的產品。低碳、綠色零碳等信用卡為持卡人提供了減碳渠道。銀行業自身還積極踐行低碳理念,提倡綠色辦公,充分利用自己的辦公信息網絡資源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這些都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導和支持。

同時,要積極推動開發碳金融的衍生品。隨著碳交易的不斷成熟,以及我國的金融期貨市場積累了一定的發展經驗之后,為滿足市場參與者套期保值和風險管理的需要,應該積極推動衍生品的創新,豐富交易品種,擴大市場規模。目前國際上的衍生品市場上的主要產品為 EUA和 CER的期貨和期權、遠期、互換等交易產品。

3、關鍵要突破制度設計難題,建立配額型自愿減排市場。國內的七家試點省市目前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之中,各家在制度設計、減排總量確定標準、參與主體資格以及交易規則上不盡相同,對區域間的交易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障礙。因此,只有在統一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中,才能實現交易機制的不斷完善、資源的不斷整合。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當在制度設計上,減排總量確定方法上,自愿參與主體的資格標準以及交易規則上加快突破進度。

其次,政府應當從戰略高度上,制定并構建自己的認證制度和標準體系,發展圍繞碳市場的基礎產業,建立相關人才儲備,提高我國在碳交易領域議價的話語權。

1、建立碳排放和碳減排認證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依據我國國情和發展現狀,兼顧經濟發展與節能減排的雙重需要,盡快建立中國特色的低碳認證制度,進而積極影響低碳領域“國際規則”的制定,有利于維護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國家利益,有利于科學制定和落實我國的碳排放指標,促進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2、在此前的國際碳交易中,項目認定、減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標準都由買家制定,賣家只能被牽著鼻子走。現實情況是,買賣倆家是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構成,一個由買家單方面制定的游戲規則,是不可能帶來對買賣雙方都公平的碳交易的。中國、印度等一級碳交易市場達成的每一筆交易,價格都比在歐洲的二級交易低一半以上。北京環境交易所主導制定的“熊貓標準”,是中國參與制定的首個自愿減排標準,它標志著中國開始在全球碳交易中發出自己的聲音。“熊貓標準”,盡管只是一個自愿減排標準,但它將是中國在全球碳交易領域中爭奪話語權、繼而爭奪定價權的開始。但在規定方法學方面,尤其是碳含量測定的方法學上,面臨眾多的專業機構的競爭。不同的行業,邊界界定不同,基礎原料不同,數據收集不同,碳含量是一個復雜的測算過程,但它是很多標準的基礎,因此國家應主導對基礎原料做一個統一的標準。

3、大力促進圍繞碳市場的基礎產業鏈的形成。建立“低碳”為主導的技術創新型企業,提高企業在低碳經濟的大環境中的競爭力。在碳交易先行國家,大多數企業都制定了減排目標,采取各種技術措施讓單位產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這也是我們的政府要優先考慮的事情。另外,在市場機制層面上,要采取措施鼓勵低碳生產。比如在政府采購鏈當中要求把產品碳標識作為購買的先決條件之一。通過這種方式對整個產業鏈產生影響,使得采取低碳生產方式的企業的競爭力得到加強。

要打造一條新的低碳企業產業鏈。過去產業鏈一直是向資源型企業傾斜。隨著低碳經濟的發展,今后產業鏈會向掌握低碳經濟核心技術的環節和鏈條傾斜。因此,低碳經濟就意味著要對現有產業制度進行創新,其核心在于改善現有高碳經濟條件下產業制度“高碳產業鏈條”和“高碳產業結構”,使之形成低碳企業產業鏈。要縮短能源、汽車、鋼鐵、交通、化工、建材等高碳產業所引申出來的產業鏈條,把這些產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低碳化”(或降低其創造的單位GDP的碳強度),這應當成為現有產業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方向。還要調整高碳產業結構,逐步降低高碳產業特別是“重化工業”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推進產業和產品向利潤曲線兩端延伸:即向前端延伸,從生態設計入手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與銷售網絡,提高核心競爭力,最終使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逐步趨向低碳經濟的標準。

4、建立碳交易人才儲備。要確保碳排放交易體系能夠建立起來、運轉起來,需要大量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隊伍。目前國內真正從事碳方面的金融人才不是很多,負責溫室氣體排放的專職隊伍和基礎統計隊伍還沒有建立起來。作為一個新興行業,人才的培育對于行業的整體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以水電、風電等新能源企業為代表的業主單位缺乏外語專業人才,導致到國際市場尋找買家的溝通渠道不暢通;由于人才的缺乏導致對CDM規則的誤用或者濫用,項目被否定比例較高。另一方面,國內金融機構缺乏對CDM相關知識及政策法規的知識積累,投資水平與風險管理能力嚴重欠缺;三是導致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上定價上沒有話語權。國務院提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教育培訓,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和科技研發隊伍、戰略與政策專家隊伍、國際談判專業隊伍和低碳發展市場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可見,國家已經認識到這一問題的重要性。

一要開拓創新,重視人才。需要全力優化人才環境,以“唯才是舉,求賢若渴”的氣魄、膽識和創新的人才觀指導工作,真正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創業優先、創業光榮的良好氛圍。建立完善的人才庫,吸納各類人才。同時,我們強調人才庫的資料不是簡單的綜合儲存,而是要對每個人進行評估分析。

二要將碳金融相關職業納入人保部等多部委編制的《國家職業分類大典》,甚至進入國家職業資格的全國統一鑒定體系。

三是要建立碳人才培養路徑。對中國低碳人才體系建設進行全面評估,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培訓計劃;制定相應政策與標準,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完善的人才培訓網絡,充分利用各類專業機構的教育培訓資源,積極培養各類低碳人才;針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關鍵領域和重點崗位組織、實施相應資質評定制度。

第三,以區域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為基礎,構建成熟有序的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1、設計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設計是配額市場是否能夠成功運行的關鍵。一個國家或地區在設計配額市場時,建立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并且還要考慮這一全新的機制與本國原有制度的相容性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協調性。

2、推動碳排放權二級市場的發展,建立全國性碳交易體系。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設計,創造了碳排放權配額這一虛擬產品并以行政的力量加以推行,碳排放權配額交易的一級市場也就形成了。但是真正實現運用市場機制實現排放權在社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的途徑是建立二級市場。實現排放企業之間的交易,金融機構和個人、企業投資者參與排放權產品的開發、投資;也可以是自愿減排,促進碳信用的流動性和效率。只有二級市場建立起來,才能改變有場無市的情況,才可能實現環境資源的優化配置,碳排放權市場體系也就不能真正的形成。

第四,要盡快構建一整套與發展全國統一碳市場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增加交易市場的透明度,保證信息通暢,為碳市場的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1、目前,中國在節能減碳、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方面,法律規范缺位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發展低碳經濟仍然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加快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法律法規。而已經制訂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執行困難等問題,需要進一步進行修正。因此國家應加快制訂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各項法律法規、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機構的建設。根據本國基本國情建立一套適合經濟社會發展的碳排放交易體系。

具體的,盡快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基本法》,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低碳標準和交易制度,明確碳減排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國內區域碳排放補償機制,建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國外類似市場的對接機制等。其次,各試點省市應出臺與國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法規,重點就低碳經濟發展進行地區規劃,建立具體的激勵約束機制,特別是要明確企業未承擔減排責任時的處罰標準。

2、建立低碳財稅政策體系。我國現在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時期,節能減排問題顯得更為突出與緊迫,但尚無完整的低碳財稅政策體系。在稅收調控工具如碳稅、硫稅、能源稅等能夠使環境成本內化的稅種,在我國基本上仍屬空白。因此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符合中國實際的低碳經濟政策體系,尤其是低碳財稅政策體系。主要包括國債投入、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及政府采購等政策措施,通過這些措施,政府可以相應地降低市場主體在能效投資、新能源開發等方面的成本支出,達到鼓勵全社會主動減排的目的;建立與能源消費有關的各種稅費征收措施,以增加市場主體的能源使用成本,進而約束市場主體的能耗行為。

第五,建立企業碳減排社會信用體系。碳減排作為企業的一項社會責任,理應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議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為平臺,由企業碳減排履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企業履約記錄,并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于未能完成減排目標、又沒有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排放配額的企業,金融機構應停止對其進行信貸支持;對開展自愿減排的企業,則將此記錄作為企業良好社會形象的體現,對其開發的節能減排項目或其他一般性貸款,均可以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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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胡煒:《法哲學視角下碳排放交易制度》,人民出版社,2013年。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碳排放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