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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

2021-09-07 08:48:43 太陽能發電網

9月6日,貴州省能源局正式發布《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暫行辦法》明確,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制,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與省級能源規劃銜接后,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其中,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由當地電網企業登記項目信息并落實接網條件后,集中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項目備案具體到戶。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單個項目不超過6000千瓦。

《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我省風電、光伏發電產業大規模、高比例、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項目建設管理,落實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省級能源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能規劃﹝2016﹞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電項目分為集中式風電和分散式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分為集中式光伏和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又分為工商業分布式和戶用分布式。

第三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應堅持“統籌協調、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市級、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包括規劃管理、年度管理、項目核準備案、建設管理、運行調度、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制定本地區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并上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符合相關管理要求,落實資源、土地、生態、并網和消納等條件。

第七條 風電、光伏發電發展規劃應包括發展思路、面臨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建設布局、重點任務、重大項目、政策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第八條 規劃應當堅守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根據區域資源、土地、電網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統籌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九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風電、光伏發電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狀況,開展中期評估,適時組織滾動修編。

第十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風電、光伏發電規劃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年度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目標實施情況,對規劃目標進行分年度管理,制定省級風電、光伏發電年度建設規模。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符合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建設規模項目申報工作,明確申報要求和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要求,結合本地區資源、電網消納等條件,組織轄區內各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報年度建設規模項目。

第十三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各市級能源主管部門上報的建設規模項目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結合全省電力發展目標、電網新增消納能力、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等,確定年度建設規模和具體項目,及時下達年度全省建設規模項目。

第十四條 年度建設規模項目申報材料包括建設單位與縣級地方政府簽訂的開發協議,縣級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出具的不涉及限制性因素意見,項目選址紅線圖,建設單位有關資信材料,項目經濟性測算材料等。

第十五條 鼓勵“風光水火儲一體化”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鼓勵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與其他產業融合開發;鼓勵區域內多個項目打捆聯合送出,提升消納能力;鼓勵結合石漠化治理、采煤沉陷區治理,充分利用各種邊坡、邊溝、灰場、填埋場等,充分挖掘土地利用空間。

第十六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要與我省鄉村振興、大數據、大生態三大戰略行動相結合,因地制宜促進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旅游產業化發展。

第四章 核準備案

第十七條 納入年度建設規模的項目,投資主體在規定期限內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后申請核準備案。原則上風電項目在12個月內完成項目核準,光伏發電項目在6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項目核準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風力發電項目的核準》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辦理。

第十九條 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制,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根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網發布的《光伏發電項目的備案》辦事指南等相關要求,登錄貴州省能源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辦理。

第二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在與省級能源規劃銜接后,實施分類分級管理。其中,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由當地電網企業登記項目信息并落實接網條件后,集中向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項目備案具體到戶。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向市級能源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規模管理,單個項目不超過6000千瓦。

第二十一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向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戶用光伏備案和建設情況,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及建設情況。電網企業按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備案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按月通過國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貴州省“能源云”綜合應用管理平臺按要求報送項目的核準備案、開工建設、運行、竣工等全過程信息。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時應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安全高效的原則。與項目開發相結合的綜合類能源項目,開發方案應考慮其他產業設施的設計、施工、運檢等。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按照有關要求辦理環保、水保、用地等開工前手續。項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林地、草地的條件和范圍,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草地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林地林業生產條件及林草植被恢復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建成投入使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在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取得核準備案后,優先由電網企業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滿足新能源并網需求,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的進度相匹配。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關要求,為提升新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力消納能力,需要合理規劃建設適當規模新型儲能設施,新型儲能設施的建設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原則上不得新建大型動力電池梯級利用儲能項目。

第六章 運行調度

第二十八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后,投資主體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建立風電、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其提供的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電量收購,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水平,落實全省風電、光伏發電消納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投資主體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網調度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凝凍嚴重地區的風電項目冬季需采取抗凝凍措施,配置抗冰、融冰設備,確保風電機組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投資主體積極運用大數據、5G、云平臺等先進技術手段,科學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 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成投運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環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網等專項驗收,在各專項驗收及全部設備試運行驗收通過后,由投資主體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將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指導市、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建設日常監管工作。項目所在地要積極創造良好投資環境,不得向投資主體提出不合理要求。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體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現象。

第三十六條 已辦理核準備案手續的項目,在項目投產之前,投資主體、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期間不得以非法盈利為目的進行倒賣轉讓。

第三十七條 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應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可適時調整,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貴州省,風電光伏發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