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省物價局曾轉發國家相關部委的通知,取消我省高耗能企業的用電價格優惠,并從6月1日起分三類執行加價。對列入國家限制類的高耗能企業執行差別電價的加價標準由0.05元提至0.1元,淘汰類加價標準由0.2元提至0.3元。對未及時關停淘汰的高耗能企業實行懲罰性電價。昨日,記者從省物價局了解到,我省對未及時關停淘汰的高耗能企業實行的懲罰性電價標準確定,執行每度加價0.6元。
省物價局規定,對列入省政府2010年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凡在規定期限內未關停淘汰的,自關停淘汰截止之日起,對企業生產用電電價進行加價,加價標準為每度0.60元。這對于已經被列入2010年省政府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如小水泥、造紙、磚瓦窯等企業無疑是當頭棒喝。
對能源消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標準一倍以上的,按淘汰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每度加價0.3元;超過限額標準一倍以內(含一倍)的,按限制類電價加價標準執行,每度加價為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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