錨定“雙碳”目標,綠色電力交易方案蓄勢出臺——《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戰略部署,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綠色能源生產消費的市場體系和長效機制,推動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組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制定了《綠色電力交易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于近日正式批復。現從文件的發布背景、內容等方面進行解讀。
一、綠色電力交易啟動背景
全面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為我國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方向指引。2020年11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指出,要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2021年3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把“雙碳”目標納入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生產國,亟待出臺促進綠色電力交易的指導文件,厘清綠色電力交易與現行各類支持政策和市場交易的邊界。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的組織下,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多次征求市場成員意見建議,研究編制了《方案》并報國家發改委批復,同時積極開展試點交易準備工作。
二、綠色電力交易的必要性
依托我國對新能源發展的政策支撐,新能源裝機容量和發電量比重連年攀升,有效利用水平不斷提高。在積極推動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占新能源總發電量比重已趨近30%,我國面臨著新能源持續高速發展和電力市場建設的雙重機遇。綠色電力交易的開展旨在通過體制機制和制度創新,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充分激發供需兩側潛力,推動綠色能源發展。
綠色電力交易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要抓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在資源高效利用和綠色低碳發展的基礎之上”,綠色電力交易立足能源生產到能源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在機制上為風、光為主的綠色能源開辟了優先交易、優先執行和優先結算的渠道,精準化匹配綠色電力消費意愿,旨在支撐綠色能源提高有效利用水平,引領能源結構向綠色低碳轉型,全面系統地推動能源結構調整優化。
綠色電力交易是體現電能綠色屬性和環境價值的重要依托。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為能源的綠色屬性提出要求,《方案》將配套建立綠色能源認證體系,確保綠色能源從生產、交易到使用都能夠做到可追蹤、可衡量、可核查。綠色電力交易為具有綠色屬性的能源提供專屬交易場所,能源消費者可以通過選擇交易綠色電力來提高自身產品的環保價值。公眾對于產品環境價值的認可,將激發全社會形成主動消費綠色電力的意識,落實綠色低碳發展理念。
綠色電力交易是落實能源政策執行與市場化發展的重要舉措。《方案》的出臺,一方面直接明確了市場主體具有自愿參與交易的屬性,由具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用電企業參與,更加強調市場主體自身對于綠色電力的交易意愿,是貫徹主動低碳發展理念的關鍵環節;另一方面則是明確了由市場主體自行承擔經濟損益,并且允許購買綠色電力的主體可通過提高報價優先獲得綠色電力,進一步體現了能源的綠色屬性和價值,將帶動綠色能源產業均衡發展。
三、《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綠色電力交易定義和交易框架。我國尚未有綠色電力交易和產品的清晰定義,《方案》中首次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表述。綠色電力產品初期為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條件成熟時擴大至符合條件的水電;而綠色電力交易則是以這類電力產品為標的物,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對于中長期框架下的交易周期,《方案》中不僅提出了初期開展以年度(多月)為周期的交易,還鼓勵市場主體之間可簽訂5-10年的長期購電協議。此舉有利于市場主體通過長周期協議獲得較為穩定的價格,投資方也能夠以長期電力銷售形式獲取投資回報,并且長期購售電協議能夠預判市場對綠色能源的訴求,可作為綠色能源規劃的重要依據。
二是強調了綠色電力交易的優先原則。綠色電力優先是《方案》的核心原則,明確了綠色電力從交易組織、交易執行到交易結算的優先屬性,形成了綠色電力從生產到利用的全周期管理順序,實現綠色電力交易體制機制的新突破。在交易組織方面,《方案》提出綠色電力交易作為獨立交易品種,優先組織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市場主體開展長周期的市場化交易;在交易執行方面,《方案》規定發電企業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對應合同優先執行,已開展現貨試點地區則需為市場主體提供優先出清履約的市場機制;在交易結算方面,《方案》要求綠色電力交易優先于其他優先發電計劃和市場化交易結算,月結月清并做好與其他分時段交易結算的銜接。
三是規范了綠色電力產品的交易方式。《方案》提出了直接交易購買和向電網企業購買兩種方式。第一種直接交易購買方式主要面向省內市場,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直接交易方式向省內綠色電力企業購買綠電,以實現綠色能源供需的精準匹配,促進綠色能源的利用水平提升。在無法滿足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情況下,電力用戶可通過第二種交易方式——向電網企業購買其保障收購的綠色電力產品達成交易。這類綠色電力產品來自部分帶補貼的新能源項目,或來自本省電網企業參與省間市場化交易購入。其中,帶補貼的新能源項目交易電量將不再領取補貼或注冊申請自愿認購綠證,不計入其合理利用小時,實現了從計劃體系下的定量定價轉向由市場決策下的量價構成,通過市場機制分擔補貼,緩解補貼缺口壓力;電網企業參與省間市場化交易則是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綠色電力的優化配置,擴大了綠色電力的交易范圍,有助形成全社會消費綠色電力的理念。
四是厘清了綠色電力產品的市場化定價機制。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交易價格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雙邊協商、集中撮合等市場化方式形成。《方案》中對交易價格未有限制,并鼓勵交易價格可以高于發電企業核定的上網價格和電網企業收購的價格,充分體現了電能的綠色價值和環境價值。《方案》規定交易價格高于核定上網價格的收益,將分配給對應的發電企業,以鼓勵發電企業為綠色能源發展做出的貢獻,并支撐發電企業持續建設綠色能源;交易價格高于電網企業收購價格的部分,將補償給參與交易的新能源發電企業、促進新能源消納的相關投資及運營方,以激發新能源發電企業和相關方積極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綠色電力交易服務。
五是提出了綠色電力交易的銜接與發展預期。在中長期交易框架下,《方案》要求綠色電力交易的時段劃分、曲線形成等銜接現有中長期合同,優先執行和結算,并由市場主體自行承擔經濟損益,賦予市場主體自主交易的權利和責任;在已開展現貨交易的地區,《方案》在要求引導市場主體根據實際發用電情況實現綠色電力交易與中長期交易銜接的基礎上,仍強調了優先原則,明確了綠色電力交易在現貨交易中的優先出清順序,以規避偏差風險,確保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履約。對于正在推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政策,《方案》提出了將消納責任權重分解至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作為剛性約束的預期,以激勵廣大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對于初步啟動的碳市場,《方案》建議通過CCER等機制實現電力市場與碳市場的有機連接,以規避環境費用在兩個市場之間重復計算。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