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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發布

2021-10-29 11:04:11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水利廳近日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生態環境局(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鞏固小水電清理整改成效,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浙江省水資源條例》《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 號)要求,制定《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0月19日

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保障河湖基本生態用水,推進小水電綠色發展,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根據《浙江省水資源條例》、《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小水電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18〕312號)和《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結合我省小水電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原則

(一)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二)監管主體??h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工作。

(三)監管原則。生態流量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理定量、科學調度、分類監測、數字監控、人機復核、閉環管理”的原則。

二、合理核定生態流量

(四)正確選取核定斷面。生態流量核定應以小水電站取水攔河壩(堰、閘)處的河流斷面作為計算控制斷面;有多個取水水源的,應分別計算核定。

(五)合理核定生態流量。小水電的生態流量,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等規劃及規劃環評,項目取水許可、項目環評等文件規定執行;上述文件均未作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具有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其中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或位于自然保護區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應組織專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確定。

生態流量核定應根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 525)、《水電水利建設項目河道生態用水、低溫水和過魚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河湖生態環境需水技術規范》(SL/Z 712)、《水電工程生態流量計算規范》(NB/T 35091)等技術規范,在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結合河流特性、水文氣象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法、最枯月平均流量法、流量歷時曲線法,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分類確定。

當取水口水文情勢或取水工程功能發生改變時,應當重新核定生態流量。

(六)評估生態流量泄放效果??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河流或縣級區域為單元對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進行不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效果對生態流量進行動態調整。

三、科學規范生態流量泄放

(七)規范泄放設施建設。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相關規程規范及標準。泄放設施的建設與運行不得對主體工程造成不利影響。

(八)科學合理制定生態調度方案。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小水電站生態調度運行方案,方案可根據非徑流式開發有調節性小水電站的實際,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在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基礎上,統籌農業、工業用水需求和發電經濟性等因素確定設置發電限制水位線;考慮攔水壩(閘)運行安全和上游天然來水情況,遵循當上游天然來水小于規定的生態流量時,按“來多少,放多少”的原則,統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證率等因素確定生態放水最低水位線。

(九)建立生態調度機制。按照“興利服從防洪、區域服從流域、電調服從水調”原則,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級小水電站聯合調度或協作機制,統籌協調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協同解決好全流域基本生態用水問題。

四、強化生態流量監測監控

(十)規范監測監控設施。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包括前端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數據傳輸設備和監管平臺,應當安裝簡單、位置合理、易于維護,符合水文測報、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技術標準和數據傳輸規范,具備數據(圖像)采集、保存、上傳、導出等功能,確保生態流量數據(圖像)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連續性,并能滿足小水電站生態流量調度管理和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需要。

(十一)規范數據采集方式。生態流量泄放的數據采集可根據小水電站的泄放方式、所處的地理位置,采用實時流量或動態視頻的方式。受電源及信號等因素制約,無法采用實時流量或動態視頻方式的,應當保存生態流量連續泄放的靜態圖片備查。

1.實時流量:安裝流量計或計量裝置,實時傳送泄放流量數據,監測生態流量泄放。數據采集的時間間隔不超過5分鐘,并每小時上傳其中一個有效數據及判定結果。

2.動態視頻:安裝攝像頭,實時全天候錄像,實時傳送或定期傳送,監測生態流量泄放。應保證可在監測平臺實時查看泄放視頻及歷史視頻,并每小時截取一張泄放照片。

3.靜態圖像:采集生態流量泄放照片或視頻,拍攝生態流量泄放佐證照片應符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小水電生態流量監管平臺技術指導意見的通知》(辦水電函〔2019〕1378號)要求。拍攝周期不大于7天,上傳間隔時間不超過30天。

(十二)統籌建立監管平臺。生態流量監測數據(圖像)應按要求傳輸到省級監管平臺。各市、縣(市、區)應統籌建立生態流量監管平臺(應用),平臺建設參照《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平臺建設技術指導意見》執行。

(十三)嚴格生態流量泄放評價管理。省級監管平臺依據每月自動獲取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數據的完整率、及時率和達標率等指標進行統計評價。對月度評價不合格的小水電站,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并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十四)特殊情況執行差別化評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具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執行差別化評價:

1.因防汛抗旱、應急調度、工程建設和運行等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停止泄放生態流量的小水電站,相應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2.因遭遇地震、暴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泄放設施無法正常泄放,經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泄放設施修復前的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3.因生態流量泄放有關設施檢修無法執行生態流量的,由小水電站業主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錄入監管平臺,該檢修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4.生態流量泄放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因不可抗力無法正常工作需維修的,由小水電站業主向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錄入監管平臺,該檢修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5.其他特殊情況,經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可不列入評價。

(十五)鼓勵提升流量監測能力。數據傳輸條件改善后,小水電站應采用實時流量方式實現生態流量監測,有條件的小水電站宜運用圖像智能識別技術,識別放水情況。

五、落實生態流量責任主體

(十六)明確泄放設施責任主體。小水電站業主是生態流量泄放的責任主體,應保障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的正常運行,確保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

(十七)落實監測設施責任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的責任主體,負責本級監測監控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保障其持續正常運行。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小水電站業主應協助做好監測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六、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

(十八)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十九)明確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采用線上核查和線下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線上核查通過省級生態流量監管平臺開展,現場檢查原則上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現場檢查填寫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檢查表(見附件)。

(二十)規定檢查抽查頻次。省級負責全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下泄情況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市級負責轄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下泄情況監督檢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5%。

縣級負責(可委托當地鄉鎮或第三方機構)轄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全面檢查,檢查頻次每年每座小水電站不少于一次。

(二十一)確定檢查內容。生態流量泄放情況檢查核查主要內容:

1.生態泄流設施:已投入運行的生態泄流設施完整性、安全性及運行維護情況等;

2.生態流量下泄狀態:是否按生態調度運行方案泄放到位;

3.生態流量監測監視設施:設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態流量數據(指靜態圖像、動態視頻及實時流量)的真實性和連續性等。

(二十二)實行檢查閉環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檢查臺賬,填寫檢查登記表,針對核查問題,下發整改通知,送達相應責任主體,督促限期整改。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在完成檢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核查登記表和問題清單錄入省級監管平臺,并及時更新整改完成情況,實行閉環管理。

(二十三)明確懲戒措施。對未按要求泄放生態流量的小水電站且經責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浙江省水資源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對未按要求足額穩定泄放生態流量或按時報送生態流量監測監控數據的小水電站,經依法依規督促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報送河湖長,必要時建議電網限制或禁止其發電上網,整改完成后恢復上網。

(二十四)接受社會監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現場設立生態流量公示牌,公開生態流量核定值、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五)做好信訪處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開展線上核查和線下現場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或信訪人,并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浙江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