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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與經濟
鄭商函〔2021〕873號
各會員單位: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21年11月4日結算時起,動力煤期貨2112及2201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50%,動力煤期貨2202、2203、2204及2205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標準調整為40%。
按規則規定執行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鄭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11月2日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鄭商所,動力煤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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