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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貨電價PK分時電價

2022-03-11 08:29:15 中國電力企業管理   作者: 趙克斌   

電價演變與電改歷程如影相隨

電具有不宜儲存、無形性、同質性等物理特性。電力系統運行具有發、輸、配、用連續不間斷實時平衡性;輸、配具有自然壟斷性;對于消費者,電可以即取即用,本質上是唯一被用戶持續消費的必需品,替代性和短期內需求彈性差。電力系統垂直一體化壟斷模式曾經長期存在。

上世紀80年代,隨著通信、信息等關鍵技術的發展,以及“網運分開”理論的形成,人們對垂直一體化壟斷模式提出質疑,電力從管制時代逐步走向放松管制時代。在我國,廠網分開、發電側競價上網、大用戶直接購電,事實上成為了放松管制的第一步和電力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電力市場化成為一種可能而且可行甚至必然的選擇。“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既是國內政策,也是國際共識。電力改革須區分自然壟斷與競爭兩個環節,對電力輸配自然壟斷環節進行政府管制,對電力發售環節形成有效競爭。

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電價的歷史與電的獨特性息息相關。了解和掌握電價的歷史演變,有助于我們理解和把握當今電價改革過程中一些電價政策的背景、意義及走向,從而能夠更好地處理有關電價現實的棘手問題,比如分時電價與需求響應機制的建立與改進。

伴隨著電力行業的發展與電力體制改革的推進,電價形成機制也經歷了不斷演變的漫長過程。發電側上網電價先后出現過指令性電價、指導性電價、標桿電價、煤電聯動電價、市場競爭上網電價等。用電側長期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在將用戶分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的基礎上,每類用戶又按電壓等級定價;同時,用戶側又分別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和兩部制電價,兩部制電價由電度電價和基本電價兩部分構成;此外,各地還出臺了不同的分時電價等;對居民生活用電實行低電價和交叉補貼是我國電價政策的又一個特點。總之,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之前,我國的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長期實行政府定價,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始于2002年的以“廠網分開”為重要標志的第一輪電力體制改革,雖然改變了垂直一體化壟斷模式,但市場機制仍然缺失,輸配電價長期缺位,平均銷售電價與平均上網電價的差價就是電網的盈利模式;隨著“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的下發,新一輪深化改革措施全面推進,輸配電價核定工作在全國全面快速鋪開,電網公司成為“線路”業務的提供者,其盈利模式從此逐漸改變。毋庸置疑,輸配環節電價的單獨核定與發售環節電價的市場形成機制,是電力市場的基本特征。

目錄分時電價與現貨實時電價形似神異

上世紀80年代初,隨著電力系統峰谷差的逐步拉大以及用電緊張,我國在各地逐步推行了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分時電價機制是基于電能時間價值設計的、一項旨在引導電力用戶削峰填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的重要機制。分時電價機制包括峰谷電價機制、季節性電價機制等。峰谷電價機制是將一天的用電價格劃分為高峰、平段、低谷,季節性電價機制是將用電價格按夏季、非夏季等進行差別化安排,以充分發揮電價信號的作用,引導電力用戶盡量在高峰時段少用電、低谷時段多用電,從而達到移峰填谷、緩解電力供需矛盾、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目的。據統計,現在全國已有29個省份實施了不同的分時電價機制。大部分省份按日劃分峰、平、谷時段,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部分省份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尖峰時段;四川等地按月劃分豐水期、枯水期,執行豐枯電價;上海等地對盛夏用電高峰期執行更高的季節性電價。

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是本輪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目標。電力市場由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組成。一般而言,大部分電能交易都可以通過中長期市場以雙邊為主的方式進行,但對發電廠和用戶來說,這些中長期電能交易在實際交割結算時,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不平衡問題。為了彌補中長期電能市場的不足,解決在實際電能交割時的負荷與發電的不平衡問題,需要建立一個集中管理的現貨市場,提供一種不平衡量的補償機制。這個必要性就是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一個理由,體現時間和位置特性的電能量商品價格則是電力現貨市場的另一個重要功能。中長期市場電能交易以雙邊為主,通過實物合同、差價合同及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來規避現貨市場的價格波動,提供了讓雙方共同承擔價格風險的方法。現貨市場電能交易實行集中競價方式,考慮了電網實際的安全約束和可靠性,體現并滿足了電力系統運行的特殊物理屬性條件和要求,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實時平衡與電力系統調度運行的市場化;一種叫作系統邊際價格的出清方式被普遍用于電力現貨集中競爭市場,并通過集中競價、統一出清,發現電力的時間價格信號、位置價格信號,即形成所謂的現貨市場實時價格。

促進電力行業健康發展是電力市場的初心和使命,價格形成機制是電力市場的核心。發現電力價格、實現電力平衡是電力市場要解決的兩個基本問題。現貨實時電價可以充分反映不同時段、不同地點的邊際發電成本和供需狀況,通過市場發現價格功能以及價格對供需的反作用,現貨實時電價可以引導用戶合理用電與需求響應,促進零邊際成本的新能源的消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解決好電力供需平衡問題。從長期看,一個競爭有效的電力市場,也能夠有效引導電源、電網投資建設,促進電網、電源結構優化,規避電力過剩與短缺的輪回現象。

在傳統能源一統天下的情況下,現貨價格曲線與負荷曲線具有高度一致性;由于新能源的加入,高負荷不一定切割出高電價,低負荷也不一定切割出低電價。特別是隨著新能源發電裝機與發電量占比的不斷攀升,給電力系統運行、電力市場運營帶來了深刻影響。新能源高占比對系統提出了非常高的靈活性調節要求,也加劇了現貨價格波動,導致電力系統平衡與現貨市場實時電價形成由用戶側的“單隨機”變為發用兩側的“雙隨機”,現貨價格曲線與負荷曲線的一致性現象被徹底改變和顛覆;新能源高占比現貨市場價格走勢,基本由新能源發電出力大小左右。原有的目錄分時電價政策,面臨難以實現優化甚至失靈的問題,并可能造成資源錯配和低效,其作用受到嚴重影響和扭曲。

與電力現貨市場具有時間標識和位置屬性的實時電價不同,我國現行的分時電價機制屬于政府定價和目錄電價范疇,變形的計劃不是市場,必須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由市場手段替代計劃手段,建立健全并完善電力價格的市場化形成機制,由現貨實時電價替代目錄分時電價已經是大勢所趨。

需求響應機制有待于精準設計與實踐磨練

建設電力現貨市場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健全電力市場體系、推進電力市場化的一項重要內容。2017年,我國選取8個省份啟動了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2021年又選擇6個省份開展第二批現貨試點。甘肅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實踐證明:新能源高占比市場中,由于新能源的發電特性,“供端”特性也被徹底改變了,變化無常的供應特性,決定了變化無常的價格特性,“地板價”與“天花板價”頻繁出現的“兩極化現象”,使得新能源高占比電力市場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市場的獨特性。

對于電力市場來說,建立需求響應機制顯得非常重要。國際經驗表明:只有用戶側實質參與批發市場,才能限制價格上漲,提高電網運行可靠性,保證市場供求始終處于平衡狀態。現貨市場可以通過實時電價信號引導發電企業主動調峰,并為實施需求響應奠定機制基礎,優化統籌全網調節資源,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減少棄風、棄光。

無現貨不市場。建議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特別是要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同時加快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盡快徹底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和目錄分時電價政策。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必須停止目錄分時電價政策,所有工商業用戶,包括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要么進入批發市場,要么進入零售市場。一些現貨試點地區,發電側全電量參與現貨市場,而用戶側參與現貨市場規模少,造成現貨市場出現大量不平衡資金,以及現貨電價不能向用戶傳導、發電側單邊零和博弈狀況,這種現象必須立即得到糾正和改變。

要高度重視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環境下,源網儲荷良好互動的市場機制的創新設計與創新實踐。充分依靠和利用現貨市場的功能與機制,通過現貨實時價格引導供需平衡及各類需求響應,發揮好多能互補作用,更好地引導源網儲荷良好互動。對進入批發市場的用戶而言,差價合約本身保護了實時激勵。差價合約是指到期財務結算而非實物交付的一種合同,具有金融屬性。電力市場的現貨價格可能波動很大,差價合約為實現固定電價合同提供了簡單的金融合約工具。差價合約是針對發用雙方的,通過遠期合約鎖定量價曲線后,風險起于電量曲線的變化,對用戶而言,價高時少用或不用,反之價低時多用;對發電而言,價高時多發,價低時少發或不發。從電力生產和電網調度角度來看,雙向差價合約有利于電力系統的發用電平衡。

零售競爭是電力市場的高級階段。削峰填谷是需求響應作用的重要體現,零售市場的需求響應不能忽視。雖然需求響應并不以競爭性的零售市場建立為前提,但是需求響應卻是連接批發市場與零售市場的重要橋梁,打通了批發市場的節點邊際電價與零售市場的動態電價之間的聯系;隨著電網中風能、太陽能等間歇性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的增加,需求響應將對可再生能源消納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價格響應型的負荷資源將提供系統運行所需要的寶貴靈活性,構成了未來源網荷雙向互動、系統高效協同運行的關鍵要素。對選擇進入零售市場的工商業用戶以及暫時沒有條件進入市場的工商業用戶,引導和督促售電公司或代理購電商建立適合不同用戶的多品種零售套餐,在零售套餐固定價格的基礎上,鼓勵零售商與零售用戶簽訂與現貨實時價格掛鉤聯動、耦合響應、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的、靈活可變的分時電價零售合約。

分時計量非常重要和必要,因為它是需求響應的必備條件。除了極少數的零散用戶,建議對所有的用戶都實行分時計量的方式,使其承受市場價格的波動,從而使用戶能更加自主地決定何時用電、用多少。這樣的需求響應應該受到鼓勵,同時也能降低零售商的風險。

與現貨實時電價在促進需求響應方面的積極作用相近,零售市場中的零售用戶需求響應下的分時電價,屬于完全的市場定價以及進行真正的分時響應,因為它是以現貨實時電價為基礎的,這與現行的政府定價的目錄分時電價完全不同。相比零售用戶需求響應下的分時電價和現貨實時電價,現行的目錄分時電價缺點明顯,這種分時價格或者分段價格不是由市場決定的,由市場決定的分時電價是波動的。人為的分段與定價,難以準確把脈電力實際的供需變化情況,也就難以實現價格上的精準,進而使其在促進需求響應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一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零售市場沒有建立起有效的需求響應機制。由于零售市場發展不成熟、零售合同設計不合理,僅僅采用傳統僵化的、過于保守的、一成不變的固定價格的零售套餐,使得零售用戶不愿意也沒有動力去開展需求響應,進而影響了零售市場的有效競爭。為了實現零售用戶的需求響應以及降低零售商的市場風險,一些地方不明就里地把現行政府定價存在明顯缺陷的目錄分時電價拿到中長期市場上進行使用,顯然是錯用了地方,結果適得其反。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2年02期,作者單位: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 江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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