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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一覽

2022-06-21 10:55:57 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整理)   作者: 邊蘑菇菇  

近期,光伏用地登上風口浪尖。光伏復合項目在高效利用空間的同時,輸出綠色能源,一舉多得實現雙重收益,但也易引發光伏用地問題。截至目前,云南、海南、河北、江蘇4省已開展光伏用地摸底統計工作。

詳情如下:

此外,關于光伏復合項目用地,除國家水利部和自然資源部發文以外,天津、浙江、寧夏、廣東等9地也下發了政策要求,涵蓋光伏嚴格限制用地種類、光伏組件最低沿地面距離、水位高度以及樁基間列間距離等情況的建設要求。詳情如下:

一、水利部

發布時間:2022年5月25日

政策文件: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

主要內容:

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

二、自然資源部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10日

政策文件: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則

主要內容:

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光伏、風電用地。是指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其中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圖斑或地塊;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中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規模范圍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符合當地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圖斑或地塊。

三、天津

發布時間: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關于支持能源結構調整規范光伏發電產業規劃用地管理意見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應嚴格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管理范圍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二)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可能避讓天津市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管理的決議》等相關規定,在確保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環境不破壞,面積不減少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論證,履行相關程序。

(三)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耕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間距應大于4米,行間距應大于6.5米;對使用一般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防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不減少;對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規劃管理要求的,原則支持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布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開展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論證,符合要求的,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權審批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落實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辦理相關用海手續。 (五)光伏電站建設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光伏方陣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征求水利部門意見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利用溫室大棚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農村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浙江

發布時間: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浙江省擴大有效投資政策二十條的通知

主要內容:

在不違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規禁止性限制的條件下,允許在設施農業上建設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允許1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水面建設漁光互補發電項目。

五、寧夏

發布時間:2022年2月9日

政策文件: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二)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三)對符合光伏電站發展規劃且納入自治區年度指導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對利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傾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縮小建設用地征收轉用范圍。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再轉用為建設用地。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協商賠償后,以租賃或者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租賃或承包使用。在批準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六、安徽

發布時間:2022年3月29日

政策文件:關于征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發電和風電項目并網規模競爭性配置方案意見的函

主要內容:

根據文件,申報為6MW以上光伏電站,須與鎮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簽訂開發投資協議和與土地權屬單位或者權屬人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單體項目規模不得超過200MW。

七、陜西

發布時間:2022年4月19日

政策文件:隴西縣打造百萬千瓦級風光電基地工作方案

主要內容:

光伏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生態保護區、林地、城鎮規劃用地等限制開發區域。同時,光伏發電用地還需考慮土地朝向、坡度等因素。

八、江蘇

發布時間:2022年5月6日

政策文件:《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嚴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主要內容:

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經依法批準,應在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基礎上,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原則,在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任務。

九、江蘇泰州市

發布時間:5月16日

政策文件:泰州市姜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1、要符合相關規劃。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符合能源規劃和水利規劃等。

2、要充分論證。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含公眾參與調查和風險評估報告)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不得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建設項目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并通過專家評審。

3、要嚴格控制。我區通南地區所有河道嚴禁發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地區鎮級以上河道(含鎮級)、圩外河道(含滯澇圩)嚴禁發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圩內河道光伏發電項目占用水域面積比例需嚴格控制。

十、廣東

發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互動交流:光伏項目占用一般農的用地(耕地)符合【2017】8號文的相關法規,為什么相關市局部門不允許

答復內容:

根據《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規定,對于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嚴禁拋荒、撂荒。符合上述要求,方可使用耕地。感謝您對我廳工作的支持!

十一、陜西

發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政策文件:關于印發落實穩經濟要求強化自然資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的通知

主要內容:

對于近期擬實施的國家和省級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項目,可追加過渡期國土空間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按照“三區三線”劃定規則調出。允許市縣重點建設項目在不突破過渡期國土空間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的前提下,調整項目用地位置、范圍和面積。

十二、山西

發布時間: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均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采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模式建設的光伏復合項目,符合本地區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利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農光互補”模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不影響農業生產的意見;符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門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實施。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否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面積質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狀況。

十三、河南

發布時間:2022年6月

政策文件: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鼓勵引導光伏、風電項目建設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穩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穩定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耕地的,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強化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的監管,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項目發展布局,嚴格履行核準備案程序﹔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項目土地綜合利用監管,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或違規使用土地的一律從嚴查處。對于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使用農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