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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增加光伏用電土地類型的建議》的回復

2022-06-27 08:50:56 光伏資訊

最近關于光伏用地的政策鬧得沸沸揚揚,我們找到一篇2021年7月6日在自然資源部網站刊登的《關于增加光伏用電土地類型的建議》的答復,很有參考意義,現分享給各位光伏人,供大家參考: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824號建議的答復

姜希猛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增加光伏用電土地類型的建議》收悉。該建議對推進我國光伏產業具有重要意義。經商國家能源局,現答復如下: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任務要求,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未來我國將大規模、高比例發展以風電、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發電,并逐步成為我國電力系統的主力電源。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大力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發展,出臺了系列關于光伏項目用地的相關政策文件。

一、已開展工作情況

(一)印發《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地用海分類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技術標準體系,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由自然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構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體系,修訂完善國土資源現狀調查和國土空間規劃用地分類標準。

為履行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統一調查和確權登記、建立“多規合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等職責,在整合原《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技術規程》和《海域使用分類》等用地用海分類基礎上,我部研究制定了《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分類指南》),并已于2020年11月頒布試行。

《分類指南》的發布,為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用地用海分類,實施全國自然資源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提供了基礎,為進一步規范和管理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提供了地類認定的基礎。

(二)出臺相關政策文件,支持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

一是2015年9月,原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21〕5號),明確了對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采取差別化用地政策。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對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建設用地管理。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區分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和范圍外用地,采取不同方式報批,其中范圍內用地可分批次報批,范圍外按照單獨選址項目報批。

二是2016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標準的發布實施,規范了光伏發電站工程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和土地供應,促進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目前,我部正在組織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作為下一步標準修訂的參考依據。同時,為了促進無標準、超標準建設項目節約使用土地,《國土資源部關于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4〕119號)規定,“對國家和地方尚未編制用地標準的建設項目,國家和地方已編制用地標準但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標準的建設項目,必須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論證,合理確定用地規模”。

三是2017年9月,原國土資源部、國務院原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就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提出了相關意見。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應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下一步計劃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工作部署,結合您提出的建議,著力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各地深入實踐《分類指南》,總結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光伏用地的土地用途分類認定,統籌考慮地面集中式和分布式發電項目等不同的用地類型。

二是分布式光伏具有就近開發建設、就近消納利用的優點,具備大力推廣發展的潛力。國家能源局正組織編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提出積極推進“光伏+”綜合利用行動,推動光伏在鐵路沿線設施、高速公路服務區及沿線等交通領域應用,開展光伏走廊示范,鼓勵利用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空閑土地資源開展土地復合利用和電力就近供應,打造綠色交通設施。下一步,將結合《可再生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統籌考慮分布式路側光伏用地,適時評估修訂《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三是積極探索建立光伏用地電子檔案,科學評價光伏發電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尤其是部分光伏發電項目具有生態修復效果正向效益,如“光伏治沙”“光伏+生態修復”等新能源項目。

感謝您對光伏發電產業用地有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自然資源部

2021年7月6日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自然資源部,光伏用電土地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