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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個!湖南擬修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2023-03-10 10:42:16 華夏能源網   作者: 岳海清  

近日,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公告,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689號)相關要求,促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順暢傳導,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規定,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于2023年3月31日在長沙市組織召開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

據悉,這是時隔17個月,湖南省擬第二次修訂天然氣上下游價格。此前2021年,湖南省曾第一次舉辦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

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氣源采購成本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同一定價區域存在多家燃氣企業,同一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成本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從啟動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條件來看。在2021年的時候,以《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定價區域為單位,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波動達到8%及以上,或者連續兩年波動5%及以上,非居民用氣平均采購成本波動達到5%及以上,適時啟動氣價聯動機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同步同向調整。原則上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1次,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2次,下調次數不限。

附2021年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的公告:

關于召開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的公告(2021年8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相關規定,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點在長沙市現代凱萊大酒店組織召開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現就定價方案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定價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689號)等有關規定,促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順暢傳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經廣泛調研、書面征求意見及履行聽證程序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一)基本原則

1.堅定改革方向。在分環節定價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明確聯動項目、頻次、啟動條件和調價幅度,推進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更好地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

2.堅持穩慎推進。合理區分基本與非基本需求,統籌兼顧行業上下游發展和民生保障、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平,把握好時機、節奏和力度,確保價格聯動平穩有序實施。

3.堅守民生底線。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難群體補貼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氣不因價格聯動而受影響。

(二)主要內容

1.聯動項目。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采購成本(含稅,下同)、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氣源采購成本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同一定價區域存在多家燃氣企業,同一燃氣企業存在多路氣源的,采購成本進行加權平均處理。

2.啟動條件。以《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定價區域為單位,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波動達到8%及以上,或者連續兩年波動5%及以上,非居民用氣平均采購成本波動達到5%及以上,適時啟動氣價聯動機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同步同向調整。原則上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1次,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每年聯動上調不超過2次,下調次數不限。

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或者非居民用氣平均采購成本波動幅度沒有達到啟動條件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不作調整,漲跌額度計入下一個調整周期核增或扣減。

省內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調整時,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同步同額調整,不受聯動頻次限制。

3.調價幅度。氣價聯動上漲幅度實行上限管理,原則上居民用氣的聯動上調額度不超過第一檔基準終端銷售價格的10%,非居民用氣不超過基準終端銷售價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個調整周期統籌考慮。基準終端銷售價格由國家制定的基準門站價格(以下簡稱基準門站價格)、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氣價聯動下調幅度實行全額傳導,在合理疏導對沖后,及時全額傳導至終端用戶,降低終端銷售價格。

4.聯動公式。具體調價額度由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管理權限測算,測算公式為:

一是調整期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第一檔基準終端銷售價格+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門站價格-基準門站價格。調整期門站價格由基準門站價格、供需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協商確定的調整幅度組成。

二是調整期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基準終端銷售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調整額=調整期氣源平均采購成本-基準門站價格。氣源平均采購成本按照定價區域不同氣源的實際提取氣量加權平均計算。

5.調價程序。

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由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管理權限主動實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氣企業、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天然氣用戶提出啟動建議。

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價格調查時,上游供氣企業、城市燃氣經營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書面提供說明天然氣價格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的合同原件、結算單據、發票、用戶情況等資料。

省、市價格主管部門嚴格審核上述材料,達到氣價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的,按照本次依法制定的氣價聯動機制及時制定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方案,確定具體價格水平。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相關規定,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進行聽證,由價格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履行價格聽證、規范性文件“三統一”等程序,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后實施。未達到氣價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的,不予啟動。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天然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