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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風電事故發生之25項重點要求

2023-05-23 08:28:02 北極星風電學社

3月24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版)》的通知。

在防止高處墜落事故中提到,從事風電機組塔筒清洗、葉片維修等高處作業,必須在風機停機狀態并將葉輪鎖定、做好防止吊籃擺動等措施后進行,作業人員必須使用獨立安全繩、防墜器,安全繩應避免接觸邊緣鋒利的構件,嚴禁對安全繩接長使用。工作地點20m直徑范圍內禁止人員停留和通行。
在防止電力生產淹溺事故中提到,船上裝卸大件物體或大型施工設備應有專門的裝卸方案,嚴禁船舶超載。海上風電建設項目大件運輸應制定海上運輸方案和應急預案。
在加強防火組織與消防設施管理中提到,風電、光伏新能源場站要與當地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建立應急協調機制, 根據氣候特征,結合森林、草場季節、環境等因素以及山火、林火、草火特點, 適時開展風電、光伏新能源場站及輸配電線路火災隱患排查,并落實防范措施, 最大限度地減少山火、雷擊事故造成的損失。
防止系統穩定破壞事故的重點要求中提到,開展風電場和集中式光伏電站接入系統設計之前,應完成“系統接納風電、光伏能力研究”和“大型風電場、光伏電站輸電系統設計”等新能源相關研究。風電場、光伏電站接入系統方案應與電網總體規劃相協調,并滿足相關規程、規定的要求。嚴格做好風電場、光伏電站并網驗收環節的工作,嚴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設備并網運行。
在防止風力發電機組著火事故中提到:
1、建立健全預防風力發電機組 (以下簡稱風機) 火災的管理制度,嚴格風機內動火作業管理,定期巡視檢查風機防火控制措施。
2、風電機組機艙、塔筒內母排、并網接觸器、勵磁接觸器、變頻器、變壓器等一次設備動力電纜必須選用阻燃電纜,機艙至塔基電纜應采取分段阻燃措 施。靠近加熱器等熱源的電纜應有隔熱措施,靠近帶油設備的電纜槽盒密封。機艙通往塔筒穿越平臺、柜、盤等處電纜孔洞和盤面縫隙應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且涂刷電纜防火涂料。
3、嚴格監控設備軸承、發電機、齒輪箱及機艙內環境溫度變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電機軸承溫度報警值不超過85℃,停機溫度不超過95℃。定期清理主軸下部接油盒內廢油。嚴禁用火把或噴燈拆卸或安裝軸承。
4、母排、并網接觸器、勵磁接觸器、變頻器、變壓器等一次設備動力電纜,定期用紅外測溫或使用測溫貼對電纜溫度進行監視,電纜損壞時及時更換阻 燃電纜。機組塔筒內電纜穿越的孔洞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不燃材料進行封堵。
5、風機機艙、塔筒內的電氣設備及防雷設施的預防性試驗合格,并每季度檢查機組防雷接地回路的電涌保護器、接地引下線、旋轉導電單元等部件是否工作可靠,連接正常。每年應測量一次防雷系統接地電阻,單機工頻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 。每年檢測接閃器至塔筒底部接地扁鋼引雷通道電氣連接性能,每一連接點的過渡電阻應不大于0.24Ω。
6、風機機艙的齒輪油及液壓油系統應嚴密、無滲漏,應采用不易燃燒或燃點 (閃點) 高于風電機組運行最高溫度的油品。法蘭不得使用鑄鐵材料、不得使用塑料墊、橡膠墊 (含耐油橡膠墊) 和石棉紙、鋼紙墊,剎車系統必須采取對火花或高溫碎屑封閉隔離的措施。
7、機組內嚴禁存放易燃物品,機艙內保溫材料必須用阻燃材料。并應配置自動消防系統,至少包含探測器、火災報警裝置、滅火裝置、控制器、通信設備等,應具有智能防護、自動控制功能,并且可與風機主控系統協調聯動;檢修期間機艙內應配置不低于2個呼吸器用于緊急逃生;機組機艙、塔內底部及機艙下第一個平臺應擺設合格消防器材;在檢修作業和動火作業時,應在作業平臺配備合格消防器材后方可進行作業。
8、風機機艙末端有緊急逃生孔及逃生繩懸掛點,配備緊急逃生裝置,且定期檢驗合格,保證人員逃逸或施救安全。塔筒的醒目部位必須懸掛安全警示牌。
9、風機塔筒內的動火作業必須開具動火作業票,作業前消除動火區域內可燃物。氧氣瓶、乙炔氣瓶應擺放、 固定在塔筒外,氣瓶間距不得小于5m,不得爆曬。電焊機電源應取自塔筒外,不得將電焊機放在塔筒內,嚴禁在機艙內油管道上進行焊接作業,作業場所保持良好通風和照明。動火結束后清理火種。
10、進入風機機艙、塔筒內,嚴禁帶火種、嚴禁吸煙,不得存放易燃品。清洗、擦拭設備時,必須使用非易燃清洗劑。嚴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
11、布置在風機內 (含塔架與機艙) 的變壓器應采用干式變壓器,應布置于獨立的隔離室內并配置自動滅火裝置,設置耐火隔板,耐火隔板的耐火極限不小于1h 。塔架外獨立布置的機組變壓器與塔架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當小于10m時應選用干式變壓器或在變壓器與塔架之間增設防火墻,并且變壓器與塔架之間最小間距不得低于 5m;對于貼掛在塔架外壁的機組變壓器,應選用干式變壓器并配置自動滅火裝置。
12、風電機組的機艙及機艙平臺底板下部、輪轂、塔架底部設備層、各類電氣柜應設應配置自動滅火裝置;風機機艙大空間滅火介質應選用新型氣溶膠或超細干粉,電氣控制柜、變流器柜等局部小空間應采用新型氣溶膠,新型氣溶膠噴口溫度均應大于 200℃,且配置 的滅火介質需經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測試及認證。
13、定期對控制柜內元器件及接線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元件工作可靠, 電纜連接無松動、過熱和老化現象。定期檢查、清掃發電機集電環碳粉,及時更換磨損超標超限的碳刷,防止污閃及環火。定期檢查并統計機組并網斷路器動作次數,動作次數或使用年限達到設計 壽命的應進行更換。
14、風電機組高速軸剎車系統應采用鋼質材料的防護罩,其厚度應不小于2mm 。定期對剎車時間、剎車間隙、剎車油泵的自動啟動進行測試,不滿足要求的禁止機組投運。定期檢查剎車盤和制動鉗的間隙,剎車盤厚度磨損量超過3mm時必須更換,及時清理剎車盤油污 。定期檢查檢查制動鉗的釋放靈活性,不滿足要求時應及時更換。
防止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大面積脫網事故中提到:
1、新建及改擴建風電場、光伏發電站設備選型時,性能指標必須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GB 38755-2019) 要求,并通過國家有關部門授權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并網檢測,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并網。
2、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除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外,機端電壓原則上應具有1.3倍額定電壓持續500ms的高電壓穿越能力。以電壓耐受運行時間評價風 電機組和光伏逆變器的高電壓穿越能力,滿足表5-2要求。
3、風電場、光伏發電站并網點的電壓偏差、頻率偏差、閃變、諧波/間諧波、三相電壓不平衡等電能質量指標滿足《風電場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3-2021)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  (GB/T 19964-2012) 要求時,場站內的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應能正常運行。
4、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的無功容量應按照分層分區、基本平衡的原則進行配置,場站在充分利用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等無功容量的基礎上,根據當地電網要求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且電壓無功系統調節時間小于100ms。
5、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的動態無功補償裝置的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能力應不低于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的穿越能力,支撐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滿足低電壓、高電壓穿越要求。
6、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的頻率耐受能力應滿足表5-3要求。
7、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配置場站監控系統,實現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的有功/無功功率和無功補償裝置的在線動態調節,并具備接受電力調度機構遠程自動控制的功能。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監控系統應按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采集并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傳所需的運行信息。
8、風電場、光伏發電站一次調頻功能應自動投入,技術指標滿足《并網電源一次調頻技術規定及試驗導則》  (GB/T 40595-2021) 和當地電網的要求。當系統頻率偏差超過一次調頻死區值 (風電場調頻死區在±0.03Hz~±0.1Hz范圍內,光伏發電站調頻死區在±0.02Hz~±0.06Hz范圍內,具體根據電網需要確定) , 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能調節有功輸出,參與電網一次調頻,在核定的出力范圍內響應系統頻率變化。
9、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根據電網安全穩定需求配置相應的安全穩定控制裝置。
10、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供電網計算分析所需的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及其升壓站內主要涉網設備參數、有功與無功控制系統技術資料、并網檢測報告等。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完成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及配套靜止無功發生器 (SVG) 、靜態無功補償裝置 (SVC) 的參數測試、一次調頻、AGC投入、AVC投入等試驗,并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相關試驗報告。
11、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根據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穩定計算分析要求,開展電磁暫態和機電暫態建模及參數實測工作,并將模型和試驗報告報電力調度機構。
12、電力系統發生故障,并網點電壓出現跌落或驟升時,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具備電壓支撐能力,動態調整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和場內無功補償裝置的無功功率,確保電容器、電抗器支路在緊急情況下能被快速正確投切,配合系統將并網點電壓和機端電壓快速恢復到正常范圍內。
13、風電場、光伏發電站35kV電纜終端頭、中間接頭應嚴格按照安裝圖紙規定的尺寸、工藝要求制作并經電氣試驗合格,電纜附件的安裝應實行全過程驗收。投運后應定期檢查電纜終端頭及接頭溫度、放電痕跡和機械損傷等情況。
14、風電場、光伏發電站匯集線系統的單相故障應快速切除。匯集線系統應采用經電阻或消弧線圈接地方式,宜采用低電阻接地方式,不應采用不接地或經消弧柜接地方式。經電阻接地的匯集線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故障時,應能通過相應保護快速切除,同時應兼顧機組運行電壓適應性要求。經消弧線圈接地的匯集線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故障時,應能可靠選線,快速切除。匯集線保護快速段定值應對線路末端故障有靈敏度,匯集線系統中的母線應配置母差保護。
15、接入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風電場、光伏發電站的單元變壓器高壓側宜采用斷路器隔離故障。單元變壓器配有速動電氣量保護并可作用于其高壓側斷路器時,匯集線系統過流 I 段或相間距離I 段保護應增加短延時以保證選擇性。
16、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控制系統參數和變流器參數設置應與電壓、頻率等保護協調一致。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的電壓、頻率保護應與安全自動裝置、防孤島裝置的電壓、頻率等保護協調一致。
17、風電場、光伏發電站內保護定值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整定并經電站審核,其涉網保護定值應與電網保護定值相配合,報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18、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因安全自動裝置動作,電壓、頻率等電氣保護動作,導致脫網后不得自行并網,故障脫網的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須經電力調 度機構許可后并網。
19、發生故障后,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故障及相關保護動作情況,及時收集、整理、保存相關資料,積極配合調查。
20、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在升壓站內配置故障錄波裝置,啟動判據應至少包括電壓越限和電壓突變量,記錄升壓站內設備在故障前10s至故障后60s的電氣量數據,波形記錄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21、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配備全站統一的衛星時鐘 (北斗和GPS) , 并具備雙網絡授時功能,對場站內各種系統和設備的時鐘進行統一校正。
22、當風電機組、光伏逆變器各部件軟件版本信息、涉網保護定值及關鍵控制技術參數更改后,需提供故障穿越能力等涉網性能一致性技術分析及說明資料。
23、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向電力調度機構定時上傳可用發電功率的短期、超短期預測,實時上傳理論發電功率和場站可用發電功率,上傳率和準確率 應滿足電網電力電量平衡要求。
24、對于可能存在次同步振蕩、超同步振蕩風險的風電場、光伏發電站,應在場站投運前開展次/超同步振蕩風險研究,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研究結論和相關技術資料,并根據評估研究結果采取抑制、保護和監測措施。
《通知》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2023版)》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3〕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做好電力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防范電力生產事故,國家能源局組織電力行業有關單位及部分專家,根據近年來電力生產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電力行業的發展趨勢,結合已頒布的標準規范,對2014年印發的《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能安 全〔2014〕161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版本的《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以下簡稱《二十五項反措(2023版)》),現予以印發,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電力企業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確保《二十五項反措(2023版)》的有關要求在規劃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維護、更新改造等階段落實到位,有效防范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各電力企業要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多種方式,做好《二十五項反措(2023版)》的宣傳培訓工作,確保各項要求入腦入心。

三、地方政府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二十五項反措(2023版)》的有關要求。

國家能源局

2023年3月9日

來源:國家能源局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風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