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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利用政策對哪些內容進行了修訂?

2023-11-13 11:19:43 中國石化報
首次提出“天然氣利用政策指導思想”
 
2012年版政策只提出“基本原則和政策目標”,《征求意見稿》調整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體現了近年來我國能源領域工作對“四個革命、一個合作”、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加強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及保障能源安全等要求的基本遵循,同時不再提“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的目標,取而代之的是“促進天然氣在新型能源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天然氣利用順序及相關表述發生變化
 
調整城鎮燃氣中居民炊事、生活熱水等用氣。《征求意見稿》不再突出強調優先大中城市,更加符合城鎮燃氣已經進入市場下沉階段的行業特點。
 
細化分戶式采暖用戶。2012年版政策將“分戶式采暖用戶”統一列入允許類。《征求意見稿》視不同情形規定“已納入國家級規劃計劃,氣源已落實、氣價可承受地區嚴格按照‘以氣定改’已完成施工的農村‘煤改氣’清潔取暖項目”為優先類,“城市建成區未實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戶式采暖用戶和已納入國家級規劃計劃,氣源已落實、氣價可承受地區嚴格按照‘以氣定改’實施的新增農村‘煤改氣’清潔取暖項目”為允許類,“其余農村‘煤改氣’清潔取暖項目”為限制類。在大氣污染防治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間,京津冀及周邊“2+26”城市以取暖“煤改氣”為重點工程的散煤治理迅速鋪開,對改善秋冬季空氣質量效果顯著,但是“有氣用、能承受、可持續”的壓力始終沒有得到長期有效緩解。此次修訂本著“穩存量、控增量”的原則對清潔取暖用氣加以區別和側重,避免出現“改而無氣”“改而不用”等浪費現象,也辟謠了“煤改氣”被叫停的傳聞。
 
調整天然氣汽車內容。2012年版政策將“天然氣汽車(尤其是雙燃料及液化天然氣汽車),包括城市公交車、出租車、物流配送車、載客汽車、環衛車和載貨汽車等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車輛”列入優先類。《征求意見稿》僅保留“以液化天然氣為燃料的載貨卡車、城際載客汽車等運輸車輛”。近年來,隨著電動車技術發展、充電設施布局完善及“油改氣”政策停止,部分領域天然氣汽車被新能源汽車大量替代,但在對動力性、續航能力等要求更高的重卡和跨省公交方面尚不具備強勢替代能力。2023年初,工信部等八部門正式印發《關于組織開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進一步加快了新能源汽車在公共領域的替代。此次修訂正是順應交通電氣化趨勢做出的合理調整,避免與其他政策沖突。
 
調整天然氣水運交通內容。2012年版政策將“在內河、湖泊和沿海航運的以天然氣(尤其是液化天然氣)為燃料的運輸船舶(含雙燃料和單一天然氣燃料運輸船舶)”列入優先類。《征求意見稿》未調整利用順序,但限定“以液化天然氣為單一燃料的運輸、工程、公務船舶及裝備”,另外新增雙燃料和單一液化天然氣燃料的“海洋工程裝備”。此次修訂是考慮與天然氣汽車類似的“油改氣”政策停止,以及支持高質量發展海洋經濟。
 
擴大工業燃料應用范圍。《征求意見稿》對可中斷的工業燃料用戶不再突出強調屬于建材、機電、輕紡、石化、冶金等領域,符合可中斷條件的工業燃料用戶即為優先類;工業鍋爐燃料天然氣置換項目不再突出強調大中城市,位于城市中心城區的項目即為允許類。
 
調整天然氣制氫規定。2012年版政策將“可中斷用戶的天然氣制氫項目”列入優先類,其余制氫項目列入允許類。《征求意見稿》將“煉油、化工企業加氫裝置配套的天然氣制氫項目”列入允許類,其余制氫項目列入限制類。天然氣所制氫氣屬于“灰氫”,在“雙碳”背景下,氫氣的最主要來源將是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電解水生產“綠氫”。此次修訂既滿足了當前石化、化工行業對天然氣制氫的實際需求,又符合未來氫能發展方向。
 
調整天然氣發電規定。2012年版政策將“天然氣熱電聯產項目”列入優先類,將在陜、內蒙古、晉、皖等地的13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除外】列入禁止類,其余發電項目列入允許類。《征求意見稿》在優先類中新增“氣源落實、具有經濟可持續性的天然氣調峰電站項目”和“帶補燃的太陽能熱發電項目”,將“陜、內蒙古、晉、疆等地的14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除外】”列入限制類,刪除優先類中單列的“煤層氣(煤礦瓦斯)發電項目”。此次修訂突出了天然氣發電的三個特點和趨勢:一是發揮靈活性優勢為電網調峰項目優先;二是與可再生發電融合發展優先;三是適應新能源體系建設需要,不對煤炭基地建設基荷燃氣發電項目“一刀切”。
 
新增天然氣與氫能融合發展。《征求意見稿》在優先類中新增“油氣電氫綜合能源供應項目、在保障安全前提下的終端天然氣摻氫示范項目等天然氣利用新業態”,借助與天然氣融合,擴大氫能應用場景。
 
調整天然氣化工政策。2012年版政策將“新建或擴建以天然氣為原料生產甲醇及甲醇生產下游產品裝置”和“以天然氣代煤制甲醇項目”列入禁止類,《征求意見稿》將這兩項移入限制類,禁止類新增“天然氣常壓間歇轉化工藝制合成氨”。此次修訂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3年本,征求意見稿)保持一致,順應天然氣化工產業發展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
 
刪除過時、范圍之外內容。《征求意見稿》刪除“燃氣空調”“城鎮中具有應急和調峰功能的天然氣儲存設施”“用于調峰和儲備的小型天然氣液化設施”三項不適合市場需要或不屬于天然氣下游利用的內容。
 
保障措施更適應行業高質量發展需要
 
《征求意見稿》在保障措施中重點提出了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行業監管和完善價格機制等要求,同時在“做好供需平衡”和“安全穩定保供”中新增對地方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的責任要求,較2012年版政策更加適應當前我國天然氣行業消除基礎設施瓶頸、推進市場化改革、安全穩定等方面的發展要求。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天然氣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