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
通知提出,煤電容量電價按照回收煤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2024-2025年青海電網煤電容量電價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稅),2026年以后煤電容量電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其容量電價由我委會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維護成本的原則制定,鼓勵采取競爭性招標等方式確定。
煤電機組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煤電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和煤電容量電價確定,煤電機組分月申報(可按日調整),電網企業按月結算。未來新建煤電機組自投運次月起執行煤電容量電價機制。
青海省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通過系統運行費用新增“燃煤容量電費度電水平”科目單獨列示。電網企業根據當月煤電機組申報的月均最大出力測算待分攤容量電費,每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電量分攤,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為適應我省電源結構以新能源、水電裝機為主的新形勢,推動煤電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轉型,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轉發給你們,同時就我省貫徹落實相關事宜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煤電容量電價機制適用于省內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燃煤自備電廠、不符合國家規劃的煤電機組,以及不滿足國家對于能耗、環保和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的煤電機組,不執行容量電價機制。
(一)煤電容量電價按照回收煤電機組一定比例固定成本的方式確定。2024-2025年青海電網煤電容量電價為每年每千瓦165元(含稅),2026年以后煤電容量電價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二)應急備用煤電機組,其容量電價由我委會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維護成本的原則制定,鼓勵采取競爭性招標等方式確定。
(一)煤電機組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煤電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和煤電容量電價確定,煤電機組分月申報(可按日調整),電網企業按月結算。未來新建煤電機組自投運次月起執行煤電容量電價機制。
(二)我省煤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通過系統運行費用新增“燃煤容量電費度電水平”科目單獨列示。電網企業根據當月煤電機組申報的月均最大出力測算待分攤容量電費,每月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電量分攤,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正常在運情況下,煤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煤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考核等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另行明確。
(一)強化監測落實。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積極跟蹤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密切監測煤炭、電力市場動態和價格變化,引導煤炭、煤電價格保持基本穩定,確保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平穩實施。省能源局要組織開展公用合規機組認定和動態調整工作,認定結果及時告知相關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
(二)壓實主體責任。電網企業要對煤電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按季向我委報送我省煤電機組容量申報、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測算及執行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發電企業要按規定及時申報機組最大出力,作為容量電費測算、結算、考核的依據。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指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向用戶充分闡明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積極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取得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市場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我委將會同相關單位適時評估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