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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低碳社會”亟需環境法制保障

2010-08-02 10:09:53 長江日報

全球氣候變暖的陰霾壓境,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到最近的哥本哈根氣候會議,無不展示了人類拯救地球的信念與行動,雖然效果并不令人滿意,但節能減排、低碳社會理念已逐漸成為全球共識。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政府已莊嚴承諾,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這個承諾繪制了我國建立低碳社會的“路線圖”和“硬指標”。

在全球變暖和能源短缺的雙重壓力下,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起航,在建構“兩型社會”的萬千頭緒中,聚焦低碳社會這一相對具體的目標先行先試,能起到提綱挈領的效果。“低碳社會”不僅是經濟發展的愿景,更是可持續發展所追求的目標,旨在從社會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各個領域,提升資源使用效率、調整產業結構,擴大新能源與再生能源投資,實現生產形態、社會消費和生活方式的典范移轉,從而全面減少人類的碳足跡。在全球為改善氣候而努力合作的大背景下,各國都在積極探索低碳社會的實現形式,盡管手段各異,奇招迭出,但是存在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要走低碳發展之路,制度創新是關鍵,環境法制上的支持和保障更是重中之重。故而,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引下,武漢城市圈應積極踐行環保法制,明確政府、企業和公民三方的權責關系,以形成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的公民社會,推動低碳社會從理念向行動的轉換。具體而言,武漢城市圈建構低碳社會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努力:

首先,強化政府的環境保護義務。我國在有關低碳經濟的開發利用領域已先后制定了《煤炭法》、《電力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法律,這些法律規范雖然存在體系頗為紊亂,適用上難以一致,操作性不強,在能源立法領域仍有諸多缺漏等問題,但畢竟對碳排放的調控產生了一定的約束力。因此,政府要通過擬定細密的低碳發展規劃,嚴格執行上述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徹底轉變把GDP增長當做硬任務,而把節能減排當做軟指標的觀念,探索一條綠色工業化和城市化道路,切實履行保護武漢城市圈城鄉居民環境權的義務,致力于提升人們生態意義上的生活品質。

其次,推進政府與公民間的合作。在邁向“低碳社會“的進程中,國家與社會必須有效地互動與合作,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武漢城市圈各級政府應加強低碳理念的宣傳,提供充分的低碳生活資訊,培育公民的低碳意識,促使公眾改變生產、生活和消費行為模式,使用低碳技術和低碳產品。另一方面,要大力拓展公民參與的渠道,特別是強調公民應參與低碳發展政策的意見形成與決策過程,這也是環境法上“合作原則”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旨趣在于,國家與社會應就環境保護事項相互合作,這樣既能激發社會大眾的環保意思與責任感,又可以防止政府的經濟發展模式偏離低碳軌道。

再次,采行多樣化、彈性化的環境管制方式。傳統的環境行政管制手段以強制性命令為特色,例如污染源事前核發許可證,事后的行政檢查、限期整改,勒令停產停業或行政處罰等,這些措施或收一時之效,然無助于提高污染者自行改善的意愿,排放的社會成本又無人承擔。為了改變環境資源耗費的困境,并期待標本兼治,“經濟誘導”的措施應運而生,并成為1970年代末以降,各國污染管制手段的新趨勢。透過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不僅促使污染者有動力自行降低碳排放,更可以確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落實“隨污染誰付費”體制。此外,推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開展排污權交易工作,嘗試建立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市場。再者,創設以生態因素作為征稅標準的環境稅、資源稅等稅收調節制度。比如,武漢城市圈《三年行動計劃》提出將在全國率先試點征收環境稅。環境稅主要是指企業如果只顧自己發展,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將要額外納稅,據介紹,環境稅的稅目可包括大氣污染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碳稅、水污染稅、垃圾污染稅等。這些新型管制手段,對于協調經濟發展和建構低碳社會的矛盾,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至關重要。

復次,設置合理的碳排放的監控程序和責任機制。武漢城市圈對于碳排放量,應設計一整套從測量、核實、評估到報告、公示的流程圖,以便透過嚴密的碳排放監控程序,在碳排放過多或有激增之虞時,啟動預警機制,及時化解環境風險和環境危害。程序的要義在于增強透明度,使得民眾對圈域的碳排放了然于胸,以便滿足其知情權和加強輿論監督。此外,應強化環境民事責任,對于碳排放超標,對他人或社會造成環境危害或破壞者,要依法追究其環境責任。考慮到環境糾紛的特殊性,可以設置舉證責任倒置,訴訟程序簡化,國家排除環境污染或破壞事件支出的費用由肇事者承擔的追償制度等問責機制。

最后,推動環境公民訴訟制度。公民訴訟在美國已經實踐了20多年,美國環境法中的公民訴訟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對違法排污者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聯邦環保局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排污者消除污染,賠償遭受污染損害的公民的損失,敦促聯邦環保局和各州執行其法定義務,加強環境管理。從實踐效果看,它確實有助于防止將污染物非法排入環境,還經常迫使聯邦環保局參與訴訟,從而推動了環境管理;而且通過訴訟,法院做出司法解釋,又經由判例完善了環境法制。在我國,學術界倡導環境公益訴訟可謂不遺余力,然而,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起訴資格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說”的桎梏,難以有所作為。環境公民訴訟牽涉全國性的立法和司法體制,自然不能期待武漢城市圈的法院系統單兵突進,不過,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尋找利益連接點,通過有影響的個案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完善相關立法,仍有創造性司法的空間。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低碳 環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