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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

2024-08-21 10:28:19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8月20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聚焦西藏建設國家清潔能源基地,充分發揮西藏自然稟賦優勢,按照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的發展思路,以“水光互補”“風光水(儲)互補”為主,努力構建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49%左右,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50%左右,清潔能源建成和在建電力裝機容量3000萬千瓦。持續增加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用天然氣的供應量。

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持續推進銷售電價改革,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的制度。鼓勵各地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按國家要求落實鐵路運價靈活調整機制,推進“一口價”收費政策,發揮稅收引導調節作用,不斷釋放綠色稅收效能。

原文如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西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已經十二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西藏自治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實施方案

為持續保持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要求,以拉薩、日喀則、山南、那曲和阿里城市建成區、規劃區、工業聚集區為重點,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確保2025年全區PM2.5年均濃度不超過10.5微克/立方米,NOx(氮氧化物)和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要求的范圍內,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99.4%,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產品綠色升級

(一)堅持綠色發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十四五”時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堅持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零審批、零引進”,嚴格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減污降碳等相關要求,在確保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預留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空間布局,實現保護與發展雙贏。鼓勵重點區域工業園區進一步提高產能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類涉氣行業工藝和裝備。重點區域內嚴控新增水泥產能立項,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產能置換相關規定執行。(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全面開展傳統產業升級改造。嚴格落實自治區“十四五”時期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各地(市)可結合產業發展情況,針對包裝印刷、涂料油墨、家具制造、汽車維修、醫藥制造、油品儲運銷等涉氣企業(作坊)集群制定產業集群專項整治方案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導和鼓勵有序開展產業整合重組、提質增效和搬遷入園,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和高質量發展,嚴防“散亂污”企業(作坊)污染下鄉,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建設集中供熱中心、集中噴涂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根據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現場檢查指南,加強和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嚴格控制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在重點區域內銷售或使用的涂料應滿足《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38597—2020),逐步提高全區低(無)VOCs含量產品使用比重。推動源頭替代工程,加強重點區域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由政府投資實施的室外構筑物防護工程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工程應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四)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聚焦西藏建設國家清潔能源基地,充分發揮西藏自然稟賦優勢,按照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的發展思路,以“水光互補”“風光水(儲)互補”為主,努力構建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49%左右,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50%左右,清潔能源建成和在建電力裝機容量3000萬千瓦。持續增加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用天然氣的供應量。(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實施工業燃煤清潔能源替代。貫徹落實自治區保持空氣質量良好規劃(2021-2030年),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鼓勵各地(市)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除供熱以外的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現有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應安裝煙氣除塵、脫硫和脫硝等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有序推進以電代煤;重點區域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安全穩妥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持續推進清潔取暖。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能源供暖專項規劃和清潔能源供暖試點方案,立足西藏自治區日照時間長、地熱資源豐富和居住分散等特點,因地制宜推進高海拔地區清潔取暖,采用集中供熱、被動式采暖建筑、太陽能采暖和地熱采暖等多種方式,確保群眾溫暖過冬。采取集中供熱的城鎮,應完善熱力管網建設,到2025年應基本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逐步推進農牧區散煤的清潔能源替代,確因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替代的,應制定替代計劃,編制替代清單,力爭在2025年前實現清潔能源替代。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七)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貫徹落實自治區推進多式聯運發展優化調整運輸結構工作實施方案,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輛。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采礦、建材、有色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擴大現有作業區鐵路運輸能力。對重點區域城市鐵路場站進行適貨化改造。年貨物運輸量在100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采用清潔運輸方式。到2025年,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增長約46%。(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青藏鐵路拉薩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深入實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汽車,有序推廣清潔能源汽車。重點區域公共領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在采礦、水泥、有色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力爭到2025年,高速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于60%。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入戶檢查。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和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鼓勵重點區域城市開展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嚴格執行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機場、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貢嘎國際機場橋電使用率在95%以上。鼓勵中心城市鐵路站場及礦山、水泥等行業推廣新能源鐵路裝備。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重點區域鐵路機車“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能源局、民航西藏區局、青藏鐵路拉薩辦事處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全面加強成品油流通環節監管。按照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治理使用手冊,加強油品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加強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行情況監管,鼓勵重點區域加油站安裝三次油氣回收設施。提升重型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線索進行溯源,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一)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貫徹落實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和“十四五”時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推動國土綠化行動。根據我區實際,實施重點區域沙化土地綜合治理,防治土地沙化和荒漠。加強城郊濕地保護力度,因地制宜在江河、鐵路、公路兩側建設綠化生態廊道,加強城市道路、居民區、公園的綠化建設,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發揮林草和濕地的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作用。對城市公共裸地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防塵措施。重點區域城鎮規劃范圍內的大型物料堆場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減緩秋冬河谷區域揚塵污染,全面保障全區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達到國家要求。(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林草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根據區(中)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落實揚塵治理行業職責。鼓勵重點區域城鎮規劃范圍內5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重點區域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加強道路、施工揚塵管控,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到2025年,全區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均達到綠色建筑標準,政府投資或政府投資為主的城鎮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占城鎮新建民用建筑比例達到30%;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貫徹執行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新建礦山原則上要采用清潔運輸方式(包括皮帶、管廊運輸或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等)。到2025年,除自治區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重點開采區或經安全論證不宜采用地下開采方式的以外,原則上不再新建露天礦山和干堆尾礦庫。要嚴格采取抑塵、防塵措施,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確保區域環境質量不下降。督促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開展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加強秸稈、垃圾露天焚燒監管。貫徹落實自治區“十四五”空氣和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秸稈飼料化、燃料化利用能力,全區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在95%以上。重點區域禁止露天焚燒垃圾和秸稈,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開展垃圾焚燒專項巡查。涉重點區域城市應合理劃定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加強城鎮建成區和旅游景區露天燒烤監管,倡導信教群眾文明煨桑。(區黨委統戰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切實降低排放強度

(十四)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嚴格執行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涉VOCs企業應優先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裝置設備,降低VOCs無組織排放量,鼓勵涉VOCs物料使用密閉式干燥機、過濾機、離心機等設備,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進重點行業全面穩定達標和深度治理。貫徹落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意見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推進礦山、水泥、有色等行業深度治理。試點推進水泥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35蒸噸/小時以上燃煤鍋爐應配套實施超低排放標準,到2027年底,重點區域50%以上的水泥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簡易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升級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實施分類處置。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貫徹落實自治區“十四五”空氣和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在線監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各地要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貫徹落實自治區保持空氣質量良好規劃(2021-2030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大氣氨排放控制試點。推廣氮肥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研究畜禽養殖場氨氣等臭氣治理措施,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支持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十八)實施城市空氣質量目標管理。結合各地(市)實際情況,協商制定城市空氣質量年度目標,明確PM2.5年均濃度、臭氧日最大8小時滑動平均第90百分位數和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要求。未完成目標的地(市)應編制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實施方案,分析污染成因、明確完成目標的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已達標城市持續鞏固空氣質量。(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九)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加強全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鼓勵省(區)際交界地區市縣積極開展跨省市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對省(區)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積極與相關省(區)溝通聯合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立健全區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優化預警啟動標準。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位于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生態環境廳、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一)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貫徹落實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規劃,著重提升自治區與地(市)生態環境監測能力,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區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加強數據聯網管理,力爭實現縣城全覆蓋,推動建立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建立并完善沙源區及沙塵路徑區氣象、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在沙塵路徑區開展沙塵源譜監測分析,評估各地(市)沙塵量及固沙治沙成效;加強區域預報中心建設,完善空氣質量分級預報體系。各地(市)加強VOCs與臭氧監測觀測,地級以上城市應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區等臭氧超標城市應開展光化學監測;有條件的地(市)還應加強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生態環境廳、林草局、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地級以上城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年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國家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的作用。(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意見,提升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重點區域縣(區、市)應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等裝備。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公安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強決策科技支撐。針對全區影響環境空氣優良問題,持續開展臭氧污染成因觀測與研究、沙塵天氣過程和發生發展機理研究,闡明污染天氣發生發展機理,提高污染天氣預警預報能力。支持地級以上城市開展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工作。組織開展VOCs源頭替代和集中治理模式研究、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研究與技術開發。(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生態環境廳、氣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健全法規規章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二十四)嚴格執行法規規章和環境標準規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西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探索制定地方移動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清潔生產促進法,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移動源排放標準。(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持續推進銷售電價改革,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的制度。鼓勵各地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按國家要求落實鐵路運價靈活調整機制,推進“一口價”收費政策,發揮稅收引導調節作用,不斷釋放綠色稅收效能。(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傾斜,各地(市)應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儲備。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按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試點工作,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業務開展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債券信用評級,提高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水平,滿足符合條件企業的融資需求。(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人行西藏分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七)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支持和鼓勵企業自覺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支持企業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開展業務。加大優化營商環境力度,強化項目環保驗收和績效管理,多措并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環保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于2024年12月底前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生態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在大氣污染防治項目上予以傾斜;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組織對重點區域開展監督幫扶。(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企業依法公開相關環保信息。(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一)加強宣傳引導和區內外合作。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加強大氣環境管理、臭氧污染防治和防沙治沙區內外合作。推廣西藏大氣污染防治管理經驗、防沙治沙實用技術和模式,講好西藏生態環保故事。(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二)實施全民行動。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國有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強化公民環保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生態環境廳、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責任編輯: 江曉蓓

標簽:西藏,階梯電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