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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基本問題(學苑論衡)

2024-10-08 09:22:19 《 人民日報 》   作者: 呂忠梅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作出戰略部署,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具有重大時代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和世界意義。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必須加強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以高水平的法學研究成果服務生態環境法典高質量編纂。

把握立法條件

法典是人類法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和制度縮影。法典作為國家立法的高級形式,其最大特點就是集大成、成體系、成系統,因此也需要比一般立法更為嚴苛的立法條件。從我國民法典編纂經驗和其他國家法典編纂的實踐看,充分的理論準備、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深厚的立法積淀等,是法典編纂的必備條件。我們要深刻把握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各項立法條件,充分認識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緊迫性,不斷增強信心和決心,充分利用各方面資源和有利條件,為世界貢獻一部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生態環境法典。

具備堅實的理論基礎。理論是行動的先導。新時代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強調“只有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指引下,“生態文明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寫入憲法,成為黨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律為支撐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不斷健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凝聚著我們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規律性認識和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規律性認識,蘊含著強大的真理力量和實踐偉力,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存在強烈的現實需求。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從“盼溫飽”到“盼環保”,從“求生存”到“求生態”,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同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任重道遠,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迫切需要聚焦建設美麗中國,不斷提高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成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新期待的必然選擇。

形成覆蓋全面的立法體系。改革開放以來,經過長期努力,我國生態環境領域已經形成了涵蓋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以及眾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立法成就舉世矚目。但也要看到,由于以往生態環境立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缺乏體系化思維,分散于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部門法中的生態環境立法存在重復和不協調等問題,導致法律適用不暢、影響執法質效。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有利于提升生態環境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此外,自1979年我國制定第一部環境保護法以來,學界就開始進行生態環境立法的體系化研究,積累了豐富成果,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提供了學術支撐。

探求模式方法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要將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成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把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共謀全球生態文明建設等理念要求轉化為法律原則、法律制度。這是一項涉及面廣泛、實踐性很強的立法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立足現實國情,對法典的模式選擇、邏輯框架、編纂方法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為立法機關編纂出一部反映人民意愿、切實管用有效的生態環境法典提供有益學術參考。

研究合理模式。通常而言,法律的體系化有兩種模式,即“基本法+單行法”的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前者因結構分散,往往難以避免單行法脫離基本法約束、違反基本法的情況。法典化模式的優點在于有較完備的邏輯體系,能夠較好地體現立法的民主性、科學性、全面性、可預測性和易操作性,便于統一法律適用,但如何保持開放性是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應深入分析其他國家環境法典編纂的經驗教訓,分析生態環境法典與民法典編纂的差異性,深入研究綜合了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優勢和特征的“適度法典化”模式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中的作用,即將基礎性、原則性、共通性的法律制度編入法典,在廢止部分法律的同時保留相關單行法,從而既增強生態環境立法的體系性,又保持一定的開放性,克服機械僵化的弊端。

構建邏輯框架。20世紀末以來,領域型學科在全球興起成為一個非常矚目的知識現象。領域型學科是指以問題為導向、匯聚各種學科方法集中解決人類面臨危機的綜合性新興學科。生態環境保護就具有領域型學科的特點。在我國,隨著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不斷加強,并受領域型學科影響,“領域法”逐漸成為與“部門法”并列的法學概念。生態環境立法就具有以問題為導向、綜合各種法律調整手段的“領域法”性質。這意味著作為“領域法”,生態環境法典具有既不同于民法典以民事權利為主線、以意思自治為核心價值、以裁判規則為主的邏輯結構,也不同于行政法典以行政權力為主線、以依法行政為核心價值、以管理性規范加行政程序為主的邏輯結構,而是以生態、環境、資源三個方面的法律問題為主線,以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核心價值,融管理性規范與裁判性規范、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于一體。從生態環境法典的“領域法”性質出發進行編纂,有利于實現法典形式系統性、制度合理性、程序順暢性、結構開放性和體系穩定性的有機統一。

完善編纂方法。法典編纂既不是重新制定新法,也非對已有法律簡單整理、照抄照搬,而是需要以一定的法律編纂理論為基礎,統籌運用立改廢釋纂各種方法,實現法典各方面規則內在一致、相互支撐、邏輯自洽。當前,對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方法和方法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必須抓緊補短板、強弱項。要植根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沃土,深入研究、充分汲取中華法系“寓道于術”“有典有則”“以類聚篇”等法典編纂技術,借鑒民法典編纂成功經驗,對成于不同歷史階段、具有不同立法目的、混合不同立法技術的現行生態環境立法進行編訂纂修、系統整合、集成升華,提煉出更加完善的法律規范。法典編纂的對象既包括現行立法,也包括相關司法實踐,還要做好立法論思維與司法論思維的銜接轉化。在立法論中,法律是思考的客體;在司法論中,法律是思考的根據。要適時跳出立法論思維,善于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探求法典編纂的合理形式與內容,使法典更好滿足執法司法需要。

加強學術創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這表明生態環境立法的立法方式正從“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轉向協同共進,從以創制為主轉向統籌創制和清理、編纂和解釋,更加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研究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過程也是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知識體系的建構過程。要依法保障生態環境領域各類社會關系得到妥善調整、各種社會行為得到有序規范、各方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必須加強法學理論研究創新,以中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知識體系支撐生態環境法典編纂。

推進概念創新。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必須以內涵明確、外延清晰的法律概念為基礎。首先要以生態環境領域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黨內法規、地方立法等為研究對象,在認真研究其立法背景、歷史淵源、規范內容、矛盾沖突、短板弱項的基礎上,對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涉及的概念進行系統梳理,甄別原創詞匯、外來詞匯、技術詞匯、政策詞匯、司法詞匯,提煉以生態環境、環境權、可持續發展等為概念基石的“法言法語”,形成從生態環境法典總則到各編由基本概念、專門概念等構成的范疇體系,為把分散的生態環境立法轉變為內部協調一致的法典提供堅實概念基礎。

注重問題創新。當前,學界在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條件等問題上已經取得一些成果。但也要清醒看到,在生態環境法典的價值論、實踐論等問題上研究還相對不足。比如,基礎理論研究尚停留在學術構想層面,對域外法典研究不夠深入,對中國實際問題關注不夠,能夠解決中國實際問題的創新性研究較少,各種研究之間關聯度不高。問題是推動研究深化的動力。在法典編纂研究中,事實判斷問題和價值選擇問題最為重要,也是學術創新的增長點。要善于提出新問題、取得新成果,推動生態環境法典在事實判斷問題上更好體現我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先進經驗,在價值選擇問題上更好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實現方法創新。編纂生態環境法典的方向已經確定,接下來就要搭建最合理的“路和橋”,解決方法問題。要處理好社科法學方法與教義學方法、整體主義方法和還原主義方法的關系,區別不同方法的適用對象和語境差異。研究立法涉及的各種社會因素及其條件制約,需要運用社科法學方法,借助經濟學、社會學等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手段把握立法涉及的社會事實問題。教義學方法則用于分析法律適用的思維過程和實際經驗,對總結歸納法律規則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還要做到“見樹木又見森林”,既以整體主義方法分析生態環境法典所面臨的“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這一復雜系統問題,也要以還原主義方法觀察這個復雜系統中的個體和要素,以正確處理權力和權利、公益和私益、人類與自然等各種關系。要樹立高度的方法論自覺,綜合運用不同研究方法,推動不同研究方法集成創新,產生“1加1大于2”的研究合力。

(作者為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生態環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