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各地政府的發展思路是快挖煤、多挖煤。一些地方不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無序開發行為嚴重。這也導致“煤炭資源戰略儲備”的提議已有多年,但一直未能付諸實施。據悉,近日《煤炭法》修訂稿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新《煤炭法》將“煤炭資源戰略儲備制度”列入國家法律約束條款之列。在《煤炭法》修訂同時,另有35項配套規章正在起草,旨在建立完善的煤炭法規體系。
《煤炭資源儲備管理辦法》是35項法規之一,目前正由國家能源局牽頭編制。上述管理辦法將明確煤炭資源儲備原則、儲備主體、儲備動用程序、儲備監督檢查等政策。該政策框架將于2015年前完成。煤炭信息研究院能源安全研究所所長劉文革表示,“煤炭戰略儲備與石油儲備不同,其操作方法是國家劃定一定產煤區域,緩采為儲。這一策略注重煤炭工業的長遠發展,但目前還沒有成型的實施路徑。”
據了解,煤炭資源戰略儲備仍然只停留在學者和專家研究層面,且尚未形成可行的政策思路。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地方政府沒有戰略儲備的積極性;二是煤炭企業常從自身利益出發加大煤炭資源開發,不放棄眼前經濟利益;三是國內煤炭現貨儲備體系尚未建立,一旦煤炭市場有強烈波動,政府部門傾力于煤炭現貨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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