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的能源定價機制,時常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這也是很多時事評論人關注的焦點。2009年1月以來,燃油稅標準和油價的上調算得上是能源定價機制方面一個明顯的進步。盡管如此,但至少在我這樣一個旁觀者看來,能源定價政策的一貫性并沒有大的提高。
中國政府與世界各國政府一樣,在能源定價方面都要平衡幾個方面的利益:控制物價,減少通貨膨脹的需要;容許價格適當上升,以促進能源行業投資和鼓勵最終用戶節能;保證政府在能源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的財稅收入。在所有這些不同因素的背后,需要回答的首要問題就是:能源價格應該是由政府決定還是應該取決于市場調節。
在7月至8月初這段時間內,中國政府發表的一系列政策公告表明:在能源定價政策上的自相矛盾,還是像多年以前一樣明顯。在2009到2010年間,中國一直堅持油價與國際市場走向保持一致。如果國際市場油價每22天漲跌超過4%的話,就對汽油和柴油價格做出調整。這樣我們就在2009年11月和2010年4月見證了油價的上升,而在今年6月,又經歷了價格的回調,現在的定價水平略高于4月份上調之前。這跟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走低的形勢是一致的。
也是在2010年6月,在經歷了國內各方激烈爭論之后,政府在新疆推出了一個能源開采稅試行方案。終于開始了被多次推遲的能源稅改革。在過去,能源開采企業支付的是所謂“資源開采補償費”,收費標準按照開采礦產的噸數征收固定數額。在原油開采方面,現行收費標準是每噸30元,以當前匯率計算,這大約相當于每桶0.60美元。
這種資源稅征收方式有兩個明顯的缺陷:首先,稅率基于開采規模而不是開采物的價值。在當今世界,已經很少有國家按照開采量征收資源稅。至于石油和天然氣,世界上幾乎沒有什么國家會按照開采體積或者重量收稅,因為這樣的稅則對價格變化缺乏反應機制,政府會損失潛在的稅務收益。
其次,現行的資源開采補償費標準實在是太低。原油價格為80美元每桶的時候,這筆補償費大致相當于0.75%的稅率。就算是原油價格下跌到20美元每桶,納稅額也只是原油售價的區區3%。相比較而言,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原油開采稅率都在5%至12%之間。
按照新疆試行的新稅則,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要按照售出價格交納最高5%的資源稅,所有稅務收入歸地方財政所有。資源稅的引入有利于減少資源的掠奪性開采,以及控制資源企業的過高收益。
2010年6月,中國政府宣布,將天然氣的進口價格提高25%。這又是一項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價格調整,主要是為了糾正國內的兩組定價矛盾,一組是天然氣價格與煤炭價格相比偏低的矛盾;另一組是國產天然氣與進口天然氣相比價格偏低的矛盾。盡管這只是天然氣定價機制調整的最初步驟,還是給新天然氣項目的投資者帶來了亟需的信心保證。
在這些正面變化的背景上,也還有一些其他類型的舉措和無所作為的現象,尤其是在煤炭和電力行業更為突出。中國的煤炭價格一直隨著國際市場起起落落。在2008年6月,金融危機影響顯現之前,山西的優質混合煤售價高達每噸900元(秦皇島裝船價格)。到2009年6月,同品質煤炭的價格下跌到了每噸580元。但是到2010年6月又回升到了760元。由于擔心通貨膨脹率失控,政府在2010年6月底出臺了煤炭的最高限價。這一法令的另外一層用意,就是為了確保電力企業的盈利,因為它們本來就面臨高煤價和低電價的雙重擠壓。
中國政府已經兩年沒有調整過電價。2008年7月,電力批發價格獲準提升了5%。這次資費上調的主要負擔落在了工商業部門頭上,而城鄉居民用電價格受到了特別關照。事實上,居民用電價格從2006年以來就沒有上升過,盡管在同期,一直在強調全民參與節約能源。
在能源政策方面優先保證居民利益的傾向,在8月初的一份公告中,政府宣稱正草擬一份法令,要對壟斷企業服務收費制定上限。當然,這份限價令并不適用于主要能源產品的開采企業,煤炭、天然氣和原油開采都不受影響。但卻肯定會涉及到最終產品的供應商,例如電力企業和燃氣供應企業。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份法令不會給能源產品定價行為帶來實質性的變化。原來已有一些政策試圖推動能源定價向市場主導方向邁進,新出臺的這項舉措卻可以說是倒退,它更加強調維持能源服務供應商的壟斷地位,并且試圖利用這種地位作為經濟政策的執行工具。政府還打算利用價格杠桿來推進節能政策嗎?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