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5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下發的“關于《煤炭經營資格證》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山西省從事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格,同時省煤炭工業廳“承諾”申請煤炭經營資格證審批手續將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
據了解,山西省屬同煤、焦煤、陽煤、潞安、晉煤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山西煤運集團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及兼并重組整合地方煤礦新成立的煤炭主體企業;中煤能源集團公司兼并重組整合地方煤礦新成立的煤炭主體企業;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省監管局的全資及控股煤礦;年煤炭生產能力在300萬噸(含300萬噸)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產企業以及經省領導批準的擬從事煤炭經銷的貿易類企業,可申請鐵路、公路、儲售煤場煤炭經營資格;年煤炭生產能力在300萬噸以下的地方煤炭生產企業可申請公路運輸煤炭經營資格。
煤炭生產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煤炭鐵路經銷貿易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煤炭公路經銷貿易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儲售煤場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同時,申請對象必須有國土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手續和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且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的工商注冊地必須在同一行政區域。申請鐵路經營資格,須具備儲煤筒倉等相應條件或者30個以上貨位(不允許幾個經營企業共用)的煤炭發運站點(包括鐵路專用線、煤炭集運站)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存、裝卸、加工、發運等設施。申請公路經營資格,須具備30輛以上且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全資或控股的運輸車隊,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車輛裝卸等設施。申請儲售煤場經營資格,須符合當地政府為解決當地工業和民用生活用煤,并報經省煤炭廳備案的儲售煤場布局規劃。儲售煤場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并具備必要的加工設施,不得在國道、省道、名勝古跡、旅游景點、水源點和河道兩旁1公里內選址。
此外,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還對從事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作出要求,其中,通過鐵路運輸經營的,年經營量不低于20萬噸;通過公路運輸經營的,年經營量不低于10萬噸。通過儲售煤場經營的,年經營量不低于5萬噸。煤炭經營企業在一年之內不開展經營活動的,視同煤炭經營業務終止,依法注銷煤炭經營資格。連續三年達不到經營規模要求的,不予延續煤炭經營資格。
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煤炭管理機關對煤炭經營資格證實行集中申報、集中受理、集中審批的辦法,在每年的3月和8月各受理一次,省煤炭廳自收到齊全完整有效材料之日起,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25個工作日不能完成審批的,經省煤炭廳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審批時間。
對于新通知下發前已取得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山西省明確經營資格繼續有效,但要求在煤炭經營資格有效期結束前要達到通知的規定要求,否則將不予延續。對買賣、出租、轉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煤炭經營資格證,以及超越批準登記經營方式從事煤炭經營的,或是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壟斷經營、哄抬煤價、低價傾銷、偷漏稅款等手段進行經營的,相關部門將責令停止經營,并依法取消其煤炭經營資格。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