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草案)》,提交25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規定,如果單位和個人有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他人的電力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等8種竊電行為,將被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毀損、改裝、擅自移動用電計量裝置的,可能會被處1萬元以下罰款。
在竊電行為的認定上,草案列舉了8種竊電行為,主要包括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他人的電力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法定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以改變接線等方式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擅自變更計量用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變比等計量設備參數,造成電費損失;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用電;使用電費卡非法充值后用電;其他采用隱蔽、秘密手段實施的竊電行為,也在草案規定范圍內。如果有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交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罰款,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竊電者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草案,如果發現竊電行為嚴重,供電企業還可對其斷電。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