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電費超過30天的,供電部門可以斷電,但要提前通知用戶。架電伐樹、拆遷以后都要給予產權人經濟補償。同時,八種竊電行為將受到重罰。今天,記者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上獲悉,1995年制定的《山東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擬廢止,省政府通過了《山東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草案)》,日前正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居民欠費,斷電前7天通知
新條例首次對供電企業的停電行為做出了詳細規定。供電企業因故中止供電,要事先(計劃停電檢修要提前一周、臨時檢修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故障停電限電要按序拉閘。
對于欠費用戶,超過30天的可以斷電,但居民用戶至少提前7天通知;非居民用戶至少提前3天通知,并在停電前1小時再通知一次;重要用戶停電前還要向主管部門備案。
架電伐樹,給予經濟補償
山東是全國第三用電大省,隨著交通、林業的快速發展,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遇時,誰給誰讓路?免不了經常“ 打架”。新條例首次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時,應當與周圍原有設施保持安全距離,需要遷移的,電力建設單位要給予一次性補償。需要損害農作物、修剪或砍伐樹木的,也要按規定進行補償。架設電力線路通過林區需要砍伐通道時,還要按照規定辦理采伐手續。而后于電力建設的工程,需要遷移電力設施的,同樣向電力部門協商補償。
八種行為算作竊電
最近十年來,我省電力需求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而盜竊電力設施、竊電案件也逐年遞增。省公安廳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以來全省每年發生2000多起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案件。
新條例將“電能保護”單列一章,8種行為被明確為竊電:擅自接線用電,繞過電表用電,偽造或開啟電表鉛封,故意使電表不準或失效,擅自變更電表參數造成電費損失,擅自改變用電類別,為電費卡非法充值后用電以及其他隱蔽、秘密竊電行為。
竊電行為不但要限期補交電費,還會面臨最高5倍電費的罰款。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