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
根據通知,凡建設項目實施后,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都應按規定報批。未經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礦山企業在本礦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需審批。
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優勢礦產、緊缺礦產。
煉焦用煤、富鐵礦等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
根據規定,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或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以上礦區的,或查明礦產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型礦區并且壓覆礦產資源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審批。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