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電 今日,財政部、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石油天然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費用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積極落實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責任,健全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經費保障機制。
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既是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資產,也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資源。企業、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共同負有保障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的責任,。
通知要求,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營運企業對基礎設施安全運行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加強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健全企業內部安全保護工作機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術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結合維護搶修需要,組織內部安全防范力量,組建專職、兼職的群防隊伍,加強防范處置演練,嚴密防范盜搶、破壞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同時,公安機關要加強對油氣和“三電”企業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有效打擊危害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各基層組織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宣傳教育,組織和發動群眾,健全群眾參與群防群治的工作機制。
另外通知明確要健全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并對企業,公安機關以及地方政府提出明確要求。
第一、地方政府組織開展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2001]14號)的規定,有關群防群治經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主要由受益企業自行安排解決,政府財政適當補貼。
第二、公安機關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經費,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和“分項目、分區域、分部門”的政法經費分類保障辦法,納入公安機關部門預算,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公安機關內部要合理安排預算,保證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經費支出。鑒于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的重要性,同時考慮各地實際情況,中央財政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在現行中央政法轉移支付資金項目中統籌安排,對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企業對自身油氣和“三電”基礎設施進行安全保護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參加聯防工作、組建兼專職群防隊伍等發生的支出,由企業自行負擔,按規定列入成本(費用),并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準予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