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和金融機制的關系在我國的研究剛剛起步,在國外卻是熱點話題,原因有兩個:一是環境保護已進入市場化機制,主要是金融機制;二是國際公約將市場機制作為控制氣候變化的重要手段。據世界銀行統計,到2010年,世界碳金融市場規模將達到1500億美元,這相當于這一年度世界石油市場交易的總額。金融機制在氣候變化減緩上的作用最主要的是碳金融。對碳金融具體的定義,根據WTO的規則,如果它被認為是一個產品,那就適用一般貨物貿易的規定;但如果認為它是金融服務,那就適用服務貿易的條例,也就是說碳金融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非常多。
針對氣候變化的減緩,國際上出現了以下幾種機制:一是債務和環境交易機制,主要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基于氣候變化而達成的一種債權債務的交易關系;二是碳基金,它是由世界銀行管理的為爭取排污指標的機制。再者是碳金融的衍生品,它們都是針對氣候變化的減緩而進行的交易。目前針對這種減緩,國際上已出現了很多的金融產品,但其中有很多法律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一般來說,氣候變化主要分為兩塊,第一個是減緩即控制排放;第二個是適應。根據科學家的研究,氣候變化將來必然會給我們帶來影響,那如何適應氣候變化,同時對于氣候變化,金融機制又能發揮何種作用?
金融機制和氣候變化機制的融合大致如下:一是產生了很多金融衍生品,比如說隨著氣候變化和氣溫反常,電力部門為確保其盈利,它可以跟銀行部門達成一些協議,比如形成氣候變化的衍生產品,其不僅可以保護電力行業利益,也可以保護銀行每年的盈利。二是產生了自然災難證券。比如說前年發生的汶川大地震,有很多企業遭受了很大損失。相應地,如果上海的氣候變化很激烈,那么上海很多企業的盈利會受影響。企業可以聯合金融機構發行相關的自然災害方面的證券來規避風險。我國對這一領域研究的不是很多,目前在環保上我國更多使用的是傳統的經濟手段,比如現在的環境稅、碳稅,今后應該更加重視金融機制的使用,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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