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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關于做好2011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2010-12-13 11:02:22 發改委網站

發改運行[2010]2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鋼鐵、有色、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2010年,在國家宏觀指導下,煤炭訂貨改革繼續深化,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產運需銜接平穩有序,煤炭市場供需基本穩定。2011年是我國“十二五”開局之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步伐進一步加快,能源消費將得到合理控制,煤炭供需總量基本平衡。但受結構性矛盾和不確定因素影響,部分地區、個別時段仍有可能出現供需失衡。為做好2011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確保煤炭穩定供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宏觀調控指導,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33次常務會議部署,我委會同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和地方政府等有關單位,在做好煤炭產運需總量綜合平衡基礎上,研究制定和完善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政策,加強對全國及地方產運需銜接工作的指導。

(二)堅持改革方向,繼續推進企業自主銜接、協商訂貨的市場機制,加快建立政府宏觀調控與市場主體自主交易相結合的現代煤炭交易體系。積極鼓勵煤炭供需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建立長期穩定供需關系。

(三)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和控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等政策要求,調整煤炭用戶結構。

(四)煤炭資源和運力配置向中長期合同、重點用煤行業和合同兌現率高的企業傾斜;向鐵路戰略裝車點、大客戶、路企直通運輸的企業傾斜。對合同兌現率低的企業不予增加運力。

(五)我委會同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行業協會等,按照加強國家宏觀指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本原則,督促指導企業開展銜接,依法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協調解決銜接中的問題。

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配置鐵路運力

(一)我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2010年跨省區煤炭鐵路運輸完成和合同履行情況,結合新增資源和鐵路運力,提出2011年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指導框架。

(二)重點保障電力、化肥、居民生活等重點行業的煤炭需求。加大內蒙古、山西、陜西等省區煤炭外運能力,新增鐵路運力優先安排大型煤礦,保障重點電廠新增機組用煤。

(三)引導供需企業將2010年度單筆數量在30萬噸以上(含30萬噸)的重點電煤合同續延至2011年度,鐵路運力配置維持上年水平不變。鼓勵煤電雙方簽訂中長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年度鐵路運力配置優先安排。

(四)支持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做好相應的運力配置調整,各礦點的運力配置原則上以2010年簽訂的實際合同為基礎,實現平穩過渡。對經國家核準建設、證照齊全的新投產礦井給予支持。

三、堅持供需自主銜接,規范市場主體行為

(一)凡屬依法生產經營的煤炭供需企業,均可公平自主參加銜接。禁止未經國家核準(審批)建設,證照不全,違規生產經營,以及納入淘汰落后產能范圍的供需企業參加銜接。鼓勵煤礦和終端消費企業直接銜接,減少中間環節介入。

(二)各有關方面要嚴格執行產運需銜接政策,不得干預企業自主銜接簽訂合同。除供需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蓋章。

(三)供需企業要以鐵路運力配置指導框架為依據,以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基礎,銜接購銷數量,簽訂買賣合同。合同中須明確數量、質量、價格和違約責任,不得脫離實際生產和需求簽訂虛假合同。

(四)供需企業要相互配合,加快銜接進度,自本通知下發后25日內,協商完成合同簽訂。各有關方面要為產運需銜接做好服務工作。

(五)供需企業簽訂的全部合同,須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www.cctd.com.cn)煤炭網絡交易系統,由系統自動生成分行業、分企業的匯總數據。委托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匯總合同簽訂情況。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合同簽訂和錄入網絡系統的,不再銜接落實運力。

四、保持煤炭價格穩定,清理不合理收費

(一)鑒于當前穩定物價總水平、管理通脹預期的任務繁重,煤炭和電力企業要從維護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加強企業自律,2011年產運需銜接中,年度重點電煤合同價格維持上年水平不變,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漲價。

(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現行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征收的各類收費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收費和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和基金,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五、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全面完成銜接工作

(一)為保證合同的真實性,供需雙方銜接結束后,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電力行業銜接牽頭單位,根據煤礦實際生產、運力配置和電力企業實際需求情況,核對重點電煤合同,并提交我委和鐵路、交通部門。

(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加強指導,組織有關鐵路局、港口銜接落實運力。對供需企業簽訂的內容齊全、規范的煤炭買賣合同,各鐵路局蓋章承諾提供運力,需經水運中轉的由有關港口蓋章承諾運輸。各鐵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礦企業提交買賣合同前,對煤礦或用戶配置運力。

(三)在銜接落實運力過程中,我委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加強監督指導,對違背銜接政策、運力配置指導框架,有可能對煤炭穩定供應帶來重大影響的,予以必要的調整。

(四)銜接工作結束后,對產運需三方認可的合同,各有關企業要嚴格履行,確保兌現。我委將會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和有關單位,加強合同兌現率的日常監督考核。

各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和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做好2011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保障煤炭持續穩定供應,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煤炭產運需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