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諸多支持水利基礎建設政策中的重要一項,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廢止的水利建設基金將延長10年。財政部、發改委和水利部日前聯合發布《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分析人士稱,建設基金延期,困擾農村水利建設的資金困境有望紓解,水利行業將迎來黃金十年。
《辦法》明確,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辦法》明確,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來源主要包括三方面: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從鐵路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來源則在老辦法的基礎之上,增加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具體包括: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在使用用途方面,《辦法》規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水利工程建設;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防汛應急度汛。資金使用結構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設;30%用于水利工程維修養護;15%用于應急度汛,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則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責任編輯: 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