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VCS、碳交易、京都議定書……16日,在朝陽法院審理的我國首例碳減排認證糾紛案的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律師嘴里時不時蹦出來的各類專業術語,讓所有人都有點抓狂,甚至連法官也不得不打斷律師發言,讓其作出具體說明。
被告申請適用挪威法律
這起案件牽扯到三個公司,分別是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太比雅環保公司以及挪威船級社在中國的分公司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由于是中國能源企業將向國際碳減排認證巨頭討說法,該案吸引了不少媒體記者的關注。
作為被告的挪華威公司的代理人首先以涉及商業秘密提出“不公開開庭”申請,經過合議庭評議,該申請未獲法庭批準同意。隨后,該代理人又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挪華威公司只是挪威船級社的分包商,不算該案的被告,原告應該直接起訴挪威船級社,按照雙方協議規定,出現糾紛應該適用挪威法律。合議庭經過討論后表示,因為去年年底被告就曾提出相關的申請并遭到法院駁回,所以現在提出申請已經屬于無效申請。
交付時間成爭議焦點
據原告太比雅環保公司介紹,2008年底,正在開發某水電站項目的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找到了太比雅公司,委托其幫忙運作該自愿減排項目,太比雅公司又找到了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簽署協議,啟動了認證項目。其間,華光潭水電公司和太比雅公司按照挪華威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各種材料和證據文件。
但8個月之后,挪華威公司不僅沒有在合同規定日—2009年11月19日之前開具審定意見書,使得華光潭公司的項目錯過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時限。2009年11月30日,挪華威公司才向太比雅公司發出一份簽署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審定意見書”。太比雅公司因此要求判令挪華威公司更正審定意見書的具體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為2009年11月30日,退還項目審定費用24萬余元并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挪華威公司在答辯中表示,服務協議并未約定審定報告的交付時間,根據約定,他們只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完成審定工作,但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在此日期前交付審定報告。而且即便他們出具的是肯定性的報告,交付時間也不會對項目產生任何影響,造成任何損害。挪華威公司認為,太比雅公司此次訴訟的目的是想“給其制造壓力,令其放棄審查機構的中立性,為其將來的項目出具肯定性意見。”
法官要求律師解釋名詞
在庭審階段,面對代理人時不時蹦出來的專業術語例如CDM和VCS等,主審法官打斷了代理人的發言,請他作出具體解釋。
據介紹,CDM是清潔發展機制的簡稱,VCS是資源碳標準的簡稱,兩者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下的兩種碳交易的方式。由于案件較為復雜,本案將擇日宣判。“簡直就是上了一堂科普知識課。”一位旁聽者說。
在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等領域的案件時,法官常常會遇到大量的名詞術語,怎么辦?
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告訴記者:“審案子總不能聽不懂吧,我們的法官經常也要在開庭前查閱大量的資料,但還是可能防不勝防。”對于生僻名詞術語,法官首先可以要求律師當庭解釋。“如果有爭議,雙方律師可以分別進行解釋,取共同的含義。”其次,如果是對案件事實部分有直接關系、或對判決有直接影響的名詞術語,法官在庭后必須走訪相關的專家或機構,進行了解。最后,如果遇到疑難案件時,法院還會組織專門的評議會進行評議。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