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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減排第一案”曝中國企業碳交易軟肋

2011-04-19 08:23:02 中國企業報   作者: 李延  

世界著名認證企業挪威船級社的一紙否定性審定報告,讓一家中國水電企業預期的30萬歐元碳減排收入打了“水漂”。

這家水電企業向代理此項業務的太比雅環保公司“興師問罪”,被逼急了的太比雅環保公司將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后者“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且“涉嫌合同審定日期倒簽”。

此案被稱為“中國碳減排行業第一案”。

30萬歐元碳減排

收入打了“水漂”

兩年前,上海太比雅環保公司與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太比雅公司幫助華光潭水電公司進行碳減排交易。

“如果順利通過,華光潭水電公司一年可獲得近30萬歐元的碳交易收入。” 華光潭水電公司負責人介紹說,由于申報手續復雜,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運作該自愿減排項目。

按《京都議定書》要求之下的全球性減排協議,企業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 (CDM)項目或者自愿減排(VCS)項目,獲得由相關認證機構簽發的碳減排額度,然后通過出售此額度而獲得收益。

據記者了解,《清潔發展機制經營實體認可標準》第86條規定,只有指定經營實體可以就審定、核查活動簽署合同,任何其他實體不得簽署該等合同。

按照聯合國對碳減排市場的設計,太比雅公司必須提交材料給聯合國指定的認證機構,由認證機構簽發自愿減排額度。

作為國際碳減排認證權威機構——挪威船級社的下屬公司,2008年11月13日,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與太比雅公司達成一項《氣候變化服務協議》。

根據該服務協議的約定,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應于項目截止日2009年11月19日前,向太比雅公司提供該服務協議項下所約定的提供審定意見。

2009年11月30日,挪華威公司向太比雅公司發出一份簽署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的否定性“審定意見書”。

而太比雅公司稱該意見書為日期倒簽意見書。理由是2009年11月27日,華光潭水電公司和太比雅公司負責人帶著法律顧問與挪華威公司主管經理溝通時,挪華威公司并未給出明確的答復。

太比雅公司認為,挪華威認證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致使太比雅公司對其客戶華光潭水電公司違約。

按華光潭公司發給太比雅公司的《律師函》的說法,稱造成了“數額驚人的經濟損失”。

無奈之下,太比雅公司把挪華威認證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請求判令挪華威公司更正審定意見書的出具日期,由2009年11月19日更改為2009年11月30日,判令退還項目審定費用人民幣242319元,并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雖然我們并不想撕破臉,但是實在是沒有辦法。” 太比雅公司方面表示。

案件管轄權之爭
  
“挪華威公司不是協議的一方主體,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該案不適用中國法律。” 挪華威公司的代理人說。
  
依據雙方簽訂的《氣候變化服務協議》“一般條款與條件”第13.1條約定:“本協議適用挪威法律并按其解釋。” 在法律適用與管轄法院部分,也明確約定適用挪威法律并由挪威法院管轄。

挪威律師也于2011年3月29日出具法律意見,根據挪威法律規定,《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法定當事人是太比雅公司和挪威船級社。

作為挪威船級社的分包商,挪華威公司認為,《氣候變化服務協議》在第一部分明確寫明了雙方當事人為被答辯人與挪威真理認證有限公司(挪威船級社)。

根據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經營實體認可標準》的規定,挪威船級社才有資格簽署《氣候變化服務協議》,在協議第二部分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部分,也明確約定由挪威船級社承擔相關的權利義務。

“被告認為挪威船級社是本案中協議的主體,實際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 太比雅公司的代理人對記者表示。

本案應該適用中國法律進行審理,原因是由兩個中國法人實體,向中國境內華光潭公司提供服務,不存在涉外因素。

他認為,挪華威公司是氣候變化服務協議服務合同的相對方,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首先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簽訂過程可以看出,均是本案原被告完成的。原告太比雅公司始終是與被告挪華威公司簽署的協議。

同時,被告收取了協議的服務費用。“被告與挪威船級社之間的分包合同,與本案沒有關系。”他認為,如果被告堅持,被告需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挪威船級社結算的外匯證據。

2011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挪華威公司關于管轄異議的申請,確定朝陽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轄權。[page]

挪華威公司:

只管“審定”不管“交付”

“《氣候變化服務協議》并未約定審定報告的交付時間。”挪華威公司的代理人表示。

對于太比雅公司關于“挪華威認證公司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指責,挪華威公司認為,在《氣候變化服務協議》中,挪威船級社與被答辯人雙方均未約定審定報告的交付時間,而只是約定挪威船級社應按照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的模式和程序,對中國華光潭8.5萬千瓦梯級水電工程項目進行審定及核查。

挪威船級社于2009年11月19日就已經完成華光潭項目的審定工作,其于2009年11月30日向被答辯人交付審定報告,并不違反《氣候變化服務協議》的約定。

而且,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僅規定了挪威船級社完成華光潭項目審定工作的時間,并未規定報告交付時間。

因此,根據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的規定,挪威船級社只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完成華光潭項目的審定工作,無需在2009年11月19日前向被答辯人交付審定報告。

“11月19日是我方應該拿到報告的時間。” 太比雅公司認為,“而且,應當以書面打印的文本方式為交付方式。”

“合同文本是由被告方提供的,可以協商的只有費用和審核標準的選擇。”太比雅公司認為,挪華威公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簽署了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應采取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

太比雅公司強調,挪華威公司作為一家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利用格式合同故意設置免除或限制其合同義務的條款,給原告主張權利設置障礙,直至項目截止日期到來之時仍不出具審定意見書,且于2009年11月30日出具的審定意見書顯示的簽署日期為2009年11月19日,存在明顯造假嫌疑。

“導致太比雅公司不滿的根本不是審定報告的交付問題,而是挪威船級社秉承獨立原則,因華光潭項目不符合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的規定,而出具了一份否定性審定意見的報告。”

挪華威公司認為,太比雅公司提起訴訟的目的在于給挪威船級社制造壓力,使挪威船級社不得不放棄中立審查機構的中立性,對其將來的清潔氣體排放項目作出肯定性審定意見。

合同雙方關系扭曲:潛規則乘虛而入

顯然,作為認證機構的挪華威公司并不想讓此案受到公眾的過多關注。

“中國碳減排行業第一案”的開庭,便引來了眾多媒體的采訪。庭審一開始,挪華威公司的代理人就向法庭稱,“強烈反對媒體旁聽和報道”,要求不公開審理。法庭認為,從目前證據看尚不涉及商業機密,作為項目業主的華光潭公司并未申請不公開審理,因此駁回了被告申請。

“由于挪華威的過錯使得華光潭項目喪失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機會。” 太比雅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而且,挪威船級社否決碳減排項目的原因不能讓人信服”。

“挪威船級社出具否定性審定報告,系因華光潭項目本身不符合自愿碳減排標準(2007)的規定,挪威船級社并未對其造成任何損害。” 挪華威公司反駁道。

記者在庭審中了解到,申請認證的中方企業需要履行的義務只有付款、提供技術資料。

除此之外,從審核文件——現場核查——書面評審——出具初步意見——由挪威船級社審核出具最后的審定意見的整個過程,都在認證機構的掌控之中。

而且,在VCS項目審定機構出具否定性審定意見的情況下,無論其何時出具,都不可能作為注冊文件提交VCS注冊登記處進行注冊使用。
  
據媒體報道,目前經聯合國認證可以進入CDM和自愿減排項目的認證機構不到30家,而在中國這個最大的碳賣方市場上,活躍著不足10家的認證機構。

而挪威船級社是最早進入CDM和VCS認證領域的公司。2009年之前,挪威船級社的市場份額幾乎占到了70%左右。

“在強勢的碳減排認證機構面前,企業和認證機構之間雙方關系嚴重扭曲。”一位業內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暴露出了國際碳交易機制的不足。”

在碳減排認證中,還有許多“潛規則”。

在庭審中,法官問道,在簽約時原告知不知道被告是分包商時,被告挪華威公司回答說,根據合同條款規定,挪威船級社有權分包,對于集團內的公司分包商不需要書面告知客戶。并稱“這是行業慣例。”

更有意味的是,作為聯合國指定的掌握碳減排生殺大權的認證機構,無論DNV中文的名稱——挪威船級社,還是直譯名稱——挪威真理認證有限公司,這兩個名稱在中國國內都沒有進行過認證、注冊。

碳減排市場期待中國標準

碳交易作為新興的商業領域,因其具有標準化的金融屬性,又包含國際化的政治因素,而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熱點。

“碳減排指標不同于一般產品,看不見、摸不著,正因為這一特性,認證和審核是碳減排鏈條上的關鍵一環。”專家指出。

中國企業期待在碳交易市場上能有自己的標準。

而要在中國建立一個有效的碳交易市場,必須首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有公信力的、適合中國的碳減排標準體系。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上,北京環境交易所聯合其他參與方共同發布了“熊貓標準”,邁出了中國參與碳交易標準建設的第一步,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

不久前,方興地產(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北京環境交易所成功購買了16800噸“熊貓標準”的自愿碳減排量。

“這在發展中國家尚屬首次,標志著中國企業在碳交易領域邁出了具有里程碑的一步。” 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唐茂松指出。

2010年10月19日,在上海世博會聯合國館,《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正式發布。這是中國參照國際規則自主研發的首個完整的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

據介紹,《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包括章程、碳減排技術標準、碳交易標準、登記注冊核銷流程、調解與仲裁規則等內容,是將國際形勢與中國實際相結合、中國主導與借鑒國際經驗相結合的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

“通過《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審定與核查的碳減排量將具有國際權威性,為國內外市場所認可。”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理事會理事長程天權說。

中國標準能不能被認可,還需要市場的檢驗,但畢竟走出了第一步。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第一案 中國企業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