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階段及近中期,碳市場只能作為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框架中的一種輔助性工具,并不能成為減排政策的基石,在處理減排問題上,不應對碳市場有過高的期望。
“十一五”單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標,實施過程充滿痛苦和艱難,特別是后期“拉閘限電”等行政手段受到廣泛質疑和批評。學界、相關職能部門再次把目光聚焦到市場化政策工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本文簡稱為“碳市場” ,“十二五”規劃建議中也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筆者以為,從政策目標、政策工具本身和政策環境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當前對碳市場的評價和期望有過高的傾向。
一、構建碳市場的政策目標分析
一般認為,構建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三個層面的政策目標。
第一個層面,推動經濟增長方式低碳轉型發展。理論上,從節能減排角度推動經濟發展方式低碳轉型,首先要理順電、煤、礦產、石油等資源性產品的價格。部分學者和官員認為,在這些基礎性資源類產品價格改革“無望”的情況下,通過構建碳市場,制定企業碳排放權配額,通過碳排放的約束從“末端”形成一種新的倒逼機制,推動企業去實現碳減排,進而實現發展方式的低碳轉變。這是對當前我國構建碳市場的一種必要性解釋。筆者以為,在現階段的監管水平之下,這種通過“測算法”形成的倒逼機制要發揮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個層面,碳市場作為一種靈活機制,推動減排目標的完成。碳市場的意義在于為企業和地方提供一個選擇,以避免諸如“拉閘限電”等激進行政手段的濫用。筆者以為,這是一種較為合理的解釋,但我們有必要對政策目標,即對地方和企業的減排指標進行反思。“十一五”單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標的合理性、可達性以及“一刀切”的分解方式本身存在問題,如果假定“十一五”能耗降低目標是16%或18%的“合理”水平,或以更合理的方式分解,整個減排行動和政策及其評價可能會有很大不同。構建碳市場,給排放實體設定配額時同樣面臨減排指標的設定問題。如果人為設定的減排指標(排放總量以及各主體的初始排放配額)不合理,那么碳市場環境目標的實現、經濟費用的減少、技術革新的促進這三個目標也難以實現。
第三個層面,構建碳市場,實現與國際碳市場順應和對接。節能減排的核心內涵,是以其作為抓手,推動解決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問題。一定程度上,氣候問題給我國帶來的機遇是將外部壓力引入,推動國內相關利益的調整,從而有助于推動自身減排,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通過碳市場獲取國際資金等問題相對于這個問題而言是第二位的。至于由碳交易而衍生的碳金融能否真正促進實體經濟的低碳發展,有待進一步研究。從筆者目前的觀察來看,碳市場的利益相關者對碳金融的熱衷并非是出于對實體經濟的關注,而更多的是投機需要。
二、碳市場政策工具分析
第一,碳市場的理論分析。
理論上,作為一種政策工具,碳排放權交易并不能解決實質性減排問題。碳市場的環境有效性取決于排放限額、參與和遵約的情況,其實施的基礎條件是良好的市場和互補的機構。碳市場適用的領域主要是工業部門,而不適用于建筑部門、交通部門等領域。
第二,對國際經驗的再思考。
歐盟是當前碳排放權交易實踐的先行者,我們談到碳市場時多以歐盟的碳市場(EU-ETS)為例。筆者以為,在分析碳交易的作用和績效時,國內文獻對其評價有偏高的傾向,似乎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發展的“優秀”表現與碳市場有很強的相關性或因果關系。需要注意的是,歐盟從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后,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就已呈下降態勢,而且碳市場只是歐盟減排政策框架中的一種工具。實際上,始于2005年的歐盟碳市場實踐也還處在實驗階段,其減排效果還有待進一步觀察和評估。相反,一些實證研究表明歐盟的ETS不能有效解決減排問題。
第三,減排政策工具選擇。
經典的環境政策分類一般簡單地分為“市場化工具”和“命令—控制式工具”兩大類。IPCC(2008)將減排政策工具細分為:法規和標準;稅收和收費;可交易的許可證?即碳市場 ;自愿協議;資金激勵;信息化手段;研究與開發?R&D ;非氣候政策。
對政策工具的選擇和評價不能脫離工具運作的制度和技術背景。一般而言,處于減排能力建設過程中的國家,技術標準可能更適合。因為基于經濟激勵的方案對環境監管機構能力的要求高,有更嚴格的管理要求。從理論和國際經驗來看,在減排政策工具箱中,標準和管制政策、財稅政策工具仍然是核心的政策工具。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行政政策工具并不等于“拉閘限電”等極端手段。
三、構建碳市場的政策環境分析
首先,排放總量變動趨勢與政策工具適用性。
減排政策工具的應用必須首先與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階段相適應,碳排放總量變化趨勢是重要的階段特征。碳市場的鼻祖是排污權交易,而西方排污權交易的實踐都在其完成工業化之后的階段實施。盡管碳排放總量變動趨勢和碳市場應用的適用性仍需要作進一步深入研究,但直觀上看,碳市場更適合于排放總量總體下降或相對穩定的經濟體。
對于我國而言,當前乃至未來相當長時期,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和排放實體呈快速上升態勢。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建筑部門、交通部門將成為主要的能源需求和碳排放增長的主要貢獻者,其節能貢獻度也將超過終端用能工業。理論上講,對于建筑部門、交通部門,效率和標準管制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而碳市場并不適用于上述領域。筆者以為,現階段或近中期我國是否需要模仿歐盟碳市場去求解減排問題,仍需作進一步研究。
其次,構建碳市場的制度、技術背景。
作為一種“創建市場”的工具,碳市場的順利實施過度依賴于外部條件,即制度背景、技術背景等。制度背景包括環境監管機構、環境管理體制機制、環境監管部門對碳市場的合理設計等因素。技術背景的核心是對點源排放進行持續有效的監測,能夠把排放情況“說清楚”,換言之,能夠對排放實現“三可”(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現階段,我國能源統計基礎、社會誠信體系薄弱,能否支撐碳市場的順利實施仍是一個疑問。筆者以為,從總體上,當前乃至近中期我國尚不具備構建全國性碳市場的條件。
四、結論和建議
在現階段及近中期,在我國溫室氣體減排的政策框架中,碳市場只能是一種輔助性工具,并不能成為我國整個減排政策的基石。在處理減排問題上,不應對碳市場有過高的期望。標準和管制政策工具、財稅工具仍將是我國現階段和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的“基礎性”政策工具,同時,這類工具仍有很大的改進和完善空間。
第一,構建全國性碳市場并不是當前節能減排的迫切需要。我國可以穩步開展碳交易的試點工作,但不宜過早鋪開全國性配額市場。可以先從自愿交易做起,逐步探索和積累碳交易的經驗。盡管目前國內碳市場“有場無市”,但不能本末倒置地為了追求碳市場(和碳金融)的繁榮而過快地推進碳市場建設。
第二,在某種意義上,當前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對碳市場的強烈政策需求,根源于前期“自上而下”減排指標設定和分解的不合理。合理設定和分解減排指標是當前減排政策的難點和焦點問題,也是今后碳市場有效運轉的必要前提。應更多從“自下而上”的角度去考慮減排指標設定和分解的合理性和可達性問題,要逐步建立減排指標的調整機制。
第三,加強溫室氣體排放監管能力建設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這是各種減排政策工具運用的前提。從能源統計、企業能源管理體系入手,構建以“三可”為特征的具有公信力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進一步深入開展碳市場相關研究。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