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以全球變暖為主要特征的氣候變化,從人類活動原因上看,主要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大量使用石油、煤、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增強了大氣溫室效應。低碳發展正是以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宗旨,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經為世界各國所認同,成為世界發展潮流。它與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向是一致的。
“低碳經濟”并無明確的概念認定和衡量標準,總體上是指溫室氣體排放量盡可能低,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方式。“低碳”概念首次被政府官方使用是2003年英國政府發表的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構建一個低碳社會》。之后,英國政府于2006年和2007年繼續發布了《能源回顧—能源挑戰》、《能源白皮書—迎接能源挑戰》等政府文件,這些文件提出了建設低碳經濟和低碳社會的初步構想。英國以“低碳經濟”概念為引導的氣候變化和能源政策,推動了歐盟成員國相關能源政策的制定,澳大利亞、日本、美國等也紛紛提出了自己的低碳導向考慮。我國對于低碳發展也進行了廣泛的社會討論,并很快在政府發展政策中予以體現。2008年,聯合國將世界環境日的口號定為“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顯示了全球對于低碳發展的高度關注。在此過程中,“低碳發展”、“低碳社會”、“低碳城市”、“低碳世界”、“低碳技術”、“低碳生活方式”、“碳足跡”等一系列新名詞應運而生。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矚目成績,人民生活水平極大提高。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日益暴露出資源和環境約束的矛盾,以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為特點的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我國政府已經莊嚴承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十二五”期間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16%,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我國政府從中國人民和全人類的根本利益出發,為應對氣候變化采取了切實行動,取得了積極成效。我國于2007年制定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并先后制定和修訂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實施并不斷完善鼓勵節能減排、促進能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措施,加大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資金投入,在推進節能減排、提高能效、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力建設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相比發達國家而言,我國低碳發展起步較晚,特別是在如何利用市場機制促進低碳發展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借鑒國際經驗,積極探索建立創新型資金機制,有效促進低碳轉型。
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產生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開展合作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就是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一個創新性成果,它是目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于減排的惟一基于市場的合作機制。作為《京都議定書》確定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清潔發展機制允許《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締約方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開展項目級合作。發達國家通過投資合作項目(即CDM項目)產生的合格減排量(即“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低成本地履行其部分減排、限排義務,發展中國家因此獲得額外的資金和技術,促進可持續發展,并通過幫助發達國家減排而對實現氣候公約的最終目標做出貢獻。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CDM國際合作快速發展。事實證明,CDM機制不但通過項目和融資合作為發展中國家帶來了可持續發展資金,而且使應對氣候變化的概念深入人心,發展中國家企業在學習和吸收國際碳減排的先進理念和管理經驗的同時,也認識到碳減排活動本身具有的商業價值,只要形成碳信用就可以成為有價值的商品進行交易,從而大大提高了企業參與的積極性;同時,發展中國家通過CDM合作有效地參與了國際碳市場活動,并由此獲得了有關碳減排的培訓,為進行國內“三可”實踐提供了知識儲備,培養了一批專業機構,為發展國內碳市場打下了基礎。
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是CDM項目市場最活躍的參與者。我國把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和回收利用甲烷確定為CDM項目的優先領域,已開發的CDM項目涉及風力發電,小水電,生物質能發電,煤改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養殖場沼氣、垃圾填埋氣和煤層氣回收利用,冶金、水泥等行業的廢氣和余熱回收利用等的新建或技改項目。根據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審核理事會數據,截止到2011年4月12日,我國共有1308個項目注冊成功,占全部注冊成功項目總數的44.04%,這些項目的預期年減排量將達290799190噸CO2當量,占全部注冊CDM項目預期年減排總量的63.39%。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是依法征收的CDM項目國家收入。為管理好這部分國家收入,支持國內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中心于2007年11月成立,具體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它是我國首次建立的國家層面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基金?;饘⒉扇≠浛睢⒂袃斒褂玫确绞?,通過組織開展項目,積極配合國家主渠道,促進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意識,并以創新思維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新資源、新機制的建立和發展。具體而言,基金要充分發揮資金投入平臺、資金合作平臺、行動合作平臺和信息收集與交流平臺的作用。第一,作為資金投入平臺,基金將通過資金投入支持國家、行業、地方等不同層面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第二,作為資金合作平臺,基金將積極發展與各方面的資金合作,積極促進政府投入、國際援助資金合作和私人資金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的參與和協同,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動員、組織多來源、多渠道資金。第三,作為行動合作平臺,基金將積極發展同各種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力量的合作,提高全社會對應對氣候變化的參與。第四,利用以上工作基礎,基金將廣泛和系統地收集國內和國際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并促進信息交流與共享??傊饝浞职l揮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創新型基金的“種子資金”作用,動員、組織更多的社會資源參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為實現低碳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