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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服務產業可減免多項稅收

2011-05-24 08:54:14 中國稅網

所謂合同能源管理,指由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生產企業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其提供包括能源審計、項目設計、項目融資、設備采購、工程施工、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節能量確認和保證等一整套節能服務,并從用能公司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

扶持政策吸引眼球

2010年4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5號),積極推行以分享節能效益為基礎,建立市場化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機制。

在該文件提出的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措施中,最吸引眼球的是在加強稅收征管的前提下,對節能服務產業首次明確了多稅種的扶持政策。

2010年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目前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尚未得到足夠重視,節能服務產業還存在財稅扶持政策少、融資困難及規模偏小、發展不規范等突出問題的情況下出臺,無疑是重大利好。用足用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將帶來節能服務企業、用能企業、國家多贏的局面。特別是節能服務企業,將會取得節能又節稅的良好效果。

稅收優惠有“門檻”

當然,要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如要享受增值稅、營業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服務公司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內容,應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如要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那么在符合以上條件的同時,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三)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四)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另外,節能服務公司要注意在與用能企業發生業務往來過程中,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如果在享受以上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還從事其他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應單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租用農民土地是否繳納營業稅?

問:本公司是一家礦山企業,因涉及礦山用地,需向山上周邊村民征用土地并簽訂土地租用協議。請問與村民簽訂土地租用合同,是否按租金繳納營業稅?如果需要,繳納義務方是農民還是本公司?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第三條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農業(含林業、牧業和水產業)生產的免征營業稅;用于其他的或劃分不清用途的,農民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

經營非農用其他氯化銨產品能否免稅?

問:農業氯化銨屬于化肥,是國家政策免稅產品,而經營其他氯化銨(非農用)也能免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三條規定,化肥是指經化學和機械加工制成的各種化學肥料。化肥的范圍包括化學氮肥、磷肥、鉀肥、復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免征增值稅。

因此,屬于以上文件規定的化肥范圍的氯化銨免繳增值稅,不屬于化肥的其他氯化銨,不應免繳增值稅。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節能 服務 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