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減排交易作為新興的商業領域,因其具有標準化的金融屬性,又包含國際化的政治因素,而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熱點。
案件庭審中,法官詢問被告,在簽約時是否聲明自己是分包商。挪華威認證公司回答說,根據合同條款規定,挪威船級社有權分包,對于集團內的公司分包商不需要書面告知客戶,并稱“這是行業慣例”。
據記者了解,按《京都議定書》要求之下的全球性減排協議,企業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或者自愿減排(VCS)項目,獲得由相關認證機構簽發的碳減排額度,可出售此額度獲得收益。《清潔發展機制經營實體認可標準》第86條規定,只有CDM執行委員會指定的“經營實體”可以審定、核查活動簽署合同,任何其他實體不得簽署該等合同。
從碳減排認證的整個過程看,從審核文件到現場核查,再到書面評審,出具初步意見,直至出具最后的審定意見,都是在“經營實體”挪威船級社的掌控之中。
事實上,無論是VCS項目,還是CDM項目,大部分的認證機構都不會在合同里承諾項目進程。即使他們未能按時交付報告,也少有企業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一位業內人士坦言:“面對權威認證機構,中國企業討價還價的空間十分有限。”
盡管如此,一些中國企業仍熱衷于參加碳減排認證。“我國企業接受發達國家企業提供的先進減排技術,經過立項,再通過國際認證、審核后,因技術改造‘降’下來的碳排放額度就可出售、獲利。這就意味著,中國的企業不需要支出過高費用,既可以獲得先進的減排技術,還可以通過出售多余的碳排放額度獲利。”法官曹翔介紹說。
可見,如何建立規范的碳減排交易市場,對碳減排交易的規模既有總量控制,又有相對完善的交易市場準入和備案、監管制度,從而實現碳減排交易的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個新課題。
2010年10月19日,在上海世博會聯合國館,《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正式發布。這是中國參照國際規則自主研發的首個完整的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
據了解,《中國自愿碳減排標準》體系包括章程、碳減排技術標準、碳減排交易標準、登記注冊核銷流程、調解與仲裁規則等內容。
目前,要在中國建立一個有效的碳減排交易市場,必須先制定一套完整的、有公信力的、適合中國碳減排標準的管理體系正成為業界共識。而從長計議,逐步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法規研究,在相關立法中體現碳減排市場建立和運行的規則,才能使碳減排市場真正有法可依。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