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監會今天(11月8日)在其網站公布了《輸配電成本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并宣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與去年11月23日公開征求意見的《輸配電成本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相比較,一個最為明顯的變化是征求意見稿中“罰則”部分的消失,取而代之以“電網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而就在去年,“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披露成本信息最高被罰50萬”,曾是各大新聞媒體關注的熱點。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九條規定,電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三)未按照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
但記者同時注意到,《辦法》明確了“電力監管機構根據情況制定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信息披露辦法”,取代了征求意見稿中的“電力監管機構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有權要求電網企業按照規定報送輸配電成本資料。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電網企業報送和披露的輸配電成本信息進行核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據此,具體罰則的制定或將交由“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信息披露辦法”繼續完成。
無論如何,《辦法》確立的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核算和支出情況,輸配電成本發生的重大變化和事項實施監管,對影響電網企業輸配電成本的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實施監管,要求電網企業及時、準確地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輸配電成本信息,并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等一系列規定,都預示著中國的電力改革邁出了重要一步。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