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提交給歐洲理事會和議會的中期報告中,歐盟委員會對壓力測試目前取得的進展表示滿意,同時也開始考慮建立“新歐洲核安全體系”。
委員會用“步入正軌”來形容目前壓力測試計劃的狀態。該計劃中,14個利用核能的歐盟國家已經提交總結報告。報告的最終版也將于年底提交,屆時來自歐洲各監管機構的專家組將進行同業評審,整個審查流程將于2012年年底完成。
非歐盟國家瑞士和烏克蘭將按照同一計劃,全面參與這一歐盟計劃,同時也與亞美尼亞、白俄羅斯、克羅地亞、俄羅斯和土耳其等國家展開合作。上述國家均須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評審。所有其它的核電大國也有著類似的計劃,而小國家則在全球安全檢查中進行合作。
調整法規
歐盟委員會表示,它們 “已從測試中汲取了第一批教訓”,包括“歐洲核電站在處理安全余量中缺乏一致性”和“歐盟國家的核電站沒有共同的安全標準或準則”。
委員會表示,“福島核事故最重要的教訓之一就是,必須確保國家監管機構具備有效的獨立性”。
它還指出,在一些國家,監管機構被分割為不同的機構或政府部門。監管權應屬于“獨立的機構”,由歐盟法律進行規定,使其具備相應的能力水平和透明度。
對國家監管制度進行國際同行評審已得到認可,但是委員會可能會建議擴大評審范圍,以期對“核電站的設計安全和運行安全”進行評審 。
委員會還表示,“國家家監管部門、核工業以及科技團體組織將最終確定新歐洲核安全體系的各項建議”。標準數量和監管方法的減少有利于那些受嚴格管制的商用核工業,它們為歐盟國家提供了三分之一的電力。世界核能協會工作組CORDEL正致力于國際安全規定的協調并使反應堆設計標準化成為可能。
值得注意的另一方面是,對一個以上歐盟國家或是鄰國造成影響的事故發生時,須制定核風險管理計劃。這符合歐盟正在編制的災難響應計劃,該計劃包括以“全能24/7應急中心”體現出的“歐洲應急能力”,以及一系列核事故等災難應急計劃。
最后,委員會將處理核事故中責任的“關鍵”方面。委員會還指出,立法是由各國不同版本的公約以不同的組合方式“拼湊”起來的。這些公約包括《巴黎公約》、《布魯塞爾補充公約和《維也納公約》。委員會表示,“無論受害者的居住國在哪里,它們都將改善歐盟國家對受害者的補償”,并且降低因法律差異而扭曲整個歐盟市場的可能性。
歐盟委員會將于2012年6月底發布壓力測試和相關建議的最終報告。
壓力測試
從理論角度進行的壓力測試旨在“重新評估核電廠是否能承受自然災害,人為失誤或惡意行為所帶來的影響”,使核電站從理論上經受住在現實中可能遭遇的最極端事件,例如所有安全系統相繼失效。目的之一是確定“陡邊效應”,一旦突破“陡邊效應”,將不可避免地發生核事故。
壓力測試源于今年日本東部發生的大地震和海嘯。該事故致使福島第一核電站被幾米深的海水淹沒,電網癱瘓,應急管理也因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破壞而嚴重受阻。五天內,4座反應堆被摧毀,大量的放射性物質泄露。在完成主要的去污工作之前,近十萬居民無家可歸。
壓力測試中期報告
“根據歐盟壓力測試流程的最終結果,以及從福島核事故汲取的教訓,可以設定歐盟范圍內一系列基本原則和要求,以及核電站選址、設計、建造和運行的最低技術標準。歐盟制定的原則和要求須體現在國家監管機構的舉措和決策中,并最終由電站操作人員付諸實施。”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