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網訊】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使原本沒有經濟價值“碳資產”成為有價商品。目前發展中國家1噸碳的減排成本應在5美元以下,而歐美國家的成本均在50美元以上。為完成指標和節約成本,發達國家開始到國外購買減排任務,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以沖抵自身的減排義務。
我國作為世界第一大能源生產大國和二氧化碳排放國,面臨著能源、環保雙重拘束和國際壓力,據分析全國二氧化碳的70%來自于燃煤在大氣污染物中的排放,其余只占三成。其中,一噸標準煤排放2.7噸二氧化碳,1噸石油排放2.3噸的二氧化碳。因此,我國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以及不斷增長的能源供需,決定了作為排放大戶的能源企業將在未來促進低碳發展、節能減排的框架中發揮主導作用。截至目前,發改委共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7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中國政府還將扎實推進低碳省區和城市試點,開展低碳產業試驗園、低碳社區、低碳商業和低碳產品的試點。這一方案的最大亮點在于,中國將通過建立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加強碳排放交易支撐體系建設等措施,探索碳排放交易試點。在"十二五"規劃完成后,中國將有望擁有自己的區域“碳排放交易系統”(ETS)。
1997年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明年即將到期,而此次在南非舉辦的德班會議將是形成針對第二承諾期的國際法律協議的最后一次機會,它將決定《京都議定書》能否在2013年順利過度至第二承諾期,但從目前得到的各國反應看,如果最終結果未能盡如人意,《京都議定書》所倡議的三種機制(清潔發展機制、排放交易和聯合履約)也將隨之終結,中國作為全球CDM項目最大的賣家,我國相關行業必將受到影響,這正凸顯了我當前國能源企業在參與碳排放交易面臨的種種困境。
(一)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由于碳排放交易市場和標準基本都在國外,機制交易過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大量使用歐洲法律概念,參與碳排放交易也就必須遵循現有的國外規則。雖然2005年中國發改委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但在此辦法中對企業參與CDM項目交易具體細節并沒有描述規定,這樣導致我國在交易中仍然要依賴于買方國家或地區法規條例,更使得中國能源企業在國際糾紛中遭到損害的幾率增加,同時,我國政府的干預和管理往往顯得缺乏依據,困難重重。
(二)中國能源企業參與碳排放交易的模式過于單一且不成熟。由于中國目前沒有建立起自己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國內CDM項目很難通過市場機制進行買賣,而只能通過項目參與者之間的協商談判來確定,很難占據交易的主動權。同時,由于我國碳排放交易活動處于探索階段,專業能力和交易經驗不足,現有的交易市場沒有統一的機制和標準,基礎設施很不成熟,企業無法及時掌握碳市場的交易動態,在合作中也往往處于不利的地位。
(三)參與碳排放交易的企業信用缺乏監管。不論是碳資產開發、審批及確定,還是碳排放交易的談判以及最后的交易過程,手續復雜,要求嚴格,開發周期長,交易成本高。來自于國際減排規則變化的政策風險,建設過程中的項目風險,運行階段的核實風險等均會導致不確定性,這對交易主體的信用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買賣雙方的信用基礎是保障交易市場秩序的關鍵。如果碳排放交易市場主體的信用缺少合理且有效監管,那么國內企業(賣方)的低信用度的行為可能給自身帶來損失,我國參與碳排放交易的企業信用評級和監管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而隨著中國碳交易額的增加和批準項目的增多,信用度差的企業則可能給碳交易市場帶來風險以至金融風險。
(四)目前我國處于單純碳資源供給方的地位,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我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造成我國碳減排效益、資源的大量流失(中國碳減排歐洲只提供5歐元而在歐洲減排需要50歐元)。發達國家還正在全力吸引中國的金融機構參與到他們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場中,進而賺取中國資本的利潤。中國應建立自己的碳匯市場。據南非會議上中國代表團傳出的信息,“十二五”后,中國將擁有區域性“碳排放交易系統”(ETS)。
(五)我國目前的CDM交易大都帶有項目交易的特點,而在此之前,我國尚未正式建立行業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缺乏行業交易的基礎和條件。
筆者認為,在中國目前還處于碳排放交易的嘗試階段的大環境下,要想解決以上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對我國能源企業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管理模式進行優化;另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中為能源企業碳排放交易制度尋求進一步的法律支持。特別是加快地區碳排放交易系統建設,并為中國自己的地區間CDM項目提供法律、金融、稅收等優惠,動員、吸引社會資源、資本、技術、人才進入這一領域,這將破解中國經濟發展中面臨的能源、環境雙重拘束,促進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環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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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