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很快就要開征碳稅”的新聞報道在國外主要媒體上攪得沸沸揚揚。在眾多文章中,尤以《華爾街日報》約翰·李(JohnLee)先生寫的“中國開征碳排放稅的真實意圖”最令人稱奇和困惑。他從中國的碳稅問題報道中,主觀地推斷出許多匪人所思的言論,做出缺乏事實根據的論斷。那么,中國為什么要研究和開征碳稅呢?
碳稅是應對氣候變化和減少CO2排放的有效市場手段。許多發達和發展中國家都開展碳稅的研究,有的國家已開征碳稅。碳稅歸類和征收方式在許多國家表現形式很多,但實質都是一致的,就是如何減少CO2排放,幫助經濟轉型,促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開發,調動企業節能減碳的積極性。碳稅還有許多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協同效應,例如減碳也會同時減少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碳基金可用于補助貧困家庭購買節能綠色的家用電器等。
中國積極開展碳稅的研究是認真嚴肅的。中國財政部早在2007年年中就正式將碳稅列入稅收研究計劃。中國召集頂尖的研究單位和人才,做了多年的碳稅研究。主要參與的研究單位包括財科所、環境規劃研究院、發改委能源所和清華大學等。中國的碳稅方案要充分考慮中國經濟的發展階段,分析對不同部門和消費者的影響,并將負面作用降到最低,選擇適當的有利時機出臺。中國碳稅方案肯定會有自己的特點,不會與其它發達國家的碳稅一個模式。約翰·李先生認為近日有關中國碳稅的報道,選擇在世界經濟衰退,包括中國經濟發展減緩時候進行,推斷出中國政府一定有其不能明說的政治意圖,“不要被中國的舉動所愚弄。北京的提議不過是一場聰明的政治秀,其中還有推諉經濟責任之嫌”。他以此為啟端,責難中國的碳稅計劃。
中國和其它發展中國家做出了國家適當的減緩行動(NAMA),有過什么做秀的地方嗎?相比之下,許多發達國家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紀要上承諾到2020年,最終要達到1千億美元的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但至今為止,連一分錢的影子也沒有看到。這不是最大的政治秀是什么?
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宣傳很差。根據氣候談判的要求,所有國家都必須報告本國減排行動和成果。中國在2005~2010年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中,做出了艱苦的努力,減少了約15億碳排放,是世界上最大的國別減排行動。但是中國不會“政治做秀”,宣傳不充分,固執地堅持“少說多做”。其結果就是,國際上很多人不了解中國所做的成果。或許這正是為什么只要中國推行了新的減排政策和舉措,卻被約翰·李先生扣上“政治做秀”,是“對抗國際壓力的先發制人之舉,而不是應對氣候變化承諾”的原因。[page]
中國政府最近公布在二省五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不知中國政府的宣傳不夠,還是約翰·李先生的孤陋寡聞,武斷地指出,選擇征收碳稅而不是總量控制和交易的碳市場,“暴露了政府的真實意圖,”沒有“對碳排放做出嚴格限制。”事實是,中國的碳市場試點在2011年的五省八市上的計劃上就已對外宣布要進行試點工作。在中國,碳市場工作已先于碳稅做出行動,進行試點示范。我們認為,隨后的碳稅開征工作可以促進碳市場的建立和完善。碳稅可以與碳市場并存。如果碳市場的碳價格信號能夠更好的傳遞市場信息的話,也可以不需要碳稅或者取消碳稅。這種方案設計和選擇取決實施效果,而約翰·李先生都偏偏要將其扯成“政治陰謀論”,是政治“做秀”。
低碳綠色發展是中國經濟的必由之路。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中不能走高碳之路,而要在發展中減少CO2排放。這不同于發達國家先排放先污染,后減排后治理之路。當中國先于許多發達國家提出碳稅的研究并準備在十二五期間實施之時,難怪西方的一些人認為,碳稅的做法都會增加一定的經濟成本,為什么中國要開征碳稅呢?約翰·李先生在沒有認真做好研究之前,就武斷地下結論,中國要在國際氣候談判上增加“周旋的余地”,“并披上一件政治外衣,好讓其加大排放量”。碳稅是會加大減排力度,減少排放量。初期碳稅會增加成本,但長期來講會有更多的正面效果和經濟增益。顯然,在碳稅的設計中,對受影響最深的企業,應該給予一個緩沖期,達到轉型和保持競爭力。在這一緩沖期內,可動用部分碳稅收入促使這類企業完成過渡,但決不是約翰·李先生所說的中國“政府將保證這些企業能輕松承受減排負擔。”
中國在十一五期間,關閉了二千萬千瓦的小火電廠,新的發電容量都是高效的大型電廠。中國的電廠煤耗更是一躍而進入國際先進行列,減排效果顯著。但令人驚訝得是,約翰·李先生不知從何處取得數據,說“中國煤炭消費量大約以每年17%的速度增加”。中國的煤炭消費增長再快,身為學者,總不能憑空捏造出一個年17%的高增長率來嚇人吧?
氣候變化談判中的重要原則必須堅持。德班決議規定,在2015年前要有一個新的有法律強制力的公約。能不能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各自能力”、“公平”和“環境整體性”等原則,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節能環保家們談判的焦點。約翰·李先生在本文中恰恰忘了這些原則。約翰·李先生舉了兩個例子,一個是歐盟的航空排放交易體制(ETS)。歐盟ETS總的來說在減排方面邁出了一步,但由于其設計機制有一大缺陷,即沒有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航空業區別對待,得不到支持,實施很困難。歐盟ETS令發展中國家航空業比發達國家的航空業壓力大、損失多。我們希望在今年的4月30日正式收費前,通過談判,解決這個關鍵問題。
另一個例子是中國出口商品的碳稅。中國出口商品所隱含的CO2排放量約占中國總排放量的30-35%。中國碳稅很自然主要針對排放量大的企業征收。在中國的十一五“千家能耗企業”以及十二五“萬家能耗企業”中,國外的企業并不多見。相反,正如約翰·李先生所說,“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出口業占主導地位”。換句話說,外國企業在中國出口的贏利中占相當大的部分,也要承擔繳納碳稅,這樣才是公平的。如果在實施中有偏差的地方,也可通過其它手段調節。顯然,生產國承擔其境內所有排放責任是不公平的。
當然,在中國碳稅問題上,約翰·李先生并不是什么都沒說對。我想引用他的下述兩句話作為本文的結束語。一是“環保人士認為,做為溫室氣體最大排放國,中國計劃開征碳排放稅是北京真誠承諾盡到自己職責的一個跡象。”另一句是,“中國十二五規劃提出“綠色、低碳發展觀,”而計劃開征碳稅則證明了十二規劃是首個明確承諾使用市場機制來降低中國碳排放的國家戰略,也是踐行上述發展觀的表現。”
約翰·李先生的言論必須要實事求是。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