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節能減排,是我國“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完成這一任務的有效途徑,也是節能減排的重要市場化機制。“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國務院發布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對建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作出了明確安排。下一步,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相關法律法規,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健康發展。
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法律行為
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國家設定允許排放的含碳溫室氣體污染物的總量限制,相關企業或工業部門被國家授予一定數額的碳排放許可量,若相關企業或工業部門的實際碳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碳排放許可量,則可以將剩余的碳排放權進行市場交易以獲取利潤;反之,就必須到市場上去購買碳排放權,否則,超過許可量的碳排放將受到懲罰。
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四種:一是國家行政行為,即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權行政許可、行政指導和監測監督行為。這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長期穩定運行的基礎和保障。二是碳排放量評價行為,即由獨立的核證主體對企業碳排放量進行定期獨立審評和事后確認的行為。這是使碳減排量獲得公信力的前提。三是市場中介行為,即由中介機構為交易雙方提供碳排放配額的供需信息并創造交易便利條件的行為。這是保證碳排放權交易成功和受到監管的必要環節。四是碳排放權買賣行為,即由交易主體平等自愿進行的買賣富余碳排放配額的行為。這是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中的主要法律行為。
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和碳排放量評價法律機制
構建總量控制機制是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也是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總量控制的約束下,碳排放權才會成為稀缺資源,才會具有商品屬性,從而發生交易活動。鑒于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具體實施法規,應當加快碳排放總量控制立法,對總量控制目標、總量統計制度、統計對象行業和種類、總量監測核查制度等作出專門規定,以保證總量控制指標的全面落實。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規制應該采取漸進的立法形式,鼓勵各試點地區積極制定地方性規章,取得比較成熟的經驗后,再制定全國性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對含碳溫室氣體的排放許可、分配、交易、管理以及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
碳排放量評價機制是使碳減排量獲得公信力的法律制度。建立科學的碳排放評價機制,首先應制定指導原則和框架規范,創建與國際接軌的科學機制和體系;其次應明確評價對象行業,按照逐步推進原則建立各行業碳減排指標和認證體系,先行試點再全面推開;最后需要培養一批碳減排量認證機構,充分發揮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碳減排量認證中參與、策劃和測量的主體性作用。
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市場中介行為和買賣行為,需要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規則加以規范和保障。一是主體資格審查制度。環保部門應對交易雙方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加強對賣方的環境監測,設立“門檻”性質的事前預防機制,不符合法定減排要求的新排放源不能取得購買碳排放權的資格。二是交易登記結算制度。環保部門應建立統一的賬戶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要求交易雙方在系統內建立賬戶,通過賬戶進行碳排放權交易登記,以便于監測碳排放權的變化情況。三是碳排放量報告制度。排污指標持有者應提交年度報告,如實反映碳排放指標的使用情況。為防止違規套利,還應報告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受益人信息。四是碳排放權交易監管制度。應制定信息披露、報告和核查、法律責任等制度,對于在碳排放權交易中出具虛假排放量數據和資質證明、違規操作惡意套利、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五是碳排放權交易融資制度。鼓勵商業銀行進入碳金融領域。加強法律監管,防止對碳排放權的惡意炒作。六是碳排放權交易稅收優惠制度。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