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在半個月內連續公訴了兩起“瘦肉精”案件。
與以往被披露的“瘦肉精”案件不同,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并非生豬養殖戶,“瘦肉精”也非在生豬出欄前添加,而是被放在了屠宰上市的前一個環節才添加,如此一來,生豬檢疫監督的諸多環節均被逃過。
為此,兩名被告人李超、魏欽分別被法院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瘦肉精)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0000元;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現年38歲的被告人李超和現年57歲的魏欽,分別系河南省新密市城關鎮農民和新密市平陌鎮農民。二人為叔侄關系,在當地收購生豬屠宰后經營豬肉銷售。
據李超供述,2008年夏天,他從養殖戶手中收了一車豬往回走,路上被一個陌生人攔下,向他推銷藥水。來人介紹,豬喝了該藥水后肉色好,且不會影響豬肉質量,對人體無害。李超于是花50元買下了一小瓶。藥水呈白色稍泛點紅,瓶上沒有顯示名稱。
2011年7月19日,盡管對藥水是否人體有害存在顧慮,在利益的誘惑下,李超第一次將藥水摻在飲水中,喂給收來的豬吃。
新密市檢察院經審查查明,李超在新密市從生豬養殖戶李某手里收購經檢測合格的生豬10頭,為了使生豬屠宰后肉色好看、鮮嫩、銷售快,李超將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的一種)的藥放入生豬飲水中讓生豬飲用。
經鄭州市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檢測,這10頭生豬中均含有沙丁胺醇成分。《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沙丁胺醇是一種受體興奮劑,與萊克多巴胺和三聚氰胺一樣具有興奮功能,是刺激生豬快速長膘的藥劑,比傳統“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毒性高2000倍,而且在動物體內不易被代謝,殘留的時間長且量高,對健康危害不小,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在動物飼料和飲水中添加的物品。
同一天,被告人魏欽從新密市另一生豬養殖戶張某處手里收購經檢測合格的生豬8頭,采取同樣手段給生豬喂了沙丁胺醇。
新密市檢察院審查該兩起案件后認為,被告人李超、魏欽分別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懲處。據此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并依法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新密市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馮瑞霞說,上世紀90年代初,“瘦肉精”傳入中國,1998年廣東省高明市發生首例境內食用含鹽酸克倫特羅豬肺中毒事件,引起了有關方面及社會關注。2002年,農業部會同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規定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類物質。
“在去年那一波‘瘦肉精’事件中,問題主要都出在生豬養殖環節。從生豬出欄到進入屠宰場的過程中,行政管理部門有著多道監管程序,保證豬肉安全。而在這兩起案件中,被告人收購了合格的生豬,也就逃過了大部分監管程序,僅剩豬肉屠宰上市這一環節還在監管,如果稍有閃失,將產生較大危害。”馮瑞霞認為,這兩起案件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加大屠宰上市環節的監管。
■案意點擊
在各部門加大對威脅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河南省新密市出現了添加“瘦肉精”違法行為的新型手段,從其手法來看,不法分子將添加“瘦肉精”行為放在豬肉上市前的最后一個環節,其逃避監管的意圖再為明顯不過。本案對肉類食品安全敲響兩個警鐘:一方面,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斷“創新”,其瞄準的都是監管薄弱環節。因此,保證監管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失守尤為重要;另一方面,加強對個體屠宰戶的管理已迫在眉睫,私屠亂宰行為需進一步進行打擊。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