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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經德國可再生能源利用

2012-05-16 13:24:40 中國天氣網

德國是歐盟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標桿國家,是全球可再生能源利用最成功的國家。20世紀90年代,德國的能源市場結構很簡單。電力多來自煤電或核電廠,車輛使用常規化石燃料,家庭利用石油或天然氣取暖。德國聯邦能源和水資源經濟協會2009年底的一項最新調查報告顯示,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已占該國總用電量的16%,提前明顯超過了歐盟設定的2010年該指標達12.5%的目標。德國不是最適合搞可再生能源的國家,它既沒有愛爾蘭、英國和摩洛哥的那種有著強風的漫長海岸。陽光也不如西班牙和北非那么充足。 由此可見,德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獲得成功,在全球地方也應取得成功。

德國南部的風輪

風能

德國在風能開發利用方面居世界領先地位,自1998年成為世界第一風電生產大國,風電裝機總容量、年新增風機容量,始終保持世界領先地位。自1998年成為世界第一風電生產大國,風電裝機總容量、年新增風機容量,始終保持世界領先地位。據2009年7月13日媒體報道,德國的風力發電約占世界一半的市場份額,裝備制造能力和水平居世界先進行列。

1991年1月1日,德國頒布了《電力入網法》,這是德國開始風能商業利用后制定的第一部促進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規,它規定了電網經營者優先購買風電經營者生產的全部風電,有力地促進了德國風電產業的發展,15年內,風電價格降低了50%。 德國風能協會認為該措施潛力巨大,2020年之前風電有望滿足德國1/4的電力需求。

近期德國風力發電的新重點是離岸風力園,因為德國北海地區和波羅的海地區的風力條件非常好。為此,聯邦環保部在聯邦政府制定的"德國前景"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范圍內制定了一項旨在利用海上風能的戰略。

太陽能在德國被廣泛利用

太陽能

德國與意大利、西班牙相比,日照時間不算長,卻出現了太陽能增長快、占據世界市場的50%的現象。太陽能利用已成為德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新亮點。德國在歐州太陽能利用水平也名列前茅。房頂、路燈、指示燈到處可見到太陽能的利用。德國的廣大消費者購買太陽能系統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們覺得太陽能系統能對環保做出一些貢獻,同時太陽能與燃油和燃氣相比有很強的獨立性。

德國從1999年1月起實施"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德國經濟部為"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提供總計約4.6億歐元的財預算。隨著技術進步,2020年前太陽熱能發電成本有望下降到10美分/千瓦時。

水力發電

德國電力的5%來自于水力發電設施。相比風能和太陽能,水電的最大優勢是能夠日以繼夜地產生穩定電力,不隨天氣變化,也不存在儲存問題。此外,水電相對較為便宜,大多數水電無需補貼就可以在公開市場競爭。德國政府在未來數年里將大范圍地更換或更新現有設備,以擴大水能,其目標就是要提高水能使用效率并改善水域的生物狀態。

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是一種有利于環境和氣候的地區性能源原料,它能夠24小時全天候使用,對保障能源供給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木柴供暖、木柴發電、沼氣設備及生物能源原材料目前已占到德國整個能源供應的3.3%。生物沼氣和可燃生物質廢料占德國所有可再生能源的73%。德國生物燃料近年發展得非常快,可能會成為第二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不僅能發電,還能從中獲取發動機燃料。生物發動機燃料如植物油、生物乙醇和生物柴油能滿足德國發動機燃料需求的近3.5%。生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熱能產量的14%、發電機燃料的17%和電能的27%。生物質能最大的優勢是能夠儲存能量,減少對國外能源的依賴。另外,生物質能可在所有的能源市場發揮作用,例如,木材可用于取暖,生物燃料可用于汽車,沼氣可以用來發電。

可再生能源成功利用離不開法律支持

德國可再生能源位居世界第一,這與德國政府頒布的德國以《可再生能源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體系有很大的關系。德國以《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體系。《可再生能源法》進行了修訂,主要內容包括:1以提升價格為主,調整可再生能源補貼性價格標準;調低對新項目入網價格每年遞減速度。新項目入網價格之所以每年遞減,其原因是隨著生產量增加、技術進步和學習效應取得,可再生能源供應成本會下降;3.對供電質量和技術要求規定獎懲機制。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提供的各種優惠和補貼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斷增長的主要原因。

除《可再生能源法》之外,德國主要促進和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規包括:《生物質發電條例》、《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能源行業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太陽能電池府補貼規則》等。

德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聯邦環境部、經濟部和農業部還牽頭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組,成員除了上述三個部委以外,還包括聯邦環境局、聯邦統計局、巴符州太陽能和水能研究中心、能源平衡研究組及聯邦可再生能源協會等。

德國政府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主要包括"能源研究計劃"和保障就業減輕企業負擔兩個方面,其中重點是降低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成本,促進與自然和環境協調的進一步發展,支持其并入電網網絡并促進技術成果的迅速市場化和商業化。太陽能和風能的研發是重中之重。

聯邦政府一系列市場激勵措施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配套。聯邦政提供一系列的項目融資,包括對太陽能項目的投資信貸和其他優惠貸款。激勵措施以市場發展為導向,與市場規律相符。針對不同項目促進重點也各有不同,如向小的私人家庭設備提供補貼,而向大的設備和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及免除部分債務。隨市場發展的變化及時調整變化,以保障國家相關預算的有效使用。

德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制定了宏偉目標,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將占全國電力供應的達到20%;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至少達到10%(2005年為4.6%),2050年達到50%。德國政府于2010年9月28日提出新的能源計劃,將使可再生能源在國家未來能源結構中起到中心作用。政府要求使可再生能源占發電的份額從目前的16%提高到2050年的80%。新的能源計劃重點是在海上風力發電。

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并不具備自然條件優勢,但其可再生能源已進入平穩、快速發展階段。其中,德國府在立法、融資和扶持等方面,創造良好政策環境,起到重要作用。

借鑒意義

借鑒德國可再生能源的做法,我國應著眼于從以下方面做起。

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建議在現有《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實施細則,為風電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二是建立相對穩定的融資支持機制;德國政府運用多種激勵措施,引導和扶持民間資本對國家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投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應用和開發,極大地促進了國家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普及推廣。我國應借鑒德國做法,結合《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建立相對穩定的融資支持機制,建立相對穩定的策性融資支持機制。

三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創新和研發支持力度。

四要加強發展、能源、氣象商務、環保、科技、工業、建設等主管部門的聯動配合性,全方位營造促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的策和會氛圍。(撰稿/張慶陽)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德國 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