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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產業“命脈”保衛戰

2012-05-22 08:20:14 法治周末

125項專利,1000萬美元入門費,2500美元每噸專利使用費……我國磷酸鐵鋰電池生產企業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考驗。加拿大企業訴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裁定其專利無效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如果外方勝訴,中國電池生產企業將面臨每年要支付幾千萬美元專利使用費的境況,這將使近半企業無力承擔。

作為電動汽車業發展的命脈,車用電池產業的生產狀況一直受到各界關注。其中,磷酸鐵鋰電池正成為車用電池里的佼佼者。但瞄準這塊蛋糕的不僅僅是國內電池生產廠家,國外商家也一直在伺機而動。而專利訴訟,無疑成了國外商家最好的武器。

近日,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爾聯合公司起訴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裁定無效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審判結果預計最早在兩個月后宣布。如果外方勝訴,將意味著今后中國電池生產企業生產磷酸鐵鋰電池,就必須向專利持有方繳納專利使用費。

“加方專利覆蓋了包括磷酸鐵鋰電池在內的多種正極材料及其主要制造技術。如果不采取措施,這種漫天撒網式的專利,將會嚴重制約中國鋰電池企業的未來空間,進而影響到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專職副理事長王敬忠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專利戰爭糾結多年

前期參與訴訟的企業原本有十多家,但專利擁有方曾采用專利有償許可等方法拉動部分企業脫離訴訟團隊,以瓦解訴訟陣營,其中受影響的不乏行業特大企業

事實上,相關專利戰從2003年就埋下了伏筆。

2003年3月,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等專利權利人的磷酸鐵鋰專利以申請號為PCT/CA2001/001349的國際申請為基礎進入中國,并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專利名稱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還原材料的合成方法”。2008年9月,加方獲得授權(授權公告號CN100421289C)。

但這份授權,卻讓國內電池生產企業產生了危機感:這份多達125項權利要求的專利項目,幾乎涉及磷酸鐵鋰電池生產技術和生產材料的各個方面。將來一旦涉及專利使用,加方就可能漫天要價。

“那簡直是跑馬圈地式的專利,而且其中多項權利都缺乏創造性,如果不對他們的專利發起訴訟,中國的電池工業發展空間將受到極大的限制。”河南環宇集團董事長李中東針對當時的情形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因此,國內包括北大先行、河南環宇在內的國內電池企業開始向電池工業協會求助,希望組織業內企業集體進行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2010年8月,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決定接受企業委托,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加方專利無效請求。2011年5月,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以加方授權文本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而且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由,對加拿大魁北克水電等公司的發明專利作出無效決定,宣告修改后的111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但加拿大專利擁有方怎能甘心就此失去這棵“專利搖錢樹”。他們不服中國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此次訴訟中,此前電池企業的危機感也得到了應驗:加方正是依托專利權利的保護,對電池業內企業提出了“國內磷酸鐵鋰生產廠家需經由加方授權,入門費用1000萬美元,每生產1噸磷酸鐵鋰至少需要支付2500美元專利使用費……”等要求。

加方的這些要求在大多數業內企業看來相當無理。記者從中國電池工業協會了解到,目前中國磷酸鐵鋰電池企業的毛利率只有12%左右,行業均價7-8元/AH,競爭可謂白熱化。而磷酸鐵鋰電池的年產量數千噸,今后5年之內還仍將以每年30%至50%的規模持續增長。如果外方勝訴,中國電池生產企業將面臨每年要支付幾千萬美元專利使用費的境況,這將使近半企業無力承擔。

巨額的專利使用費,不但對中國電池企業形成了巨大壓力,也成了專利擁有方訴訟爭勝的“武器”。

王敬忠對記者透露,前期參與訴訟的企業原本有十多家,但在之前官司勝敗難定的艱難階段,專利擁有方曾采用專利有償許可等方法拉動部分企業脫離訴訟團隊,以瓦解訴訟陣營,其中受影響的不乏行業特大企業。而部分企業也開始持觀望態度。

“千萬美元入門費、產業越大需要繳納的專利費越多,這無疑會拖垮我們的民族企業。因此打贏這場官司對保護我們的民族工業意義深遠。”王敬忠對記者表示。[page]

“筆誤”之爭暗藏博弈

專利申請內容的確可以修改,但修改內容不能超過最初申請的范圍,只能修改相應的文字表述。而修改內容如果在原專利申請書中找不到對應說明,則容易被認定為超范圍修改

面對這場互不退讓的專利戰爭,“專利無效”的相關內容成了雙方交鋒的焦點。

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此前認定外方申請的專利無效時認為,外方在申請中國專利的時候存在申請范圍過大,修改后與專利說明書所載內容不一致等問題。所謂“范圍過大”,是指加方在專利說明書上,將專利的范圍設定為任何含有過渡金屬的“元”,而對于“元”具體為何物,卻并未做具體說明,因此認為其范圍過大,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

對此,加方修改了相關內容。但卻將“含有過渡金屬"元"”的部分,改為了“含有過渡金屬的化合物”。而此修改在專利申請當中找不到對應的內容,因而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其超范圍修改,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而提出訴訟的加拿大專利擁有方則有自己的一套說辭。在說明含有過渡金屬的“元”時,加方認為所有過渡金屬都可以引用該概念,并用三價鐵化合物做了舉例說明。但是否一個例子就能夠代表所有的化合物,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此產生了質疑。

面對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元”概念的質疑,加方在此次訴訟中提出,他們已經根據要求對于專利文件描述再次進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將“元”概念中“化合物”的表述改為了“碳導體”。

令人意外的是,加方對于之所以進行這項修改,解釋稱是因為當時進入中國的時候,對“元”的描述產生了“筆誤”。并表示即使是“碳導體”,也可解釋為涂了碳導體的“化合物”,修改本身并不影響公眾對專利說明書的理解,并沒有超過說明書的內容。

但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中國電池工業協會均提出此處改動并非筆誤,認為其改動不符合專利法規定,以此判定專利無效。

究竟專利描述是否能隨意修改,其范圍又該如何確定?記者就此咨詢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品牌保護委員會專利委員會副主席李森。

李森告訴記者,專利申請內容的確可以修改,但修改內容不能超過最初申請的范圍,只能修改相應的文字表述。而修改內容如果在原專利申請書中找不到對應說明,則容易被認定為超范圍修改。

而在庭審結束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電池生產企業負責人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加方開始提出“化合物”的保護范圍很可能并非出于筆誤,而是有意想擴大保護范圍,以此更方便地收取專利費用。只是后來發現在“化合物”這個范圍上無法獲得保護,才想退回“碳導體”這個領域。“就像某人發明了一個很特別的瓶子,但他的權利要求卻涵蓋整個容器,這就過大了,他要求的權利范圍跟證據相比是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該人士告訴記者。

專利缺失漏洞日趨明顯

這場加方與中方的電池專利無效裁定案,似乎正用切膚之痛提醒著中國磷酸鐵鋰電池生產企業,專利缺失的風險正日趨明顯

這場加拿大企業與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之間的裁定效力之爭,不但暗藏雙方對市場利潤的爭奪,也暴露出中國磷酸鐵鋰電池企業專利缺失的漏洞。

在不久前舉行的《中國鋰離子電池產業地圖白皮書(2011)》發布會上,北京賽迪經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節能環保事業部總經理吳輝就對我國磷酸鐵鋰電池企業的技術專利缺失風險表達了自己的憂慮:“目前,磷酸鐵鋰的兩大核心技術分別掌握在加拿大和美國公司的手中,涉及出口北美市場的磷酸鐵鋰要繳納大量的專利費。如果將來其他的外國公司也在中國申請專利權,那么中國企業在訴訟中勝訴的把握將越來越小。因此,生產磷酸鐵鋰電池的中國企業對技術專利方面的風險要做及早應對。”

記者查詢《中國鋰離子電池產業投資策略》發現,目前國際上在磷酸鐵鋰領域領先的企業主要有3家,分別是美國A123、Valence和加拿大的Phostech,掌握著較為成熟的量產技術。1999年,法國科研中心教授米歇爾·阿曼德發明了包敷碳技術,解決了磷酸鐵鋰正極材料導電性不佳的難題。隨后由加拿大魁北克水電公司和法國科研中心申請了這項技術專利,并將專利權獨家許可給了加拿大Phostech公司,而這也正是訴訟中加方2008年在中國獲批的專利。而另一核心技術碳熱還原技術專利則由美國的Valence公司持有,雖說目前該公司尚未在中國申請專利,但吳輝認為,為了搶占中國市場,Valence公司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在中國申請此項專利技術。

反觀中國電池企業,由于我國車用動力電池基本都處于研發、試驗階段,尚未實現大批量生產,短期內動力電池企業不太可能實現盈利,故而上游材料企業多按需生產,其規模也遠未達到規模化生產的程度。量產問題始終是磷酸鐵鋰電池企業關注的焦點,而專利積累則得不到重視。“即使是比較重視專利積累的企業,其所申請的專利也是基本上處于專利技術的外圍,難以繞開關鍵專利技術的壁壘。”吳輝告訴記者。

這場加方與中方的電池專利無效裁定案,似乎正用切膚之痛提醒著中國磷酸鐵鋰電池生產企業,專利缺失的風險正日趨明顯。[page]

轉嫁保險治標不治本

目前國內大多數廠商的普遍做法是在與外方技術輸出方簽訂合同時,采用通過專利保險的方式,將專利被追訴的風險轉嫁給國際保險公司,但這種方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事實上,中國磷酸鐵鋰電池企業并非首個可能為專利缺失買單的群體。此前,日本的NTT公司就曾為解決磷酸鐵鋰材料的專利糾紛支付給美方3000萬美元和解金,我國臺灣很多企業也花錢向加拿大Phostech等公司購買了專利使用權。

有投資公司認為,該專利中的正極材料具有一定的技術門檻,且投資規模適中,受到投資者的青睞,磷酸鐵鋰更是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但專利風險卻是我國電池材料企業邁不過去的一道坎,如果鋰電池行業內的企業不能很好地解決專利權的問題,就將不得不和日本企業一樣花錢買專利。而就算妥協后支付巨額的專利使用費,也將因材料成本過高而阻礙了磷酸鐵鋰電池在中國的發展。

面對專利風險,國內電池企業將如何應對呢?

對此,李中東告訴記者,目前國內大多數廠商的普遍做法是在與外方技術輸出方簽訂合同時,采用通過專利保險的方式,將專利被追訴的風險轉嫁給國際保險公司,但這種方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只有行業從專利訴訟中吸取教訓,把研發作為核心,加大投入,同時加快國內專利申請,并將關鍵技術向國外申請專利。才能逐步解決磷酸鋰鐵電池產業的專利危機。”李中東說。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企業也曾險些經歷磷酸鐵鋰電池的專利風險,受到過美國專利方的挑戰。

面對與此案類似的專利糾紛,歐洲專利局作出裁決,撤銷了授予美國德州大學對磷酸鐵鋰電池的歐洲專利擁有權,從而保護了眾多歐洲企業的利益。“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此前的裁定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國內磷酸鐵鋰產業的發展,但使用相關專利的產品如果出口到美國,則專利侵權的風險仍然存在。而磷酸鐵鋰電池的專利風險不僅直接關系著國內相關企業的命運,未來也必然會影響到我國電動汽車行業的長遠發展。”李森對記者說。

申請人的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國際申請中未指明發明人的,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應當在聲明中指明發明人姓名;

二、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應當提供變更后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與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請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時申請人應提供享有的優先權的證明材料;

四、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有下列所列情形之一的,并在提出國際申請時作過聲明的,應當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予以說明,并自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展出或者發表的證明文件: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申請人沒有滿足前述要求的,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限屆滿未作補正的,視為撤回國際申請,提出優先權申請的,視為優先權沒有提出。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電動 汽車 新能源